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 黑龙江省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若干意见
黑龙江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
黑龙江省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若干意见
(2000年11月1日)
为了加速我省社会福利事业的深化改革与发展,依据国家民政部等11部委《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2000年11月1日,黑龙江省民政厅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黑龙江省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若干意见》内容如下:
一、加快实现我省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指导思想
社会福利社会化是指政府通过政策扶持和必要的资助,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以多种所有制形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对福利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这是国家对社会福利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举措。
我省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指导思想是: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经济欠发达的基本省情,坚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和邓小平理论为指针,按照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社会福利机构为补充的基本供养方式,以社会日益增长的福利服务需求为目标,转变观念,积极探索和实践以国家倡导资助,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的新路子,逐步建立与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相适应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为我省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服务。
二、加快实现我省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
到2005年,我省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发展目标是:
(一)初步实现以老年人养老服务为重点,兼顾孤残儿童、残疾人托养康复、优抚对象为主要内容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基本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
(二)基本形成以国家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为示范,其它多种所有制形式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居家供养为基础的社会福利服务网络。
(三)基本建立并逐步完善,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政府宏观管理,中介组织行业管理,社会福利机构法人管理的社会福利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
(四)基本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的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新格局。
(五)基本达到社会福利事业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步。
为实现上述目标,到2005年我省社会福利事业的主要任务是:
(一)2000年内,贯彻落实国内和有关部委文件、会议精神,制定出台符合我省实际的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扶持政策,规范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地方法规。
(二)到2005年,以省康复中心为依托,建立一处可容纳200人的省级综合性、多功能的社会福利示范机构;各地市(农垦总局)至少建成一处可容纳50--100人综合性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城镇人口在6万人以下的县(市)和街道一级各建一处老年人综合性福利服务机构,同时附设一处可容纳30名以上老人的养老院,城镇人口在6万人以上的县(市)的街道要增设新的老年人综合性福利服务机构。经济较发达的县(市)和街道要在2003年完成上述任务,其它县(市)和街道要在2005年完成上述任务,床位供给量基本达到老人总数的1%。
大力倡导和扶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2005年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床位数要达到社会福利机构床位总数的30%左右。
(三)加快社区各类社会福利设施的发展,基本实现老人、孤儿、残疾人、优抚对象、精神病人服务、婚姻服务,以及中介服务、家政服务、医疗康复服务等各项社区社会福利服务网络,基本满足特殊群体和社区居民的生活服务需求。
(四)到2005年,全省95%以上乡镇建立以敬老院为重点的老年福利设施,其中县城所在地的乡镇要建设成为城乡一体,综合性、多功能的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床位数要达到每万人10张以上。并采取集中供养、院户挂钩、志愿者包户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提供福利服务。
(五)建立稳定可靠的财政投入和民政事业经费自然增长机制,加快对国有社会福利机构危旧房屋的改造,提高“三无”对象生活标准,使其基本达到当地居民的平均水平。
(六)推进福利彩票事业的市场化和产业化。“十五”期间,福利彩票的管理体制、销售方式、市场培育、队伍建设方面要进行全方位突破。在继续做好即开型福利彩票的同时,大力推行电脑彩票的发行,在全省地市和县城建立电脑彩票投注站,为社会福利事业募集更多的发展资金。
(七)加快造就一批社会福利服务专业化与志愿者相结合的福利服务队伍,专兼职服务人员要达到当地总人口10%以上,加强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逐步做到持证上岗。
三、加快实现我省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基本要求
总的要求是: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
(一)深化改革、转变观念、制定扶持政策,采取国家、集体、个人以及境外社会团体慈善组织和个人等多渠道投资方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形成多种所有制形式和经营形式共存的发展格局,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允许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合资入股,购买或租赁方式参与国有社会福利机构的改造和扩建。
(二)各级政府的投资重点用于基础性、示范性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可将少部分资金用于资助民办社会福利机构,采取民办公助的方式,发展社会福利事业。
(三)随着中国福利彩票发行额度的增加,要逐步加大对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的投入。
(四)儿童福利机构以政府管理为主,其他各种社会力量可与政府合作兴办。引导扩大家庭收养、寄养、开展社会各界定人定向助养,无偿捐赠等多种形式来实现儿童福利社会化。
(五)各类社会福利机构要积极探索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化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在确保国家供养对象需求外,要面向社会,扩大福利服务范围,可根据服务对象不同情况,采取有偿、减免和无偿多种服务形式。
(六)要大力推崇发展社区福利服务设施和网点、建立社区福利服务体系,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提供社会福利服务,推进单位福利设施社会化。
(七)要加强对社会福利服务专业人员和志愿者的专业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逐步提高社会福利服务队伍的专业水平,实行职业资格制度。
