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4]132号
- 【发布日期】2004-06-15
- 【生效日期】2004-06-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等部门 关于福建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等部门
关于福建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04]13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交通厅、公安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十五日
福建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省交通厅 省公安厅 省经贸委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省安监局 省质监局 省工商局
省政府纠风办 省政府法制办
(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在全国开展货运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根据交通部、公安部、发改委、质检总局、安全监管局、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以下简称“七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4〕21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全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要求,认真按照七部委“广泛宣传,统一行动;多方合作,依法严管;把住源头,经济调节;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工作思路,对车辆超限超载行为进行综合治理,坚决打击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保护并鼓励合法道路运输行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治理工作的原则和目标
(一)治理工作的原则
一是路面专项集中治理与源头长效治理相结合;二是部门协作与区域联动相结合;三是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结合;四是治理力度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相结合;五是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六是宣传先行和稳步推进相结合。
(二)治理工作的目标
总体目标:建立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持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管理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的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阶段性目标:一是用1年时间对车辆的超限超载、“大吨小标”、非法改装问题进行集中治理,力争使车辆超限超载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车辆核定吨位失实的现象得到纠正;二是通过3年左右时间的综合治理,力争使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基本杜绝,道路运输行为规范,运价合理,逐步建立起开放、公平、健康的道路运输市场。
三、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治理超限超载运输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迫切需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之间的关系。全省治理工作由省政府统一领导,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指导和组织协调全省的治理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内治理工作负全责,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落实好各项治理工作。全省上下要齐心协力,联手行动,确保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抓出成效。
(二)职责分工
1.宣传工作:交通、经贸、公安等部门要会同宣传部门,掌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的宣传工作。
2.纠风督查工作:由各级政府纠风部门会同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机构,负责督查各地各有关部门履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职责的情况,防范和查处公路“三乱”行为。
3.路面执法工作:由交通、公安交警联合执法。在省政府批准的超限运输检测站和临时检测点,共同组织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依法对超限超载行为进行处理。
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公安、交通部门对治理期间可能发生的聚众闹事、堵车、冲关、罢运、暴力抗法等突发性事件按处置预案进行处置。
4.清理整顿车辆“大吨小标”工作:由经贸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质监等部门负责。
5.清理整顿非法改装车辆工作:由工商部门会同交通、经贸、公安、质监等部门负责。
6.调节车辆超限超载的利益关系工作:由物价、交通、财政等部门负责做好车辆通行费和养路费收费标准和征收方式的调整和完善工作。
7.道路运输市场的整顿工作:由交通、公安、经贸、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道路运输市场的整顿工作。
8.重点物资运输和市场供应保障工作:交通部门要制订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组织好道路应急运力储备。省经贸委要会同交通、工商、物价等部门,加强对市场的监测跟踪,及时收集市场动态和突发性事件的信息,对市场供应和物价波动进行预警,一旦出现由于运输而引发的市场和重点物资供应的波动,及时组织应急运输工具,确保人民生活日常用品及电煤、粮油等重要物资的供应和市场平稳。
(三)建立治理工作责任制
各市、县(区)及各有关部门要逐级建立治理工作责任制。对因工作进展迟缓、失职、治理工作不得力,发生重大问题不认真纠正和处理,以及重大情况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地区、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各市、县(区)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监督本地区及有关部门认真抓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确保各项治理措施落实到位。
四、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实施步骤
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情况复杂,需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协调行动,采取综合措施,实行标本兼治。
(一)广泛开展宣传活动
从2004年6月中旬起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宣传活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宣传工作贯穿于治理工作的始终,要坚持团结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紧紧围绕车辆超限超载的危害、治理的意义与目的、治理标准与措施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主要内容,多形式、多层次地开展宣传工作,形成强大的声势和良好的氛围,使超限超载运输者自觉停止违法违规行为,使广大执法人员真正吃透政策,严格执行政策。
一是加大传播媒体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体,大张旗鼓地进行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系列宣传和报道。特别是针对驾驶员流动分散的特点,充分发挥广播电台的影响和作用,扩大治理工作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二是强化公路沿线宣传。充分利用公路沿线桥梁、收费站、汽车站、公路护坡、墙体、宣传牌等有利条件,运用刷写宣传标语、悬挂宣传横幅、设置宣传点、散发宣传材料和出动宣传车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
三是强化源头宣传。主动走访本辖区内的大型运输企业和一些重要的煤、电等厂矿、生产企业,召开座谈会、咨询会,送法上门,宣传治理政策,有的放矢地帮助企业做好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全面清理整顿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行为
1.从2004年6月中旬起,按照国家发改委的部署,由省经贸委会同交通厅、公安厅和质监局在全省集中开展在用“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工作,并力争在11月底前完成。各级经贸、交通、公安交警和质监等部门要互相配合,分别在汽车生产、发牌和使用环节把好关,并为“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提供便利条件。在《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正式实施以前,在用“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暂按以下步骤和要求进行:
