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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 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
  • 【发布单位】81905
  • 【发布文号】穗府[1998]21号
  • 【发布日期】1998-03-30
  • 【生效日期】1998-03-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 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
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

(试行)的通知
(穗府〔1998〕2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对旧的城镇住房制度具有根本意义的重大改革。各单位务必加强领导,深入宣传,精心组织,确保这项改革的顺利推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房改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的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目的和意义。
(一)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目的是:在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增加职工工资收入中的住房消费资金含量,与实行职工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等办法相配套,提高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由职工根据需要和可能自行购买、租赁商品房或安居房解决住房问题,逐步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转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货币工资分配,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从根本上适应广大职工的合理住房需求。
(二)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将有利于加快解决广大职工的住房紧缺问题;有利于消除在住房实物分配体制下形成的效率不高、分配不公、以权谋房等弊端;有利于合理引导个人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的活跃与发展,形成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有利于加快整个住房投资、建设、分配、管理、融资、供应、流通等体制的综合配套改革,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

二、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要立足于住房分配机制的转换,促进与住房相关的其他方面的综合配套改革,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住房运行机制。
(二)要贯彻按劳分配为主体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保障职工基本居住需求的前提下,根据每个职工在一定的工作时间里和工作岗位上为社会、为本单位所作的贡献,合理分配用于个人住房消费的资金数量。
(三)要体现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住房资金的原则,在核定职工工资中现有住房消费资金含量的基础上,根据住房价格水平和经济承受能力,确定应增加给个人用于住房消费的资金数量。
(四)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同稳定的关系,坚持科学性与可行性的有机结合,在加大改革力度的同时,注意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保证改革措施的顺利推行。

三、本方案的实施范围。
(一)实施单位:由市财政核拨经费或核拨补助的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
(二)实施对象:实施单位中工资来源于市财政核拨经费或核拨补助的下列两类人员:
1.1997年9月29日(含9月29日)之后进入实施单位工作,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购买房改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购房优惠政策(以下称购房优惠政策)的人员;
2.1997年9月29日之前进入实施单位工作,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愿意申请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四、住房货币分配的基本做法。
(一)本方案实施后,各实施单位对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人员不再按本方案实施前的房改政策(以下称原房改政策)出售、出租公有住房,均按月按本人职务发放住房补贴,由其自行解决住房问题;如住用单位的公有住房,必须以市场租金承租或以市场评估价格购买。
给每个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人员发放住房补贴的年限为累计25年,即300个月。
发放住房补贴的起始时间,新参加工作人员为进入实施单位工作的次年1月份;其他人员为市房改办批准其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申请的次月。
(二)本方案实施后,对不属于实施对象的人员,各单位继续按国家、省、市的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现已按原房改政策购买了房改房但未达到本人住房分配面积标准的问题,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夫妇双方只能选择实行一种住房分配政策。

五、住房补贴标准。
(一)1998年度机关各级职务人员每月住房补贴标准如下:
办 事 员:233元;
科 员:280元;
副主任科员:327元;
主任科员:373元;
副 处 级:420元;
处 级:467元;
副 局 级:513元;
局 级:607元;
副 市 级:747元;
市 级:933元。
事业单位的被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管理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普通工人的住房补贴标准见附件。
(二)住房补贴标准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住房价格情况进行调整。具体的调整时间和幅度,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六、住房补贴的管理办法。
(一)住房补贴视同住房公积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参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委托银行承办有关的金融业务。
(二)各实施单位应按规定的归集渠道,在本单位存储住房公积金的银行,以职工本人名义开设住房补贴专用帐户,每月自发放工资之日起10日内将职工的住房补贴存入本人帐户,并自存入之日起按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结算利息。
(三)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人员,在实施单位工作满2年的,购买住房时可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用于支付购房款;款额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职工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
(四)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人员承租住房时,可凭房屋租赁合同,每半年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一次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用于交纳房租。
(五)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职务发生变动的,从变动职务的次月起按新职务计发住房补贴至累计25年满为止。
(六)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在市内调动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住房补贴的月数、数额等情况(以下称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新工作单位可结合单位实际,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
(七)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调离本市(含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本人可一次性提取,并由原工作单位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八)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的,原工作单位应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本人如重新参加工作,新工作单位可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如未重新参加工作,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在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一次性提取。
(九)职工离退休前未使用过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离退休时可一次性提取;离退休时如未领足规定年限的住房补贴,原工作单位应继续按月按本人离退休时的职务待遇发放住房补贴至累计25年满为止。
(十)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其中在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前已参加工作的,可视本人工龄情况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但最多发至累计25年满为止。
职工去世后,其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可由其继承人一次性提取;已办理住房抵押贷款的,由其继承人偿还贷款本息。

