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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生委等部门 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 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502
  • 【发布文号】鲁政办发[2001]8号
  • 【发布日期】2001-03-02
  • 【生效日期】2001-03-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生委等部门 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 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生委等部门
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
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1〕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同意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厅、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进一步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控制工作,优化我省出生婴儿性别结构,是一件关系国家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以及国家和民族负责的态度,坚决地、有效地将这项工作抓紧抓好,促进我省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00一年三月二日
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
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的实施意见
(省计生委、省卫生厅、省药监局 二00一年二月五日)

《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颁布实施两年来,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规定》,坚持依法行政和提高规范化管理与服务水平,使我省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势头得到了有效控制。全省出生人口性别比已由1997年的111.2,下降到目前的108.7,实现了连续3年稳步回落,从而对优化我省出生人口性别结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从近期省人大对部分地区进行的《规定》执法检查情况来看,有些地方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特别是二胎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人为干预出生人口性别的问题依然存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规定》,有效地控制我省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状况,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控制出生人口性别工作的领导
解决好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是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是关系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各地要在抓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同时,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控制出生婴儿性别比工作,把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定期分析研究本地区出生人口性别比状况,一旦发现性别比偏高的问题,务必及时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加以解决。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传播方式,加强对《规定》及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的舆论宣传和社会教育,在全社会倡导“多生不如优生”、“生女生男顺其自然”的现代生育观念,形成男女平等的新型文化和社会氛围。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特别是妇产门诊、B超室、流引产手术室,都要悬挂《规定》全文,并设置“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加强对计生和卫生工作人员特别是技术服务人员的管理和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帮助他们树立大局观念,严格执行《规定》,自觉抵制人情关系和利益诱惑,做执法守法的模范。

二、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确保《规定》全面落实
(一)实行计划内怀孕终止妊娠报告审批制度。计划内怀孕的孕妇,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应当在终止妊娠前报告当在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并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对胎儿是否患有严重疾病的诊断,应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与卫生部门联合组建的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经批准实施流引产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与有关科室及相关人员签订责任书,规范和完善登记、审验、诊断、施术、报告等项工作制度,进行严格检查,并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施术人员对要求流引产的,应当问明身份,查明原因,审验计划生育部门允许终止妊娠的证明后方能实施手术。因孕妇意外伤害等特殊情况,不及时施术将严重影响孕妇健康的,由两名施术人员共同签字后方可实施手术,并应在术后24小时以内,由施术单位及时报告所在地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二)加大对B超机使用和染色体检验技术应用的监管力度。一是建立B超机使用审批和登记备案制度。各级计划生育和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部门职责,对各自系统内现有B超机和染色体检验技术应用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建立备案制度,并定期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保健的监督管理,尤其要加强对行业医院、企业医院和个体行医者的监督管理,取缔非法行医,禁止个体行医者购置使用B超机、使用染色体检验技术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二是规范B超机和染色体检验技术使用制度。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要进一步落实禁止使用B超机和染色体检验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责任制,建立完善的B超机和染色体检验技术管理制度,把B超机、染色体检验技术的使用作为机构内部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实行岗位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并落实相应的奖惩措施。B超机使用和染色体检验技术应用工作要实行双人工作制度,落实工作室进入许可、双人共同操作、检查结果共同签字负责等制度,防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三是加强对B超执机人员的选用和培训工作。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要选拔政治素质高、纪律观念强、职业道德好、业务技术精的技术人员担任B超机操作员和染色体检验技术人员,并实行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签订岗位责任书,强化法制观念。
(三)进一步规范和控制终止妊娠类药物的流通、使用和管理。一是加强经营管理,规范流通渠道。终止妊娠类药物的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流通渠道进行销售,不得以其他任何手段促销;在省内仅限于省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和省妇幼保健所对终止妊娠药物按条条经营,并定期将经营情况报省药监局备案,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参与经营,禁止在药品零售店、药房及其它任何地方销售。二是规范使用制度,加强监督管理。终止妊娠类药物属于处方药物,必须由符合国计生科字〔1994〕299号文件规定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在医生的指导和监护下进行使用。允许使用终止妊娠类药物的机构,必须在其药房实行专人专柜保管,并严格按妇产科主治医生的处方发药,禁止个体行医者使用终止妊娠类药物。三是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强化监管措施。各级药品监督、计划生育、卫生部门要协同其他有关部门,对终止妊娠类药物的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定期进行自查或联合检查,发现违法经销、使用的,依法严肃查处。
(四)完善孕期随访服务制度。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和技术服务机构,要以提高服务质量为宗旨,积极开展对育龄群众的生殖保健服务。对符合政策并申请生育的育龄妇女,要实行孕情随访服务和生育全程监测制度。对计划内怀孕已满3个月的,要坚持村级每月一次访问,乡镇两月一次保健。对在随访服务中发现异常现象的,及时报告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组织鉴定。对外出流动的,要与其流入地加强信息联系,共同做好孕情随访服务和生育全程管理。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提高执法质量
各级计划生育、卫生、药品监督部门要将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列入考核内容,确保责任到位。
(一)对违反《规定》行为及时查处,严厉打击。对违反B超和染色体检验技术管理规定,私自为孕妇进行检查、检验,或私自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一律作开除公职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二)加强《生育证》审批发放工作。对计划内怀孕4个月以上,无故私自流引产或者所述流引产理由没有证据证明的,视为选择性终止妊娠,一孩的3年内不予安排生育,二孩的终生不再安排生育。无故脱离孕期随访服务,超过预产期而孩子不知去向且没有证据证明孩子已死亡的,视为已生育,不再安排生育计划。
(三)建立有奖举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结合计生部门孕情全程监测,动员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违反规定非法终止妊娠和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典型事件,除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严肃处理外,同时追究其单位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对遗弃婴儿和溺杀婴儿的犯罪行为要严厉打击,依法惩处。

四、加强部门协作,搞好综合治理
各级计划生育、卫生、药品监督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切实履行好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共同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一是加强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和信息交流,把计划生育各项管理服务统计信息与卫生部门的孕妇B超使用、流引产、接生及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等有关情况相互对照,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杜绝私自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行为,防止出生婴儿性别改报、错报以及谎报出生死亡等情况的发生。二是共同规范和加强对终止妊娠类药物的市场管理,完善终止妊娠类药物的专营制度。三是加强跨县、跨市以及跨省的横向工作联系和信息交流,加强边界地区的联防联治,堵塞管理漏洞。四是抓好国家计生委出生人口性别比干预项目试点,不断总结经验,促进全省范围内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改善。
各级计划生育、卫生、药品监督部门每半年要召开一次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联席会议,及时发现工作中的问题,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力争经过2-3年的努力,使我省的出生人口性别比控制到正常的范围以内,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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