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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新疆自治区转发自治区工商局、政府法制办关于对全疆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骨干管理人员进行市场经济法规培训报告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902
  • 【发布文号】新政办[1994]82号
  • 【发布日期】1994-08-10
  • 【生效日期】1994-08-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新疆自治区转发自治区工商局、政府法制办关于对全疆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骨干管理人员进行市场经济法规培训报告的通知

新疆自治区转发自治区工商局、政府法制办关于对全疆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骨干管理人员进行市场经济法规培训报告的通知

(新政办[1994]8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形势发展的需要,增强企业负责人及骨干管理人员的市场经济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他们驾驭和参与市场经济的能力,促进我区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顺利进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则同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全疆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骨干管理人员进行市场经济法规培训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工商局和法制办认真组织实施。希望各地人民政府(行署)和有关部门予以积极支持,共同搞好这项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日
关于对全疆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骨干管理人员进行经济法规培训的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 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已进入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结合的新阶段。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强调指出,目前最紧迫的任务之一,就是要在广大干部中,特别是在经济管理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尽快普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知识和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知识。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我国恢复加入关贸总协定后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增强企业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市场竞争法律意识,按照国际惯例办事,进一步推进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务院法制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经济法律、法规培训的要求,我们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法制办商定,计划在两至三年内对全疆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进行一次以务实为主的系统性市场经济知识和经济法规培训。现就有关问题报告如下:

一、培训对象。凡在自治区境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所有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三资、联营企业的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负责人、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及供销、财务负责人和私营企业主。

二、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以下15个方面的专业知识:1、企业注册登记与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2、企业法制制度;3、企业策划与扭亏增盈;4、企业商标广告;5、企业竞争;6、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7、经济合同;8、企业税制;9、企业与期货市场;10、企业与证券市场;11、企业经纪人;12、企业国际贸易活动惯例与边境贸易;13、企业会计学;14、企业内部经营管理;15、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与法制建设。上述教材由广东商学院组织有关专家、教授编写。

三、培训方式。函授为主,面授为辅。学员报名后,先发给整套教材及每本教材的教学录音带进行自学,在自学的基础上,在地州市设立面授站,聘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法制局、财政部、中国社科院、国家体改委有关专家和广东商学院、海南大学的教授到面授站面授答疑。培训学习结束后,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法制办颁发结业证书,作为企业年检的依据之一。

四、时间安排。1994年首先在乌鲁木齐、石河子两地进行试点。预计整个培训周期为六个月,1995年全疆铺开,力争三年内完成对所有企业的培训工作。

五、具体操作。鉴于培训工作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师资条件要求高,拟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培训形式。具体培训工作(包括教材、教学录音带、面授、考试等)委托广东商学院负责。学习结束后由广东商学院组织学习成绩优异者到广州、深圳、湛江、海南等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特区实地考察,考察费用由广东商学院负担。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法制办公室在企业报名、组织自学、面授考试、颁发结业证书等方面给予全力协助。

六、组织领导。建议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企业经济法规培训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此项工作。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法制办、物价局、财政厅和广东商学院有关负责人组成。组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同志担任。副组长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领导和政府法制办主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处室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广东商学院培训中心培训处负责人担任。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政府法制办有关处室派人参加。办公地点设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七、经费来源。培训经费包括教材编印费、教学磁带制作费、面授经费、办公经费及其他费用,按国家规定从培训企业中收取,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具体收费标准由自治区物价局商财政厅核准。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予批转,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政府法制办组织实施。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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