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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北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 【发布单位】河北省
  • 【发布文号】冀政〔2003〕55号
  • 【发布日期】2003-10-17
  • 【生效日期】2003-10-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北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河北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冀政〔2003〕5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北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3年10月17日


河北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为切实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疫情传播和蔓延,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和《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将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结合我省实际,建立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机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全面落实“四早”(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工作措施,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的传播和流行。(二)基本原则l、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发挥五级疫情监测报告网络的作用,强化常规监测和依法报告疫情,落实综合性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发现非典型肺炎病例,迅速采取措施救治病人、隔离密切接触者,切实做到“四早”。

2、政府负责,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负总责,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医疗卫生资源统一指挥调度,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

3、以专为主,专群结合。坚持以专业防控为主,结合实际,开展群防群控、联防联控,实行协调联动、出入双控机制,有效控制疫情传播蔓延。

4、积极防御,快速反应。充分做好应急物资储备,保证通讯渠道畅通,加强专业队伍培训和技术演练,强化应急意识,做到反应敏捷、行动迅速、措施果断。

5、依靠科学,依法防治。坚持科学决策、科学防控,认真贯彻《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报告疫情,依法采取措施,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6、注重效益,降低成本。要结合不同地区、不同疫情等实际情况,注重实效制定防控措施,努力降低防控成本。

二、监测与预警

(一)责任主体

省、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非典型肺炎的监测、预警工作。主要职责是:确定监测点,指导开展监测工作,及时汇总、分析监测信息;及时收集、汇总和分析国内外疫情动态;对辖区非典型肺炎疫情进行分析,并准确及时提出预警建议。(二)疫情监测报告

认真执行卫生部下发的《2003―2004年度全国卫生系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和《卫生部关于全国医疗机构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要求,按期完成疫情监测报告和疫情直报网络建设,确保疫情报告及时、准确,网络通畅。1、五级疫情监测网。巩固和完善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五级疫情监测报告网。村(居委会)疫情报告员收集本村(居委会)可疑患者情况,向乡镇(街道)卫生院防保站(科)报告,防保站(科)在进行网络直报的同时,向当地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要立即进行复核。2、疫情报告。设立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作为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点。

疫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依法报告疫情。各级各类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乡镇卫生院发现病例或疑似病例后,必须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电话报告当地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登录“国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专报系统”,对辖区内疫情报告情况进行复核和实时监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或通过网络获悉辖区内疫情后,应在1小时内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一旦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在启动预警的设区市、县(市、区)执行疫情零报日报制度,并以疾病预防控制系统为主,必要时实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行政部门、政府三线监控。

要严格疫情报告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漏报、缓报、瞒报疫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三)病例诊断

省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省内首例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报告后,于12小时内派出省专家组进行判定;怀疑为临床诊断病例的,省卫生行政部门上报国家卫生部,并请卫生部派国家专家组进行判定。

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及所在医疗机构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和疑似病例临床诊断标准》进行初步诊断。疑似病例的诊断和排除由设区市专家组负责,临床诊断病例的诊断和排除由省级专家组负责。

血清学检测可作为辅助诊断的方法。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非典型肺炎病毒和患者血清检测工作,为临床诊断提供实验室依据。各设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初筛实验室,初筛阳性的标本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确证。(四)信息网络建设1、信息网络。进一步完善省、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疾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将信息网络延伸至各级各类医院、发热门诊监测点及乡镇(街道)卫生院,触角延伸至村(居委会)疫情报告点,建立覆盖全省的公共卫生信息网络平台。各级各类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乡镇卫生院,应通过互联网进入“国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专报系统”,进行非典型肺炎疫情网络直报。没有上网条件的乡镇(街道)卫生院须配备专用疫情报告电话,通过专用疫情报告电话进行网络直报。村(居委会)卫生室、其他医疗机构和个体诊所通过电话向所属乡镇(街道)卫生院报告疫情,由乡镇(街道)卫生院通过专用疫情报告电话进行网络直报,同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形成从村(居委会)到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疾病报告信息网络。

