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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602
  • 【发布文号】辽政发[2000]44号
  • 【发布日期】2000-11-13
  • 【生效日期】2000-11-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

(辽政发〔2000〕44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省政府三令五申,要求精简会议和文件,并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各类会议、文件偏多的问题仍很突出。会议多、文件多,既造成浪费,也使不少机关和领导干部陷入“文山会海”,不能集中精力想大事、议大事、抓大事,同时也助长了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文牍主义,影响了机关的工作效率和政府的形象。最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再次提出,要认真对待会议多、文件多的问题,坚决改变这种状况。国务院专门下发通知,要求认真解决文山会海问题。为此省政府要求,省政府机关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带头做好精简会议和文件的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各类会议和文件精简下来。
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一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到精简会议和文件是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需要,要树立务实高效行政新风的需要,下决心把会议和文件过多的问题解决好。二要深化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管理职能,减少审批事项,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把工作重点放在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加强调研和监督,集中力量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上。三要积极利用现代通信和技术手段开展工作,加快实现办公自动化的步伐,改变传统的主要依靠召开会议和制发文件来推动工作的做法。

一、切实加强管理,精简各类会议
(一)继续大力压缩会议,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提倡少开会、开小会、开短会。今后省政府的会议只保留以下几类:
农村工作会议、经济工作会议(含经贸、计划体改、财政会议)、对外开放会议、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以上会议每年1次,农村工作会、经济工作会、对外开放会与省委联合召开)。
科技工作会议(2年1次,与省委联合召开)、教育工作会议(3年1次,与省委联合召开)、劳模表彰大会(4年1次,与省委联合召开)、城市建设工作会议(2年1次)、粮食工作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省政府为贯彻国务院重要会议精神召开的会议。
省政府决定召开的其他重要会议。
除上述四类会议外,其他会议由省政府各部门召开。一般情况下,国家由部委召开的会议,省里由机关部门召开会议贯彻,不再以省政府名义召开会议。必须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并且会议(包括电视电话会议)的会务工作和会议经费均由申办部门承担。省政府各部门召开要求本系统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全省性工作会议,每年一般不超过2次。并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第二年要召开的此类会议计划送省政府办公厅审批。因特殊原因超过2次,要说明理由,逐个报批。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全省性的其他各类会议,并于每年12月底将第二年召开的此类会议计划送省政府办公厅备案。各部门召开的会议(除电视电话会议外),一般只开到市。
(二)严格限制邀请各市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和省直企业负责人参加会议。一般情况下,各政府召开的会议可请各市市长、主管副市长及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邀请各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确需参加的,应报省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三)严格履行会议审批会议,按规定程序报批会议。部门向省政府请示召开全省性工作会议,要将会议的内容、与会人员、会议时间和地点等报省政府办公厅,由办公厅审核后,按程序报关领导审批。不得违反程序报批会议。
(四)尽量压缩会期,提高会议质量。会议的主题必须明确,准备要充分,要切实解决实际问题。省政府召开的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2天,与会人员不超过150人。部门召开的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1天,与会人员不超过100人。同时,要严格控制各类会议的工作人员。
(五)大兴节俭之风、反对奢侈浪费。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控制会议支出,不得超标准使用会议经费,不能挤占挪用其他经费,不得摊派和转嫁会议经费负担;不得发放或变相发放纪念品;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不得在会议期间或前后用公款组织旅游;会场要尽量使用机关内部的会议室,本部门没有或不具备条件的,应到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政府接待办所属场所召开;不得租用高档宾馆和饭店开会。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政府接待办要为部门开会创造方便条件。
(六)改进会议形式,提高会议效率。凡属一般部署工作、表彰先进等方面的会议要尽量利用电视电话等现代通信和技术手段召开。有些电视电话会议可直接开到基层,避免层层开会传达。
(七)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一般不要邀请省政府领导出席、接见会议代表或为会议题词、发贺信。

二、采取有效措施,大力精简文件
(一)努力压缩文件数量,提高文件质量。省政府已决定取消、下放、转移了一批省级政府部门审批、核准、审核事项,为省政府各部门从根本上压缩文件数量奠定了基础。各部门要进一步在转变管理职能和减少审批事项上下功夫。在此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把各部门的发文总量减下来。各部门都应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实行发文目标责任制,对发文数量实行指标控制。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能面谈、电话协商解决问题的,就不要行文;凡发一次文能解决的事项,决不重复发文。省政府领导在有关会议上的讲话、报告由会议主办部门印发会议材料,会后一般不再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确需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须经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准,并应摘要印发,字数一般控制在3000字以内。省政府领导下基层调研时发表的工作意见,可由新闻媒体予以报道。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重要谈话可酌情由省政府办公厅摘要印发。
要努力提高发文质量。各部门代省政府起草的公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要站在全省的高度去分析和提出问题,淡化部门色彩。所提政策、措施建议要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文中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管辖业务的,应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语言精练准确,格式规范。公文处理人员对文稿审核要认真负责,精雕细刻,精益求精,杜绝和消灭差错,确保文件质量。
(二)省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向市政府行文。除与市政府商洽工作、征求和回复意见外,未经省政府批准,一般不得向政府正式发文。各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冠有“辽宁省”字样,代表辽宁省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内设机构,可以对外行文,但必须严格限定在职责范围内。省政府各厅委管理的二级局不要直接向省政府报送文件。各部门要加强对内设机构发文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擅自对外的正式行文,要立即予以撤销。
(三)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凡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能够解决或通过部门间协商能够解决的事项,就不要请示省政府;凡本部门发文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问题的,不得要求省政府批准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文件,由省政府负责行文贯彻,国家部、委文件,由省直对口部门负责行文贯彻,不搞文件升格。
(四)严格公文送审程序,确保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各部门要认真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规范公文送审程序办法》等规定。凡是报送省政府审批的正式公文和代省政府草拟的发文文稿,一律送交办公厅电处按程序办理,不得径送省政府领导审批。除省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需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严禁文件“倒流”和“体外循环”。各部门请求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或向省政府请示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的问题,都要主动与有关部门或地区协商、会签,并将有关部门会签意见及会签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一并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各部门在贯彻国家有关部门文件过程中,如遇有与其他部门相矛盾的问题,一定要主动沟通协商,不得擅自向下发文,以防止政出多门,把矛盾扩大到基层。
(五)要认真做好各种简报的清理、整顿工作。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大力压缩简报的种类和数量。一个部门应集中力量办好一种简报。简报的内容要言之有物,实事求是,反对空话套话,力戒形式主义。要尽量利用信息报送渠道反映情况。大力推行通过电子网络传递信息,逐步取消以纸质形式传递。

三、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工作落实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精简会议和文件的工作,严格把关,从源头上控制和解决“文山会海”问题。今后,各部门应于每年的1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度召开全省性会议和印发文件的情况向省政府做出专题报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精简会议、文件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按规定执行。省政府办公厅要严格把关,同时要对各部门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对各部门召开全省性会议和印发文件的情况予以通报。
各市政府要参照本通知精神,对本地区精简会议和文件的工作,做出相应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0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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