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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一九九八年度住房公积金核定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京财建[1998]546号
  • 【发布日期】1998-06-05
  • 【生效日期】1998-06-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一九九八年度住房公积金核定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一九九八年度住房公积金核定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财建[1998]546号)




市属各局(总公司)、各市属机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使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95)京房改办字第37号《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5)京房改办字第39号《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建(95)1494号《关于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工资总额基数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现将1998年度住房公积金核定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1998年建立、交存住房公积金的有关问题

(一)、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均应建立住房公积金;

(二)、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原则上以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单位为准;

(三)、公积金年度是指本自然年度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如1998公积金年度为1998年7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

(四)、1998公积金年度交存比例为8%。1995年以前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交存比例已高于规定比例的,不得再提高,高于规定比例的单位交存额部分不得列入成本或使用财政拨款。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列支问题

(一)、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行政事业单位,单位交存部分首先从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凡由财政拨款的预算单位,经财政审核后酌情补助;

单位交存额中使用财政拨款部分应纳入正常预算管理;

(二)、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单位,单位交存部分首先从住房周转金中支付,不足部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在管理费用中列支金额不得超过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工资总额乘以年度公积金交存比例;

(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执行。

三、继续做好住房公积金的资格认定工作

(一)、按有关规定在新的公积金年度开始前,单位应对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住房公积金交存比例职工工资总额重新确定,据此对住房公积金交存额(包括个人交存额和单位交存额)重新计算、交存;

(二)、1993年底以前按标准价优惠购房的职工,按照(95)京房改办字第056号《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试行规定的通知》补交售房款后,夫妇双方均可建立住房公积金;

(三)、按有关规定1993年底以前按标准价优惠购房的职工及配偶均不得建立住房公积金。在1998年住房公积金核定工作中,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每个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资格认定工作,夫妇双方均未优惠购房的,可建立住房公积金。本单位职工配偶在外单位的,需由配偶所在单位开具未按优惠价购房或按有关规定已补交房款的证明;

(四)、在资格认定工作中,对已建立住房公积金但不具备资格的职工(夫妇双方任何一方1993年底以前按标准价优惠购房并未按有关规定补交房款的),对该职工已建立的住房公积金要撤销,单位交存额及利息由单位收回,该职工个人交存额及利息退还本人。

四、关于1998年住房公积金的核定审批工作。1998公积金年度,市本级行政事业、企业单位须做好公积金测算、列支工作,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定,主管部门要将所属单位核定审批情况进行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集体企业公积金列入成本部分报地方税务局备案。

五、各区、县财政局应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做好住房公积金核定审批工作。

六、各级财政、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检查。


一九九八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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