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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在农业生产 第一线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有显著成绩的科技 人员给予奖励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92]62号
  • 【发布日期】1992-06-03
  • 【生效日期】1992-06-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在农业生产 第一线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有显著成绩的科技 人员给予奖励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在农业生产
第一线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有显著成绩的科技
人员给予奖励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1992〕62号1992年6月3日)

现将《关于对在农业生产第一线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有显著成绩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对在农业生产第一线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有显著成绩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的实施办法

为了实现依靠科技振兴广西的战略目标,充分调动在农业生产第一线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和条件
在县(市)以下(含城市郊区及国营农林场)直接从事农业、林业、畜牧、水产、农机、农田水利、气象等技术推广和经营管理工作的科技人员以及自治区、地、市下乡直接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每年在农业第一线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时间不少于八个月,并具备下列条件的科技人员:
(一)在引进、示范和推广新品种、新机具、新技术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者;
(二)在技物结合的技术承包(或集团承包)中完成或超额完成承包合同规定的各类指标任务,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者;
(三)为“老、少、边、山、穷”地区广大农民传播科学技术,推广科技成果,促进贫困地区的脱贫致富,起重要作用者;
(四)在实施科技兴农和农业科技推广计划中出谋献策,提出正确的技术决策或合理化建设,使推广计划和项目获得显著经济效益者;
(五)在组建农村科技推广服务体系、培训农村青年和农民技术员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绩者;
(六)在指导农业经营管理工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者。

二、评审组织机构
(一)自治区由农委牵头与科委、教委、科干局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
(二)各地、市成立评审小组,负责本辖区的评审工作。
(三)县(市)成立推荐小组,组长由一位副县(市)长兼任,副组长及成员由县(市)有关部门的同志担任。

三、评审程序
评选办法,采取自下而上,逐级进行。由县(市)推荐小组按本评选条件和分配的指标向地、市推荐,地、市评审小组审核平衡后,上报自治区领导小组确定获奖名单。

四、奖励指标分配及选报时间
(一)奖励指标按在农业生产第一线从事技术推广和经营管理工作各类的实际占有量,每年由自治区领导小组制定,分配到地、市和有关行业,由地、市根据各行业的人数比例,指标分到基层单位。
自治区、地、市、县下乡的农业科技人员,在下乡工作的所在地参加评选。
(二)推荐材料上报时间,在每年十二月底开始进行。县(市)推荐小组于次年元月底将推荐材料上报地、市评审小组,地、市评审小组经过审核平衡后于二年底以前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审定。
(三)颁奖时间,在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以地、市为单位进行颁奖。

五、奖励办法
对评上者由自治区农委、科委、教委、科干局联合颁发奖励证书,每人发给一次性奖金三百元,并记入个人档案。

六、经费
奖励经费(奖金和协调费等)每年安排三十万元,请自治区领导小组拟定具体奖励方案,自治区财政厅核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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