(八)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有关部门应优先予以办理注册登记;未经民政部门批准而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有关部门不得予以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四、加快实现我省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扶持政策
举办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孤儿和优抚对象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均可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一)各级政府要将社会福利事业纳入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根据当地经济发展速度和社会发展的需求,财政部门要逐步递增对社会福利事业的资金投入,切实保障国有社会福利机构的日常经费和设施建设资金,计划部门要在年度基建计划中按排国有社会福利机构新建、扩建、改造项目。使社会福利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二)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各级规划部门在编制新区建设和旧区规划时,要将社区社会福利设施纳入公共设施统一规划,尽可能在靠近社区、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区位安排社会福利设施,施工中要严格按照规划和福利设施有关标准进行。各级政府对此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应予以免收。
(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按照法律、法规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要划拨供地;应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在地价上可给予优惠;属出让土地的,在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上可适当降低。
(四)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福利院、残疾人康复中心、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提供的育养服务免收营业税;对其缴纳所得税有困难的,可报市(地)地方税务局批准,给予减免照顾。对福利机构兴斩第三产业和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按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对个人和单位通过民政部门捐赠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其捐赠额在规定比例内税前扣除。
(五)社会福利机构免交煤气增容费和城市供水、排水设施的收费,对用于服务对象生活和机构管理工作的水、电、煤气,应按居民生活收费标准执行。对电话安装、通信业务的使用给予优先优惠照顾。
(六)社会福利机构现办的医疗、康复机构、具备对外开医疗、康复服务条件,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卫生部门应按有关医疗机构管理规定予以批准。
社会福利机构所办的医疗机构取得执业许可证,可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经审查合格的应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社会福利机构参保基本医疗保险的收养人员,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七)对社会福利机构中收养的(包括社会福利机构在社区或居民家庭中分散寄养的)孤儿在学习期间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普通中小学免缴学杂费、书本费、住宿费;制作校服由学校酌情减免;(2)高中(职业高中)、技校、中专、高等院校免收学费、住宿费、减半收取其他费用,并酌情给予助学金。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
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具备劳动能力的成年残人员,劳动部门应优先推荐就业,并免收岗前培训费。
(八)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生活用车,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享受养路费减免优惠。
(九)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收住无经济收入、无赡养人且无法定扶养人的服务对象,可申请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补助办法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十)各类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社会救济对象,生活标准达不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十一)社会福利机构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款物、用于改善收养人员的生活,同时接受捐赠人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加快实现我省社会福利社会化的主要措施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
各级党政领导必须充分地认识到随着人口老年化的快速增长,家庭小型化的快速发展,社会福利服务需求的日益增长,我省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已远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社会福利服务的需要,仅靠国家和集体投资来发展福利事业,已显的力不从心。为此我们必须转变观念,从长远和全局利益出发,破除政府包揽社会福利事业的陈旧观念,坚持政府投资与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投入相结合,加快我省社会福利事业改革和发展。克服我省经济困难、等待观望的畏难情绪。振奋精神,开拓创新,实践社会福利社会化的路子,满足全省人民群众对社会福利服务的需求,促进社会稳定,社会文明进步和我省的经济经济发展。
(二)加强协调,出台政策
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实施需要政府诸多部门参与和支持,需要有政策法规的监督和规范。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紧密协调,互相沟通情况,站在长远利益和全局利益上制定扶持政策。尽快制定和出台《黑龙江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人员收费标准》、《黑龙江省社会福利机构服务规范》等,以保证各类社会福利机构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促进我省社会福利社会化有序发展。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要积极争取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视,把社会福利社会化作为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大事列入议事日程,把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和沟通,互相支持和配合,落实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扶持政策,保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按期完成。
(四)抓好示范,搞好宣传
抓好国有社会福利机构改革,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提供专业人员培训,发挥行业示范作用。同时分层次抓好地市、县、区、街道和乡镇的社会福利机构的先进典型,总结经验,进行推广。要加大对社会福利社会化重要性、必要性、可能性的宣传力度,使社会各界在思想认识上达成共识,都来关注和参与,为社会福利社会化注入力量,加速我省社会福利社会化的进程。
(五)探索实践,不断完善
各地在实施社会福利社会化过程中要不断地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处理好社会福利社会化相关各方面关系,解决在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通过不断地探索实践,从理论上、法制上、体制上、管理上等诸方面逐步完善,保证我省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健康发展。
各地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加快实现我省社会福利社会化。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