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四川省长江水源涵养保护条例》的决定
  • 【发布单位】82101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7-10-17
  • 【生效日期】1997-10-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四川省长江水源涵养保护条例》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四川省长江水源涵养保护条例》的决定

(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长江水源涵养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六条第(基)项“乌江、沅江”字样和第十二条第一款“三峡库区”字样。

二、条例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本条例规定的赔偿、没收、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决定”。

三、条例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删去第三十五条,以后各条依序前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