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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经济强县
  • 【发布单位】81802
  • 【发布文号】鄂发[1996]9号
  • 【发布日期】1996-05-19
  • 【生效日期】1996-05-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经济强县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经济强县

(市)建设、促进县域
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鄂发[1996]9号1996年5月19日)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县域经济有了较大的发展,涌现出一批带动全省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排头兵”。但同沿海先进省份相比,在总量水平和素质上仍有较大的差距。为了大力推进两个根本性转变,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省委、省政府决定,“九五”期间实施“抓两头、带中间”战略,突出抓好经济强县(市)建设和特困县脱贫致富奔小康工程。现就加快经济强县(市)建设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夯实基础,坚持把建设经济强县(市),作为实现湖北振兴崛起的重大战略举措来抓
我省现有68个县(市),其土地面积、人口分别占全省总数的91%、78.6%,1995年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分别占全省60%、37%,县域经济是国民经济的基石。其中,仅占县(市)人口23.4%、面积18.9%的仙桃、天门、潜江、随州等10强县(市),1995年创造了占县(市)38.3%的国内生产总值和34.8%的财政收入。其社会劳动生产率、人平国内生产总值、人均财政收入、农民人平纯收入分别为县(市)平均水平的1.91倍、1.89倍、1.63倍、1.39倍,充分显示出在我省县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及其较强的后劲,发展势头方兴未艾。
省委、省政府认为,借鉴沿海先进省份的成功经验,抓好县域经济中关键的少数,支持他们在提高效益和整体素质的前提下实现更快更好地发展,将有利于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推进全省两个根本性转变;有利于营造抢前争先、争创一流的竞争氛围,促进整个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有利于培植经济高速增长点,壮大权数较大的“头羊”,实现全省国民经济的跨越;有利于加快中小城市建设,推进我省城市化进程。
从现在起,省委、省政府把加快经济强县(市)建设,作为一项重大战略来抓,力争在“九五”时期尽快建成经济总量大、整体素质高、经济效益好、人民富裕快、两个文明协调发展、在全国范围内有一定知名度的湖北经济强县(市)群。省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努力从各个方面支持经济强县(市)更快更好地发展。各县(市)都要抢前争先,加快发展,奋力晋位。省委、省政府将根据统计和考核的结果,每年对10个经济强县(市)予以通报表彰。

二、总结经验,进一步明确建设经济强县(市)的指导方针
从根本上讲,加快经济强县(市)建设,必须始终坚持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牢牢把握“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大局,大力推进两个根本性转变,切实提高经济整体素质。在实际工作中,要切实遵循以下指导方针:
第一,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进一步强化经济中心意识,以“三个有利于”作为检验和衡量各项工作的根本标准,努力营造发展氛围;在解放思想的基础上理顺发展思路,加快发展步伐。
第二,坚持稳农、兴工、活商的发展战略。切实把农业放在经济工作首位,着力发展壮大工业支柱产业、拳头产品,培育市场和服务载体,实现三次产业协调发展。
第三,坚持走农业产业化道路。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对农业的支柱产业和主导产业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努力提高农业的比较效益。
第四,坚持城乡一体化的方向。把乡镇工业小区建设与城镇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抓好小集镇与中心村的规划、布局,建设具有本地特色的城镇体系。
第五,坚持大发展与大提高并举。牢固树立科教兴县(市)的战略思想,抓好人才资源的整体开发;下大力盘活现有存量,高起点地建好必要新项目,切实解决低水平重复建设问题,以质效大提高保总量大发展。
第六,坚持以改革开放促发展。锲而不舍地抓好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为中心环节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其它配套改革,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开展全方位的“经济外交”,提高外向型经济的驱动、引爆能力。
第七,坚持贯彻执行人口、土地、环保三大基本国策,努力实现经济与社会相互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八,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塑造和弘扬“湖北精神”,进一步抓好民主法制、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为经济建设提供根本保证。

