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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吉林省粮食局、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加强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吉林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3-03-05
  • 【生效日期】2003-03-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省粮食局、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加强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粮食局、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加强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粮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吉政明电[2002]5号文件精神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深化粮改,有效控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人员不合理增加,减少费用支出,促进企业扭亏增盈,现对加强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劳动用工管理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企业人员调入

(一)吉政明电[2002]5号文件明确规定:“要严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进人关,不允许再进新人”。凡2002年1月1日以后所进人员(不含按计划安排的复转军人),均属违反规定调入人员。

(二)企业因生产经营特殊需要增加专业人才的,要逐级呈报,经省粮食局批准后,从粮食系统职工中调剂解决,确实解决不了需要从系统外调入的,须经逐级呈报经省粮食局审批。

(三)接收复转军人要报省粮食局备案。企业接收复转军人要根据本地区复转军人总量和国有企业在岗职工比例,按计划接收并实行考试录用,择优上岗。

二、做好劳动用工管理工作

各级粮食部门、企业和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劳动法》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在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要指导企业建立与劳动合同相配套的各项基础管理制度和办法,督促企业做好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及解除等日常管理工作,逐步实现劳动合同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实有人员超出定员的企业与合同到期的职工不能续订合同。

三、监督检查劳动用工管理工作

各级粮食主管部门从今年3月份开始,对所属购销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情况、人员增减情况实施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和《吉林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劳动用工情况自查表》于4月末逐级上报省粮食局。省粮食局按照检查内容,在5月份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抽查,抽查情况要在全省通报。

检查内容:(1)2001年12月31日在册职工人数;(2)2002年1月1日以后调入人员情况;(3)劳动用工管理工作情况。

对2002年1月1日以后违反有关规定调入人员的企业,要在全省通报批评,调入人员一律退回,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今后,凡是违反有关规定调入者,一律照此处理。

各级粮食和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把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人员入口关。

附:《吉林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劳动用工情况自查表》

二OO三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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