2、信息分析与决策。属地设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随时掌握当地疫情动态,认真进行疫情分析,及时上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组织专家做好疫情信息的汇总和研究,及时提出综合性预测分析报告,拟定对策措施报省卫生厅。由省卫生厅依据疫情信息分析向省政府提出决策建议,为省政府决策和指挥防治工作提供及时、准确、统一的信息依据。(五)预警分级

实行三级预警制度。三级预警(黄色预警)、二级预警(橙色预警)、一级预警(红色预警)。由于影响疫情发生、传播、流行的因素较多,预警分级应根据流行强度、波及范围、续发病例、传播扩散等情况,由预警评估专家委员会综合分析、判定预警级别,并根据流行情况进行调整。

一般应依照下列原则划分预警级别,符合其中一项条件即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三级预警:

1、周边省(区、市)出现疫情,我省境内无病例报告。

2、出现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但无续发病例发生。

二级预警:局部地区出现续发病例,疫情局限在一个设区市的范围内。

一级预警:2个设区市以上(含2个)范围内出现续发病例,疫情有继续发展扩散的趋势。

(六)预警启动、调整和解除程序

1、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疫情监测信息和汇总分析,把握疫情动态和发展趋势,及时向省卫生厅提出预警建议。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也可根据当地疫情情况,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预警建议,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省卫生厅组织预警评估。

2、省卫生厅接到建议或省人民政府指示后,立即组织预警评估专家委员会综合分析疫情信息,评估、判定预警级别,并上报省人民政府。3、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启动预警级别和区域。相应人民政府负责立即启动预案。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亦按上述程序执行。(七)预警解除的条件

省内末例病例治愈后14天以上无新发病例出现;且周边省(区、市)疫情得到有效控制,末例病例报告后14天以上无新发病例报告。(八)疫情信息发布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全省境内有关非典型肺炎的疫情消息,须经卫生部授权,由省卫生厅统一向社会发布。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省卫生厅发布的疫情信息,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疫情相关信息。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无权向社会发布疫情。

三、组织指挥

(一)日常领导管理机构1、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领导小组。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非典型肺炎的预防、控制和救治工作。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卫生、发展改革、财政、宣传、公安、爱卫、教育、科技、农业、民政、人口与计划生育、商务、建设、交通、铁路、民航、劳动保障、人事、环保、工商、药监、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参加,具体组织、协调辖区内非典型肺炎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救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无预警状态下,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信息沟通和有关防治工作的协调。在预警状态下,建立定期会议制度和联系制度。2、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防治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完成其他临时交办任务。(二)预警状态下的组织领导体系

在预警状态下,省、市、县人民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办公室设综合组、突发疫情处置组、医疗救治组、控制疫情输入与维护稳定组、市场供应监管组、农村组、教育组、后勤保障财务组和宣传组9个职能组,由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组成,履行下述职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组成专群结合的防控网络,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

综合组:承担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综合文字工作,协调办公室各组相关事宜;负责有关会议、活动的组织协调;负责上情下达、下情上达,以及各类文件归档管理等工作。

突发疫情处置组:组织开展疫情监测、报告和统计分析,及时掌握疫情动态,提出遏制疫情传播、蔓延的建议和意见;调集专业技术人员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检查、指导隔离和消毒等措施的落实;完成交办的其他任务。

医疗救治组:整合、统一调配医疗卫生资源,检查、指导定点医院和发热门诊加强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落实防护和控制院内感染措施;监督检查医务人员培训、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的落实;组织专家组做好诊断、救治和技术指导工作。

控制疫情输入与维护稳定组:政法委牵头,组织协调铁路、交通、公安、卫生等部门落实出入双控措施,控制疫情输入和输出;由政法部门及武警在必要情况下做好对疫区、疫点的封锁、隔离;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承担流动人口排查等工作。

