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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苏省政府省军区关于给 海安县角斜红旗民兵团记集体二等功的决定
  • 【发布单位】810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6-04-08
  • 【生效日期】1996-04-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苏省政府省军区关于给 海安县角斜红旗民兵团记集体二等功的决定

江苏省政府省军区关于给
海安县角斜红旗民兵团记集体二等功的决定

(1996年4月8日苏政发〔1996〕4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军分区(警备区),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海安县角斜民兵团是一支具有光荣革命传统的队伍,1996年3月被中共中央华东局、南京军区授予“红旗民兵团”称号。30年来,他们按照民兵工作“三落实”的要求,在巩固民兵组织、加强政治工作、落实军事训练、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创造了新的业绩。特别是近几年来,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他们坚持发扬光荣传统,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显著成绩。1992年来,角斜“红旗民兵团”先后被评为全国民兵预备役部队基层工作先进单位,江苏省民兵基层工作先进单位,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突击队”,南通市“红旗集体”、抗洪救灾先进单位,并连续5年被评为征兵工作先进单位。
为表彰海安县角斜“红旗民兵团”的模范事迹,省政府、省军区决定,给海安县角斜“红旗民兵团”记集体二等功一次。全省各级民兵组织和民兵预备役人员要学习他们坚持党管武装,自觉听从党的指挥,确保政治合格的高度政治责任感;学习他们居安思危,严格训练的国防观念;学习他们勇于探索,争创一流的进取精神。各地各部门要以角斜“红旗民兵团”榜样,认真贯彻党中央、中央军委新时期关于加强后备力量建设的方针、原则,充分认识民兵的战略地位,进一步加强党对武装工作的领导,按照《 民兵工作条例》的要求,全面加强民兵基层建设,切实搞好民兵工作“三落实”,努力把我省的民兵预备役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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