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湘政发〔1999〕5号1999年2月26日)
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建立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化肥流通体制,根据国务院《 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8〕3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革化肥流通管理,做好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省对化肥流通的管理由直接计划管理为主改为间接计划管理为主。取消省产化肥指令性生产计划和统配收购计划,由化肥生产和经营企业自主进行购销活动。拓宽化肥流通渠道,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各级供销社农资公司、化肥生产企业和农业“三站”(农技推广站、土肥站、植保站)可以设点将化肥直接销售给农民,保留现行农垦、林业、烟草、军队在本系统内销售化肥的做法。除上述单位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化肥批发业务。各级供销社农资经营部门要继续坚持为农服务的宗旨,切实承担稳定农资市场的责任,在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鼓励化肥生产和经营企业打破系统和行业界限,通过发展工商联营、销售代理、联购分销、连锁经营、组建集团等多种形式的联合,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做好化肥产销工作。
取消指令性计划后;省计委要切实搞好全省化肥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要立足于省内化肥资源解决市场需求,并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地区、品种之间产需平衡衔接,协调大、中型化肥生产企业和缺肥地区的供需关系。
二、完善化肥价格管理方式,建立政府指导下的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化肥出厂价格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省物价局要参照国家计委对大型氮肥企业生产的化肥制定中准出厂价和上下浮动幅度的价格管理办法,对湘氮、资氮两家中型氮肥生产企业生产的化肥制定中准出厂价和上下浮动幅度。供需双方可根据淡、旺季节及市场情况协商确定具体价格,但不得突破上下浮动范围。中准出厂价根据化肥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对化肥经营批发环节实行差率控制。零售价格放开,必要时省级物价部门可对部分品种规定最高限价。
三、继续实行救灾化肥储备制度,增强宏观调控能力。化肥是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特殊商品。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39号文件关于建立中央救灾化肥储备制度的精神,我省化肥现有储备数量和储备贴息不变,储备资金由有关国有商业银行负责安排,省级储备继续由省农资总公司承担。小化肥储备以地(市、州)、县为主,各地要加强对小化肥储备工作的领导,确保小化肥供应。同时,通过中准出厂价和浮动幅度的指导性价格政策,使化肥保持合理的淡、旺季节价差,鼓励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户淡季储备化肥。
四、完善进口化肥管理办法。各种贸易方式和渠道进口的化肥均纳入进口配额管理。国家安排我省的进口化肥配额,由省经贸委根据总量平衡、资源配置和优化品种结构的要求,主要安排给省级农资总公司,同时,考虑大中型化肥生产企业生产复合肥的需要,组织进口我省短缺的化肥品种。严格控制尿素进口。严禁任何单位倒卖或自行调剂化肥进口配额。否则,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五、实行优惠政策,支持化肥生产和流通。有关部门要优先保证、均衡供应化肥生产所需原材料和能源;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保证化肥及其原材料的运输,并对有经营资格的单位调运农用化肥和磷矿石等原辅材料实行优惠运价。对化肥生产、经营和省内短,缺品种的进口继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国有商业银行要继续优先安排全省化肥生产、冬储与经营资金,确保省级储备资金的需要;要与生产、经营单位密切配合,加强资金管理,防止挤占挪用。对供销社农资经营部门和生产企业长期以来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粮棉油“三挂钩”化肥价格倒挂、灾损及灾后赊销等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分级负责的办法,各级计划、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抓紧对1998年底以前的政策性亏损进行核定。各级政府要积极协调,认真研究,用好用活已有政策,并妥善处理好这些问题。
六、强化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强对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根据市场需求组织好化肥的生产和供应,适时调节市场供求,保持本地区化肥价格的相对稳定;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严禁实行任何形式的地区封锁。各级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市场与价格监督管理的力度,确认经营者的资格,规范经营者的行为,取缔非法经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化肥和走私进口化肥的行为,坚决制止哄抬化肥价格、牟取暴利和低价倾销、冲击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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