市场供应监管组:商务部门牵头,协调工商、供销、农业、技术监督、畜牧、物价、药监等部门,组织应急药械、物资和日常生活用品的生产、运输和供应;监测市场供应情况,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农村组:省委农工办牵头,组织、指导农村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完善和加强农村疫情监测网络、防治体系和群防群控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对疫区返回人员的排查工作。

教育组:教育部门牵头,负责制定学校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措施和预案,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落实防控措施、加强卫生管理和健康教育;协调有关部门控制疫情向学校输入及在校内蔓延,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与生活秩序。

后勤保障财务组:财政、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卫生、商务、审计、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配合,做好应急消杀、防护、救护药械和物资储备。负责筹集、管理、拨付和监督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预算内外资金和捐赠资金;在疫情监测、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卫生宣传等工作方面给予资金保证。

宣传组:宣传部门牵头,与卫生部门共同做好宣传工作,正确把握舆论导向,监督、指导新闻媒体科学开展舆论宣传;负责制定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核有关新闻报道稿件;发挥卫生部门专业优势,采用多种形式在农村和社区广泛开展科普宣传;搜集、提供国内外舆情资料。

根据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组织领导体系:

1、三级预警组织领导体系

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启动三级预警后,被启动三级预警的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在预警后6小时内集结到位,立即开始运行,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防治工作,直接向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情况。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组、突发疫情处置组、医疗救治组、控制疫情输入与维护稳定组、市场监管组、后勤保障财务组6个职能组履行相应职责。2、二级预警组织领导体系

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启动二级预警后,被启动二级预警的设区市,在辖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应急指挥部在预警后5小时内集结到位,立即运行投入防控指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9个职能组履行相应职责。3、一级预警组织领导体系

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启动一级预警后,省应急指挥部在预警后4小时内集结到位,开始运行。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指挥部办公室9个职能组履行相应职责。

四、预防控制

(一)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充分发挥发热门诊的哨点监测作用,强化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信息沟通,保证实时监测。在无预警状态下,发热门诊发现可疑非典型肺炎病人要立即留观,并报告辖区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流行病学调查人员在2小时内赶到发热门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为接诊医师提供辅助诊断信息。

预警启动后,预警区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立即派流行病学调查人员进驻发热门诊,实行流行病学调查关口前移,指导发热门诊及时留观可疑非典型肺炎病人,对新发病例务必查清传染来源和接触者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做好对新发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和隔离控制工作。(二)做好应急处置

村、乡发现可疑患者后,要立即就地留置观察,采取相应隔离措施,等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急队伍的接诊处置。发热门诊发现可疑患者要立即在留观室隔离,报告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调,并报请院内专家组和市诊断专家组进行会诊,确诊为疑似病例后立即转往指定或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各预检诊室发现可疑患者要由接诊医院或急救中心(站)及时转至发热门诊进一步明确诊断。各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机动应急处置小分队,配备车辆和采样、消毒等设备,接到疫情报告后,城市在1小时、农村2小时赶赴现场,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采集相关标本,实施隔离和消毒等控制措施。(三)落实防控措施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关于建立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长效工作体系的指导意见》和《河北省防治非典型肺炎长效工作基本要求》,进一步科学、规范防控措施。

发生疫情后,根据省预警评估专家委员会综合分析、评估和预警建议,启动相应预警级别。要坚持“结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根据疫情形势和特征,在不同区域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三级预警启动后,如果周边省(区、市)发生流行,我省境内无病例报告,省政府组织协调交通、公安、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6小时内开始对2周内来自疫区或到过疫区的人进行筛查,对尚不能排除者采取隔离观察措施。同时开始严格筛查来自疫区的人员,及时在与疫区相通的火车站、机场以及省界、高速路口开展防疫检查,严防疫情输入。加强与发生疫情省(区、市)的信息沟通,及时掌握疫情动态,落实联防联控措施。

