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 《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
《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京劳社资发[2002]51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各区县、局、总公司工会和直属基层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2001]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充分认识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意义。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和机制。积极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有助于企业和职工加强沟通了解,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促进企业发展。对形成劳动关系双方自主调节,政府依法调控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促进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委(办)、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和企业要充分认识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意义,促进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积极建立平等协商制度。企业或企业工会组织任何一方提出平等协商要求,另一方应积极响应,认真听取并研究对方的意见和要求,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平等协商要从企业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协商解决企业调整劳动关系的热点、难点问题,双方要互相尊重、互相理解、注意方式方法,出现分岐可暂停协商,或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加以协调,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对于小企业较为集中的地区,可由工会联合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组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的集体合同。
三、进一步提高集体合同的质量,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和企业工会组织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与卫生等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协商,签订全面或专项的集体合同;应将职工最关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重点,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将工资分配、终止、续订劳动合同条件、企业带薪年休假制度、补充保险等调整劳动关系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沟通和协商,切切实实的维护职工的权益,提高集体合同的质量,进一步发挥集体合同调整劳动关系的作用。
四、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积极做好协调、指导工作,促进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的开展。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会同工会组织、企业组织以及其他有关方面共同作好协调处理工作。
要及时做好集体合同的审核工作,在审核集体合同时,主要审核其主体资格、程序是否合法、集体合同中的各项具体劳动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各级工会组织要按照"六个坚持"的要求,做好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即:坚持所有企业都要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坚持平等协商与签订集体合同相协调,重在平等协商;坚持把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重点;坚持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内容;坚持把推行集体合同制度与推行劳动合同制度有机衔接起来;坚持把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各级工会组织要做好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更要做好这项工作,要代表职工与企业开展平等协商工作,及时反映职工的正当要求。上级工会要加强对职工一方平等协商代表的培训,对下级工会开展平等协商工作要给予支持和帮助。
六、各委(办)、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宣传培训工作,提高对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的认识,为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创造条件。
附件:《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总工会
北京企业联合会
二ОО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 17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家协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经贸(计经)委、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为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加快培育劳动关系主体双方自主协调的机制,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性。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经济结构调整力度的不断加大,我国劳动关系主体逐步确立,其利益关系呈现出多样性、复杂化的发展态势,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的任务日益繁重和艰巨。积极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对于实现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劳动保障、经贸(计经)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要按照"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高度重视这项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各类企业都应该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平等协商,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雇主或雇主团体,或以进行平等协商为目的的小企业联合组织)和相应的工会组织(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在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的基础上,就劳动标准、劳动条件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相关的问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而进行沟通、协商的行为。建立平等协商机制,是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和职工加强沟通、共谋发展的重要手段。对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企业都应当与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进行平等协商。要规范和完善协商程序,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推进平等协商工作的重点,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就企业的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工资支付办法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使平等协商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三、进一步完善集体合同制度。企业依法经过平等协商所签订的集体合同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要在普遍开展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积极推动不同类型的企业建立和完善集体合同制度,指导企业从各自的实际出发,因企制宜,合理确定集体合同具体内容和标准,增强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对暂不具备条件签订综合性集体合同的企业,可以就工资分配等问题签订单项集体合同或协议。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尤其是小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由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代表或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要处理好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关系,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四、加强对职工协商代表的保护。企业应当保证职工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其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职工协商代表在本人劳动合同期限内,除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企业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协商代表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企业原则上应当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至任期届满。职工代表的任期与当期集体合同的期限相同。企业不当变更或解除职工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五、建立健全履约监督保障机制和平等协商争议处理制度。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提出平等协商的要求,另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柬力,双方都要严格遵守执行。企业组织代表要指导企业建立集体合同履约责任制和监督检查制度,把履约责任制同岗位目标责任制结合起来,纳入到企业管理中。集体合同的履行要接受工会和职工群众的监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集体合同制度履行情况的行政监察工作,把劳动保障监察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紧密结合起来,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平等协商、违反集体合同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处理。要积极探索建立平等协商或签订集体合同争议的行政调解制度,及时引导争议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调解处理。
六、切实加强对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的领导,推动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完善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健全集体合同管理办法,做好集体合同的报送、审核、备案以及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工会组织要把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作为工作重点,加强调查研究和具体指导,加强对工会干部和职工协商代表的培训,提高平等协商的能力。企业代表组织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培训工作,提高其对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认识,为企业开展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由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组成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定期分析本地区劳动关系的发展态势,协商解决企业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有关法律和政策宣传,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指导推动这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0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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