三、完善政策,激励争先,最大限度地调动和保护好各方面的积极性
(一)适当放宽经济管理权限。在进一步完善四个省直管市管理体制的同时,对每个年度进入10强的非省直管县(市),从次年元月一日起,比照省直管市的经济管理权限执行。在具体操作上,现行领导和管理体制不变,原应报地市州审批的;可自行从严掌握审批、报地市州备案;应报省审批的,仍由地市州审核、转报。连续进入10强或间隔一年又重新进入10强的,按以上规定连续比照执行。
(二)妥善处理经济利益关系。对农产品收购资金、农业基本建设资金及部分支农资金的分配,要与对国家的贡献挂钩,加大对农业大县投入的力度。按现行政策落实资金来源,妥善解决好产粮大县粮食财务挂帐的历史“包袱”。根据效率优先的原则,在技改、能源、运力方面向重点项目倾斜。对十强县(市)信贷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总体上应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对有突出资源、技术、区位优势的加工项目,尽可能优先安排。
(三)大胆重用政绩突出的干部。参照外地经验,省里抓“155”工程,即抓10个强县(市)、50个明星乡(镇)、500个明星村。要坚持以发展论英雄,凭政绩用干部,切实把加快经济发展与加强干部的培养使用结合起来,与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选拨、任用县(市)、乡(镇)两级领导干部,即要大胆提拨优秀年轻干部,又要注意调动各个年龄段干部的积极性。对优秀中青年村干部,省每年下达专项增干指标安排录用,作为乡镇干部的重要来源。村、组干部报酬,可与集体经济收益挂钩。同时,要妥善解决好乡镇干部子女就业及政绩突出的村干部老有所养等问题,尽力为他们解除后顾之忧。
(四)切实减轻农民和企业负担。在经济发展较快、收入水平较高的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仍要高度重视“堵源”减负工作。对当前基层反映比较强烈的乱集资、乱收费、乱推派以及各种不切实际的达标升级、强行征订部门报刊、强制接受有偿服务等问题,要结合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从省直和各级领导机关抓起,加强综合治理,保护农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今后未经省政府或授权部门批准,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出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规定、我行我素的要坚决处理。

四、改革和完善体制,增强县域经济发展的活力
(一)推行“小政府,大社会,大服务”的县级机构模式。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加快将县(市)企业主管部门改为行业公司的步伐,开成龙头,健全服务体系;推进县(市)级各有关部门职能转变,强化服务;精简机构人员,使更多的人投入经济建设的主战场。对县级机关实行定编、定职、定经费,包干使用,防止机构回潮和人员膨胀。对县(市)部门直属部门在乡镇的分支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下放给乡镇管理。在机构设置上,不强求上下对口。
(二)大力推行股份合作制,搞活县(市)、乡(镇)企业。经济强县(市)要在推广山东诸城经验方面先行一步,对部分国有、集体企业评估后的净资产,可积极稳妥地折股出售给企业内部职工,将企业改造成为内部职工持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要因地制宜地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出售等多种形式,放开放活小企业,盘活存量资产,为县域经济快速发展培植富有活力的增长点。
(三)妥善处理好地方与双管单位的关系。为增强县(市)、乡(镇)两级政府调控能力,今后省里原则上不再增设双管单位;现有双管单位要自觉地接受地方领导。双管单位党的组织关系要放在地方,人事安排应尊重地方的建议权。地方党委和政府要积极主动地支持双管单位的工作。

五、加强领导,严格考核,保证经济强县(市)建设卓有成效地进行
(一)加强对县域经济发展的领导。省委、省政府将“155”工程作为促进湖北振兴崛起的一件大事来抓,省委常委、副省长及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二)坚持以点带面。省直有关部门要抓紧在10强县(市)中,就推进农业产业化、大幅度提高农产品商品量和增加农民收入、培育企业“小型巨人”、城乡经济一体化、推进两个根本性转变、建设效益财政、科教兴县(市)、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等方面,选办一批试点,取得经验后在面上大力推广。
(三)建立目标考核体系。适应“两个转变”的需要,今后考核目标要逐步由速度型向质效型转变,由单一经济型向经济社会综合型转变,即要考核经济总量,也要考虑人均指标。逐步建立起以考核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为核心的目标体系。
(四)实行一年一度的动态考核制度。省每年在全省范围内组织一次“155”工程的考核活动,形成制度。各级统计部门要严格遵守《 统计法》和《湖北省统计管理条例》,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对弄虚作假、浮夸假报和伪造、篡改县(市)数据的行为,要按有关规定处罚。
(五)切实改进机关作风。省直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要象抓干部考察一样,抓好省直机关作风的考察证评比工作,省委、省政府每年组织地市州县对省直部门进行一次测评。各地在这方面也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切实抓出成效。
省委、省政府相信,通过加快经济强县(市)的建设,必将促进全省县域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为湖北振兴崛起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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