出现散发病例后,除落实上述措施外,主要由属地县(市、区)负责做好防控工作。在发热门诊及时对可疑非典型肺炎病人进行留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追踪密切接触者实施管理和医学观察,及时对疫点进行消毒。坚持分散接诊、集中收治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启用具备条件、规模适当的医院集中收治病人。相邻县(市、区)互相配合,加强出入监控,防止疫情传播蔓延。省、市专家组为防控救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二级预警启动后,由属地设区市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开展防控工作。以发生疫情县(市、区)为重点,除落实三级预警防控措施外,要启用定点医院集中收治病人。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议,设区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对医院、居民楼、建筑工地等疫病地点或场所适当实施封闭管理,对出现疫情的学校视情况采取停课、封校等措施,同时加强公共场所及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疫、消毒工作,必要时在发生局部暴发或流行的县(市、区)启动群防群控网络。相邻设区市要及时沟通信息,密切配合,加强联防联控,严防疫情扩散。

一级预警启动后,由省委、省政府集中统一领导,在省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开展防控工作,坚持“突出重点、点面结合”的原则,主要抓好发生疫情区域的防控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划定实施一级防控的范围,并根据疫情发展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进入一级预警状态的设区市除继续坚持二级预警防控措施外,要动员社会力量,坚持乡自为战、村自为战、校自为战、厂自为战等策略,全面落实专群结合、群防群控、联防联控措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委会)等应积极配合搞好对疫病地点和场所的隔离控制,做好后勤保障和面对广大群众的思想宣传工作。严格实行出入双控,防止疫情的输出和输入。

尚未启动一级预警和未进入预警状态的设区市要认真做好对来自疫区人员的筛查,及时在与疫区相通的火车站、长途汽车站以及各主要交通路口开展防疫检查,落实有关防控措施。加强与疫情发生地的信息沟通,及时掌握疫情动态,严格落实联防联控措施。

五、医疗救治

(一)发热门诊和定点医院

加强现有医疗机构设立的发热门诊和隔离留观室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医疗机构作为防控的重点部位,要严格落实控制院内感染措施,防止发热门诊成为传播非典型肺炎的传染源。设区市要统一调配各发热门诊隔离留观室的使用,发热门诊隔离留观室不能满足需要时,由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发热留观医院,保证需要留观的发热病人及时安全得到隔离和治疗。未设发热门诊的医院,设立相对隔离的预检诊室,对发热病人进行初步筛查,对可疑非典型肺炎的发热病人由接诊医院或急救中心(站)及时转至发热门诊进一步明确诊断。落实二级以上医院对发热病人的出诊、接诊制度。强化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两级对发热病人的监控,对可疑患者立即送当地发热门诊诊治。

实行首诊负责制,坚持分散接诊、集中收治的原则,指定医院或定点医院应在接到预警指令后1小时内准备好规定的床位,人员、药品、设备全部到位,集中收治非典型肺炎病人。对流动人口中的病人、疑似病人,要按照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原则,及时送当地指定医院或定点医院治疗。建立安全的转运制度,坚持“专人专车”转运。

各设区市指定1―2所技术力量较强的医院作为备用医院,为指定医院或定点医院做好人力、技术储备。要建立对口支援制度,各市确定3―5家实力较强的医院作为对口支援医院,保障定点医院人力和技术的需要。(二)急救转运和医疗救治队伍

各设区市应急指挥部统一调配辖区急救医疗资源,发生疫情时,应在10分钟内派出专用救护车和救护人员,及时投入救治和转运工作,对重症病人应在途中给予必要的治疗和监护。

各设区市建立应急救治队伍,其组成人员平时在原医疗机构从事日常诊疗工作,定期进行应急培训、演练,一旦接到指令,1小时内快速集结,迅速出动,全力投入救治工作。

(三)定点医院的启用

三级预警时根据需要启用具备条件、规模适当的医院集中收治病人。二级、一级预警除启用定点医院外,根据需求启用预警区域备用医院。

六、应急保障

(一)技术保障

1、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各自的应急预案、工作方案或技术方案。

2、预警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流行病学、病毒学、公共卫生管理、临床和统计学等多学科专家组成,负责综合分析疫情信息、评估和调整预警级别。