一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的“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的要求、具体车型和相关技术参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由省经贸委商省交通厅、公安厅研究提出我省“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的实施意见。
二是由“大吨小标”车辆的车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公安交警部门申请恢复标准吨位。
三是由公安交警部门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大吨小标”车型和相关的技术参数,更正车辆的核定载质量,免费换发车辆行驶证。如机动车档案中收存合格证的,还应当对合格证进行更正。
四是对“大吨小标”恢复标准吨位的车辆,各级交通部门对其以前应缴纳养路费等规费的吨位差额部分不再予以追缴。
五是在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期间,对在公路上行驶的未恢复的“大吨小标”车辆,公安交警人员要责令其限期恢复;在年检时发现未恢复的,强制更正核定载质量。
2.由省质监局牵头,对2004年4月1日发布的《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进行宣传。各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特别是各汽车生产厂家要严格按照上述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车辆的生产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车辆“大吨小标”现象。
3.从2004年6月中旬起,由省工商局会同交通、经贸、公安、质监等部门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顿,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要按照无证经营的规定,依法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公安交警部门要对擅自改装的车主依法予以处罚。
(三)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从2004年6月20日起,利用1年时间,由各级交通、公安交警部门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1.加强协作与配合。各级交通、公安交警部门要按照“加强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共同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在集中开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期间,交通路政和公安交警人员要进驻超限运输检测站,实行24小时全天候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综合治理。在不具备设立固定超限运输检测站的路段,交通路政和公安交警人员可在同一场地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综合治理。重点加强对国省道、城郊结合部以及高速公路出入口的路面控制,确保超限超载车辆不出省、不出市、不出县。对超限超载车辆治理,要依法设置固定或临时检查站点,选择、配备必要的称重设备、卸载机具和卸载场地,采取固定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和卸载。严禁以目测或凭经验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判定。同时,各地要安排专项经费,以确保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严格执行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期间,所有车辆在装载时,既不能超过下列第(1)至(5)种情形规定的超限标准,又不能超过下列第(6)情形规定的超载标准。
(1)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2)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3)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4)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5)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6)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各级交通、公安交警部门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期间,要严格按照上述标准认定和纠正超限超载车辆。其中交通部门主要负责第(1)至(5)种情形,公安交警部门主要负责第(6)种情形。交通部门在实施卸载、处罚并纠正违法行为后,要在开具给当事人的法律文书上记载卸载车号、时间以及卸载前、后载质量,所载货物的名称及保全价值,当事人应签字确认。
3.坚持卸载,依法管理,避免重复处罚。各级交通、公安交警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必须坚持卸载与处罚相结合,对于车辆第1次超限超载且能主动卸载的,要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不收取公路补偿费,但应在车主道路运输证的附页上进行超限超载违章登记,并将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的情况抄告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对于车辆超限超载超过2次(含2次)的,除实施卸载和登记外,交通部门还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对单车处以每次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公安交警部门还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对单车每次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其中超载30%以上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还可同时对车辆所属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将超限超载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等情况抄告当地交通部门,按照本方案有关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规定予以处理。
实施卸载一般由交通、公安交警部门的执法人员将车暂扣在附近停车场,告知车主或者司机自行卸载。需要提供协助卸载和保管货物的,相关的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此外,各级交通部门还可根据卸载货物的种类为卸载货物提供不超过3天的免费保管时间,并将货物有关保管事项书面告知当事人。卸载货物超过保管期限经通知仍不运走的,按规定变卖,扣除相关费用后,通知当事人领取。逾期不领取的,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
4.突出重点,统一行动。为确保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减少其对群众生产和日常生活的影响,各级交通、公安交警部门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期间,一是要分阶段推进治理工作。在集中治理工作全面开展的第1个月,要以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超限超载车辆为重点,各地针对车货总重不超过20吨的车辆暂不卸载、不处罚。从2004年7月20日起,对所有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二是要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车辆。对重量不超的不可解体物品和冰箱、彩电、汽车等规则尺寸物品的运输车辆,不予卸载;对蔬菜瓜果等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油汽等化学危险品专用运输车辆,原则上不实施卸载措施。对上述情况7月20日前实行现场告诫、登记,7月20日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对驾驶员实行记分,但可视情不予卸载,并将违章情况通报车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处理,加强管理,控制超限超载,对于超限超载登记超过3次的,由车籍所在地交通部门依法取消其经营性运输从业资格。
(四)采取经济手段,调节车辆超限超载的利益关系
力争在1-2年时间内,由省物价、交通和财政部门对车辆通行费和公路养路费的收费标准和征收方式的调整和完善,提出具体的政策措施,用经济杠杆调节车辆超限超载的利益关系。
一是研究提出完善和调整车辆通行费征收计量标准的指导意见,制定收费标准的计算方法和收费系数,对多轴大型车辆适当给予收费优惠。合理确定我省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适当降低多轴大型车辆收费标准,减少营运性车辆的运输成本。
