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劳动局、省财政厅、省经委关于 贯彻国家两部一委适当解决部分企业 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劳动局、省财政厅、省经委关于
贯彻国家两部一委适当解决部分企业
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4〕54号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省劳动局、省财政厅、省经委《关于贯彻国家两部一委适当解决部分企业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国家两部一委适当
解决部分企业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省政府办公厅:
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部发〔1994〕72号《 关于深化企业工资改革适当解决部分企业工资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同时又要保障职工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受到较大影响,结合我省企业工资水平较低又需要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增资水平保持大体平衡的实际情况及企业承受能力,为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经研究,对地方国有企业增加工资总额问题,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在国家对我省以及省对各地区、各部门核定的弹性工资计划内,区别企业不同情况,在不调整企业效益基数和承包任务的前提下,按分类管理的原则,按以下办法核增工资总额,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一)经当地政府批准比照“三资”企业工资管理办法的企业和试行“两低于”以及执行股份制工资制度的企业,不属于这次工资核增工资总额的范围。
(二)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区别不同情况核增工资。1993年实际提取的上浮工资比1993年工资基数增长10%以内(含10%),按月人均50元核增工资总额;增长10%至17%(含17%),按月人均40元核增工资总额;增长17%至30%,按月人均30元核增工资总额。增长30%以上人均年工资超过4000元的企业,这次不增加工资总额。
(三)未实行工效挂钩企业职工均按月人均50元核增工资总额。
(四)经营性亏损企业,暂不核增工资总额,待年终经考核完成1994年上级下达的扭亏增盈任务后,视其承受能力,在工资清算时再核增工资。特殊困难企业欠付工资问题,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76号文件精神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省办发〔1994〕4号文贯彻意见办理。
二、职工人数范围。以1994年1月1日在册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现执行初期工资待遇和见习期工资待遇的合同制工,大、中专、技校毕业生、临时工、计划外用工)。
三、资金来源。按规定核增的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其中,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1994年单列,1995年核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和计划管理的企业,按审批数核额增包干工资总额基数和工资计划数。
四、审批权限。按分级管理的原则,企业核增工资,按《增资审批表》(附后)的要求逐项填好后,经主管部门审核签章,报送同级劳动和财政部门审批。
五、核增工资总额的使用。在原黔劳资〔1991〕10号文印发的《贵州省国营企业职工工资标准表》个别等级调整的基础上,各等级增加35元(见附表),各企业将职工现行的工资等级改按对应的新工资标准执行。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可用人均35元的增量调整岗位技能工资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其他工资标准的企业也按此原则办理。挂钩企业核增的工资达不到35元的可用结余工资补足35元。部分企业增量工资有剩余的,由企业自主确定具体使用办法,可以用于加快工资制度改革、实行岗位技能工资等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工资制度,也可以调整工资结构,进行职工考核升级,进入档案工资;还可以发放津贴、补贴等,但要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不搞平均分配,在考核的基础上拉开分配的差距。
按规定暂未核增工资总额的企业,改按新的工资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企业在储备工资中开支,没有承受能力的,推后执行。
六、上述各类企业,在向劳动部门报送《增资审批表》的同时,必须报送企业领导(厂长、经理和副职。下同)1993年底《档案工资现状表》(附后)。不报送此表的企业,不审批增加的工资总额。
同时,企业给企业领导增加工资时,必须按规定报经同级劳动部门审核,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执行。
七、其他所有制企业有承受能力的,可参照上述原则和增资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八、本实施意见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附表一:贵州省国营企业职工工资标准表(参考)(略)
二、增资审批表(略)
三、企业领导干部工资现状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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