3、省、市专家组:省、市两级分别成立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专家组和医疗救治专家组。流行病学专家组负责指导基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落实隔离和消毒措施等。医疗救治专家组负责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诊断、救治药品和抢救方法等信息,提供咨询服务;承担非典型肺炎病例的临床诊断,指导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必要时可请国家专家给予技术指导和支持。4、应急处置专业队伍:省级要建立4支、市级要建立2支由流行病学、消毒和临床医疗救治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县级也要建立应急处置队伍,组成梯队结构,一旦发生疫情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消毒隔离、紧急救治等处置和指导工作。5、培训和演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开展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建立考核制度,强化业务考核和技术演练,增强应急反应意识,提高应急处理能力。6、实验室建设: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保障其正常运行和维护。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生物安全三级(P3)实验室、设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生物安全二级(P2)实验室,要认真执行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体样品资源管理规范(暂行)》,严格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扩散。7、医疗救治网络:按因地制宜、平战结合、防治结合的原则,由现有发热门诊、指定或定点医院、急救机构和传染病医疗机构等构建医疗救治网络,建立有效的横向、纵向信息连接机制,保障及时接诊、转运和收治病人。根据预警级别不同,启用适当规模的指定医院、定点医院或备用医院。(二)后勤财务保障1、物资储备。建立非典型肺炎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计划,做好医疗器械、药品、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2、经费保障。各级财政保障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经费,所需经费由同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和调整解决。(三)宣传保障

正确把握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科学引导舆论,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现代大众传媒的宣传优势,利用咨询热线、板报、宣传手册、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卫生科普知识宣传。积极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心理咨询、心理援助等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提高公众对非典型肺炎可防、可治、可控制的认识水平,解疑释惑,消除恐慌心理,克服麻痹思想,增强自我防护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七、工作督查和责任追究

(一)工作督查1、督查管理

根据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属地化原则,实施分级督查。(1)省级主要负责本级各部门和设区市政府防治工作的督查;(2)各设区市负责本级各部门和县(市、区)级政府防治工作的督查;

(3)各县(市、区)负责本级各部门和基层防治工作的督查。2、督查程序

根据不同时期防治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督查工作。(1)根据本预案要求,制定督查工作方案;(2)进行现场督查、技术指导和卫生监督;(3)反馈检查情况,形成督查意见;(4)下达督办单并依法监督执行;(5)检查督办单落实情况。3、督查方法(1)听取汇报。由被督查单位提供书面汇报材料。(2)实地检查。对发热门诊、定点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疫情报告网络、报告速度和质量,以及留验站、交通检疫站、物资储备情况等,根据有关要求和标准逐一对照检查。(3)现场询问。所有防治非典工作人员都应熟知本工作岗位的法律和技术要求,通过督查发现不足,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技术指导。(4)现场模拟考核考试。督查人员由发现病人、重点是发热门诊就诊开始,对被检查单位实际操作全过程进行模拟检查,对相关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理论、实际防护等知识考试。4、督查工作责任制(1)实行督查责任制。明确督查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把督查工作的地域和具体单位落实到每个责任人,并明确督查责任单位和督查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变更,保持工作连续性。(2)实行督查责任追究制。对未按规定计划开展督查工作、未按程序进行督查、督查发现问题未能监督改进、发现问题未及时指出纠正的督查人员,要追究责任。(3)督查工作要以书面形式形成执法文书或督查文书,其中指导意见、发现的问题及改进意见等均以文字记载为依据。5、督查发现问题的处理(1)重大问题的报告。督查时发现可能造成疫情爆发、蔓延等紧急情况时,要立即用最快速度向本级和当地政府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2)一般问题的处理。对督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要进行分析整理,形成书面汇报材料上报本级政府领导小组。并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政策性、技术性建议。(二)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建立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全面组织落实本预案要求,制定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和任务。各项任务落实到岗,明确到人。

对违反本预案有关规定、妨碍本预案正常实施的任何单位或个人行为,如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追究行政责任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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