七、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
(一)住房补贴由市财政部门会实施单位统筹协调解决。
(二)住房补贴资金开支渠道如下:
1.财政负担部分:市财政核拨经费的单位由市财政列入预算拨付;市财政核拨补助的单位按核拨比例分别由市财政列入预算拨付和从本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
2.单位负担部分:由各单位从单位住房基金、单位福利基金和其他自有资金中列支。

八、组织领导。
(一)住房货币分配是对几十年形成的旧的城镇住房制度具有根本意义的重大改革,所要解决的是住房体制转变中的深层次矛盾和关键性问题,难度会很大。因此,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安排,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这项改革。市人民政府已成立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住房货币分配领导小组),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服从改革大局,按照统一的部署和政策,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协调运作,确保住房货币分配工作的顺利推进和健康发展。各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机构,充实工作人员,加强工作研究,精心组织好本单位的住房货币分配工作。
(二)各级领导干部和从事房改、宣传工作的同志,要进一步认真学习中央领导同志和国务院、省、市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一系列论述、文件精神,带头更新观念,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和引导工作。各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住房货币分配的目的、意义、原则和基本政策等,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积极支持和参与这项改革。
(三)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住房货币分配工作的深入研究,及时掌握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对策,不断完善有关的政策规定。当前应根据本方案,尽快制定具体的配套办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住房货币分配各个环节的管理。为保证政策的统一性和连续性,各有关部门起草的配套文件,必须报市住房货币分配领导小组审定后才能颁发。
(四)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与纪检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住房货币分配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侵占国家、集体利益的要严肃查处。

九、本市区域内的企业和其他单位,可参照本方案制定本单位的住房货币分配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市房改办备案后实施。

十、本方案要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十一、本方案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1日起计发住房补贴。

附件:行政职务人员、被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普通工人住房补贴标准一览表

附件: 行政职务人员、被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管理人员、
技术工人、普通工人住房补贴标准一览表

单位:元/月/人

┌────┬─────┬───────────────┬─────────┐
│1998年度│ 机 关 │ 事 业 单 位 │ 机关或事业单位 │
│住房补贴├─────┼────────┬──────┼────┬────┤
│标准 │行政职务 │被聘专业技术职务│ 职 员 │技术工人│普通工人│
├────┼─────┼────────┼──────┼────┼────┤
│ 233 │办 事 员│ 员 级 │ 六 级 │初级工 │5年以下 │
├────┼─────┼────────┼──────┼────┼────┤
│ 280 │科 员│ 助 级 │ 五 级 │中级工 │6-10年 │
├────┼─────┼────────┼──────┼────┼────┤
│ 327 │副主任科员│中级3年以下 │四级4年以下 │高级工 │11-18年 │
├────┼─────┼────────┼──────┼────┼────┤
│ 373 │主任科员 │中级4年以上 │四级5年以上 │技 师 │19年以上│
├────┼─────┼────────┼──────┼────┼────┤
│ 420 │副 处 级│副高级3年以下 │三级4年以下 │高级技师│ │
├────┼─────┼────────┼──────┼────┴────┤
│ 467 │处 级│副高级4年以上 │三级5年以上 │ │
├────┼─────┼────────┼──────┼─────────┤
│ 513 │副 局 级│正高级3年以下 │二级4年以下 │ │
├────┼─────┼────────┼──────┼─────────┤
│ 607 │局 级│正高级4年以上 │二级5年以上 │ │
├────┼─────┼────────┴──────┴─────────┤
│ 747 │副 市 级│ │
├────┼─────┼─────────────────────────┤
│ 933 │市 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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