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兵团成品油供应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兵团成品油供应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兵发[1994]79号)
各师(局),221、222团,兵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21号)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制定的《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实施细则》,兵团制定了《兵团成品油供应的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应主动与兵团石油公司磋商,协同配合,确保兵团成品油供应工作顺利进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报兵团商业局,在实践中加以完善。
附《兵团成品油供应暂行办法》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兵团成品油供应的暂行办法
根据国发[1994]21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和《实施细则》,制定兵团成品油供应的暂行办法。
一、关于成品油供应的管理体制。
为贯彻国家改革成品油流通体制,理顺成品油价格和销售渠道,减少流通环节的指导思想,落实兵团成品石油计划单列,保障兵团工农业生产和各项建设事业对成品油的需求,由兵团石油公司承担全兵团成品油供应的任务。各师(局)、团场和其他所有用油单位的成品油供应,必须全部纳入兵团的供应序列。
为确保供应,由各师(局)商业(物资)处负责本辖区单位成品油的供应管理。各农牧团场作为供油点,其他直供单位为用户。
二、关于成品油需求和年度资源配置。
1、本暂行办法所指成品油包括汽油、煤油、柴油、航油、燃料油。
2、按照国家计委和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关于编制年度成品油配置计划的要求,根据兵团经济发展的需要,由各师(局)商业(物资)处及其他各直供单位提出本单位年度需要量,报兵团石油公司汇总后,提出全兵团总需求计划,上报国家计委、经贸委和中石化销售公司。
3、根据国家计委、中石化销售公司下达的年度资源配置计划,由兵团石油公司向各师(局)和其他直供单位下达供应计划。
4、为保证成品油资源的统一配置,各师(局)、团场和其他直供单位一律不准委托炼油厂代料加工原油,不准购置兵团统一配置以外的成品油资源。
5、各师(局)、团场和其他直供单位要加强全兵团成品油购进、销售、库存的统计工作,按月、季、年及时准确地逐级报送有关统计资料,为搞好成品油总量平衡和合理配置资源,提供可靠的依据。
三、关于成品油资源的季度、月度供应。
1、季度资源的供应
各师(局)商业(物资)处及其他直供单位于每季度提前50天提出季度各品种需求量报兵团石油公司,由兵团石油公司根据中石化销售公司季度排产计划、资源配置计划和各师(局)及其他各直供单位的季度要货计划,制定下达季度供应计划。
2、月度资源的供应
各师(局)商业(物资)处及其他直供单位于每月提前30天提出月度要货计划报兵团石油公司,由兵团石油公司根据资源配置情况,并结合各师(局)及其他直供单位的需求量,编制月度供应计划。
在执行供应计划过程中,如货源发生变化时,兵团石油公司要积极协调,在国民经济运行中出现特殊情况(如自然灾害)需紧急调度时,兵团石油公司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兵团下达的应急措施,制定调运方案,优先发运、优先接货、保证及时供应。
3、合同化管理
兵团石油公司与各炼油厂必须严格执行供需合同,各师(局)商业(物资)处及其他直供单位也必须与兵团石油公司严格执行供应合同。
四、关于成品油价格。
兵团成品油的批发价和零售价,严格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物价局以北补南,以近补远的作价原则执行。各团场作为基层供油点,其成品油价格可参照自治区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五、成品油供应管理职责和结算。
1、由兵团石油公司负责从炼油厂统一购进,按照中石化销售公司资源配置计划负责组织实施,并办理购进、调运、结算等项工作。
2、各师(局)商业(物资)处作为各师(局)成品油供应的管理协调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按照统一政策、统一价格、统一调拨、统一质量标准的原则,负责本师(局)成品油供应的管理、需求预测、资源配置、接卸、储存、负责向兵团石油公司统一结算等工作。
3、成品油供应的财务结算,由兵团石油公司按各师(局)、团场所在地相邻县的批发价直接向各师(局)商业(物资)处统一结算。
4、根据各师(局)商业(物资)处承担的成品油供应管理职能,由兵团石油公司按自治区物价局规定的标准和实际供应量提供每吨12元的管理费;并根据各师(局)商业(物资)处承担的货款结算任务和实际供应量由兵团石油公司按每吨11元付给手续费。管理费和手续费均在成品油供应货款结算后支付。
六、关于成品油的组织、运输和协调。
1、兵团石油公司要根据成品油资源及各师(局)平衡情况,坚持“经济、合理、就近安排”的原则,确定合理流向,充分挖掘各种运输的潜力,缓解运力与运量不相适应的矛盾。
2、根据月度成品油供应的资源配置计划和以各师(局)自运为主,兵团石油公司组织运输为辅的原则,由各师(局)商业(物资)处编制运输计划,报兵团石油公司。由兵团石油公司统一协调组织好运力,安排好运输、确保供应计划的落实。
七、关于消防安全。
兵团石油公司要根据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加强对成品油供应工作中消防安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各师(局)商业(物资)处及其他直供单位必须认真管理本师(局)(本单位)的成品油仓储及运输等方面的消防安全工作,并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八、兵团农牧团场以外的各用油单位的成品油供应办法由所在师(局)制定具体办法,报兵团石油公司认可后执行。
九、如因兵团石油公司工作上的原因,发生断供,影响生产,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兵团石油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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