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1994〕89号一九九四年六月十六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19号令发布的《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993年9月1日施行以来,我省各地贯彻执行情况是好的。为了切实加强我省水资源的管理工作,促进节约用水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现根据水利部《关于启用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情况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都必须按《办法》的要求,切实搞好对水资源的管理及取水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工作。
二、凡属《办法》规定中需申办取水许可证范围内的,在1993年9月1日以前已经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于1994年10月1日前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补办取水登记和领取取水许可证等事宜。
三、1993年9月1日以后,在《办法》规定范围内取水的,都必须按《办法》的规定,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取水许可证。
四、各地原持有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印发的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亦必须在1994年12月31日前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手续。
五、从1995年1月1日起,原由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印发的各种取水许可证,一律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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