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刘常明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刘常明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闽政文[2003]374号)
省海洋与渔业局:
你局《关于上报审批刘常明海域使用申请的请示》(闽海渔〔2003〕326号)文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刘常明使用平潭县海坛岛乌礁滩91.9公顷海域用于围海养殖。请严格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