二是研究修改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使用办法。对现行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和计量方式进行调整和完善,要在解决车辆“大吨小标”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按照车辆行驶证核定吨位收取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实现车辆出厂标定吨位、行驶证核定吨位、车辆缴费计量吨位的统一。
从2004年6月起,在国家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新政策未出台之前,各地要暂按车辆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量征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后,按照恢复吨位后的行驶证核定吨位计量征收;对于车货总质量超过55吨的重型车辆,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计量吨位暂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车辆超限标准(即车货总质量)扣除车辆自重后的吨位来征费计量。已实行规费包交的车辆,各级交通部门要按要求退还多征部分费用,以确保交通规费征收标准与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一致性。
(五)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从2004年6月中旬起用1-2年左右的时间,由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对全省道路运输市场进行全面整顿。
一是交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优化运输结构的措施,鼓励厢式货车、专用罐体货车的发展与更新,通过市场机制提高营运性运输车辆的市场准入条件,促进运输企业规模化发展,调整运力和车型结构。
二是物价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清理整顿本地区的道路运输收费,取消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减轻运输经营者的负担。
三是对货运代理机构进行全面调查摸底,规范无车承运人的经营行为和收费标准;用现代物流理论,提升道路货运的组织化程度和技术,创新货运组织方式,促进道路货运企业发展现代物流,实现运输供需信息在货主与车主之间的直接、快速交流,减少运输收益在中间环节的流失,提高运输业主的效益。
四是交通运管、公安交警、军车监理等部门要联合组织力量,集中打击货运“黑车”、“假军车”,规范运输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引导运输业主守法、诚信、规范地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两方面的调节作用,确保运输价格处于合理的水平。
五是交通部门要建立货运经营企业和营业性货运驾驶员信誉档案,实行违章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登记、抄告和公告制度。对于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登记,以及执法部门抄送来的车辆超限超载信息,要及时予以公告。同一车辆公告超过2次,或者同一运输企业公告超限超载营运货车超过该企业营运货车总数5%的,要依法降低该企业的资质等级,取消违法驾驶员的营业性运输从业资格。
(六)进度安排
全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从现在开始,力争用1年时间完成,治理工作总体上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现在至2004年6月20日,为宣传和准备阶段。主要是集中进行宣传,同时按国家发改委的统一部署,启动“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工作和经济调节措施的制定,在此期间,交通部门要完成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站点基础设施建设等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从2004年6月20日至2005年2月28日,为集中治理阶段。从6月20日9时起,各级交通、公安交警部门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同时开展集中治理。继续清理整顿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启动经济调节措施,整顿道路运输市场。为确保治理工作协调、顺利开展,省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组织工作组,赴各地进行明查暗访,及时了解和处理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阶段从2005年3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为总结和长效治理阶段。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地治理工作进行抽查验收,召开会议对全省治理情况进行总结。从第三阶段起,路面治理工作由集中治理转为日常治理,各地按规定持续开展工作,确保长效治理的成效。
五、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各地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要处理好治理工作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开展超限超载治理的根本目的是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道路运输环境,促进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不能因为治理而影响和制约经济发展。二是要处理好部门之间的关系。超限超载治理涉及部门多,治理难度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共同做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贯彻和落实。三是要处理好与车主、货主的关系。治理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法制意识和服务意识。通过治理,创造良好的运输环境,使运价趋向合理,运输成本降低,让车主和货主能够获得合理的运输经济效益。四是处理好执法与管理的关系。不能单纯以治代管或者罚款了事,凡是能够在源头治理的都必须在源头治理,做到超限超载等违章违规车辆不得上路。要规范收费行为,严禁在治理工作中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严禁发生公路“三乱”行为。要积极探索采取法律的和经济的手段,堵疏结合,防止一治就死、一放就乱。
(二)加强信息通报与沟通工作。各地在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期间,要实行值班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各设区市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指定一名联络员,加强上下之间、部门之间和各市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对治理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运输价格变化情况、干线公路上的货车流量情况、煤粮油等国家重要物资的运输情况和价格波动情况等,要及时收集、分析、研究和解决,定期向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对于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省治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各地还要向社会公开本地区超限超载治理机构的监督和咨询电话,接受群众和舆论的监督。
(三)建立应急机制,及时处理突发性事件。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福建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期间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另行下发)。在超限超载集中治理期间,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好充分准备,建立灵活的应急机制,一旦发生突发性事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予以处置。在日常治理期间,各地各部门也要采取相应措施,鼓励和引导运输业主按照国家规定合理、规范地从事道路运输,特别是要组织骨干运输企业,合理调度运力,确保治理期间物资的正常运输。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打击借机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加强对有关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各级公安部门要安排适当警力,随时做好联动准备工作,及时出击,严厉打击黑恶势力、集体冲关、暴力抗法等事件,维护公路交通、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四)要严格依法管理,遵守纪律,切实做到严格、高效、公正、文明执法。公安交警要严格遵守警察工作纪律;公路路政人员要严格遵守路政人员工作纪律,要严格做到“五个不准”。即: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准上路执法;上路执法人员,不准不开收费票据和乱收费、乱罚款;车辆没有称重检测的,不准认定超限超载;车辆没有卸载消除违章行为的,不准放行;同一违章行为已被处理的,不得重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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