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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北京市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 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京计投资字[2002]1号
  • 【发布日期】2001-12-28
  • 【生效日期】2001-12-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 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
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计投资字[200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加快住房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一步进行了清理和整顿。经报请市政府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贯彻落实国家计委、财政部的规定,取消外地企业来京施工管理费、预制构件质量监督费、建筑设计卫生学评价费、勘察设计监督管理费、公园建设费、绿化建设费等收费项目;对成建制从事建筑的外来人员免收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

二、对国家规定降低征收标准的收费项目,按以下标准征收: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仍执行现行的收费标准,即按建安工作量的0.02%收取;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1.5%收取;房屋拆迁管理费按拆迁安置补偿费的0.3%收取;对工程质量监督费,凡实行监理的工程仍执行现行按建安工作量的0.05%收取,凡不实行监理的工程按建安工作量的0.07----0.175%收取。

三、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和“四源”建设费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办法由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局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四、本通知有关事项从二OO二年一月十日起执行。有关问题由市计委、市财政局、物价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解释。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物价局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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