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对外经济贸易管理办法
上海市浦东新区对外经济贸易管理办法
(1994年3月28日市外经贸委、浦东新区管委会印发
一、管理体制:
沪经贸办字(94)第297号)
浦东新区外经贸工作在上海市外经贸委的归口领导和指导下,由浦东新区经济贸易局归口管理。
二、管理对象:
在浦东新区内工商注册登记的各类外贸(工贸)企业、外经企业、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三资企业、出口创汇企业等。
三、管理范围:
浦东新区外贸、外经以及涉外服务性业务活动。
四、管理办法:
浦东新区内注册的各类企业的各项外经贸业务申报事项,均应直接报送浦东新区经济贸易局。
根据市外经贸委与浦东新区管委会商定的意见,按以下三种类型实施管理:
(一)对于如下申报事项,由浦东新区经贸局直接审批,报市外经贸委备案。
1.来料加工、来样定做、来件装配和500万美元以下补偿贸易业务;
2.来料加工、来样定做、来件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3.进料加工核销手册;
4.各类涉外咨询代理机构;
5.接受国外经贸企业赠送非限制商品;
6.引进技术的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审核。
(二)对于如下申报事项,由浦东新区经济贸易局初审同意后报市外经贸委审批。
1.外商在浦东新区开设驻沪办事机构;
2.浦东新区工业企业的自营产品进出口权及变更经营范围(同时报市经委);
3.本市外贸(工贸)企业在浦东新区设立子公司;
4.技术出口(包括项目立项、合同)及技术、设备引进;
5.派遣劳务和对外承包工程实施合同人员出国(境);
6.接受国外经贸企业赠送限制商品;
7.其他有关外经贸事项。
(三)对于如下申报事项,由浦东新区经贸局初审同意并报市外经贸委审核同意后,上报外经贸部审批。
1.在浦东新区设立外国产品维修站(含技术服务站);
2.浦东新区注册企业在境外设立贸易性机构或非贸易性企业;
3.开办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4.在境外和浦东新区内举办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含洽谈会、展销会、博览会等);
5.申请联合国及外国政府无偿援助项目和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申请;
6.开办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和国际劳务合作公司;
7.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在境外(港澳地区除外)设立产品维修服务站;
8.《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
9.对外劳务合作和对外承包工程合同。
根据沪外经贸计划字(93)第813号文的规定,浦东新区内工商注册登记的各类具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含中央部委、外省市外贸企业)进出口业务统计报表均应按时报送浦东新区经贸局,由浦东新区经贸局汇总后按市外经贸委对不同企业分类报送的要求报送市外经贸委,或留存浦东新区经贸局。浦东新区经贸局将对上述事项制订相应的管理细则(另发),对浦东新区各类企业的外经贸事务实施指导和管理。
五、其他;
(一)本文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二)凡以前有与本文不一致的规定,均以本文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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