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工商局《关于贯彻 执行国务院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的通知的报告》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工商局《关于贯彻
执行国务院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的通知的报告》的通知
(1985年10月24日桂政办〔1985〕122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的通知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即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的通知的报告
目前,我区各地正在贯彻执行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由我区下发的《关于清理、整顿“公司”、“中心”企业,加强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的意见》。为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根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的通知》国发〔1985〕102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 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公司登记的原则和程序
1、公司登记必须贯彻政企分开的原则。凡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业务活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承担经济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登记,经核准后,方可经营。对行政性的公司,不予登记,已登记的,要收回营业执照。对政企一时难以分开,即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又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可暂予登记,发临时执照,限期一年。以后政企分开,成为经济实体,具备公司条件的,再发正式执照。
2、设立全国性专业公司,要按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全国性专业公司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国发〔1982〕45号),报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批,其中重要的应报国务院审批。全国性公司的分公司,应任国务院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国家工商局核发的全国性公司的《营业证书》,以及国家工商局企业登记司的书面通知,向自治区工商局申请登记。经营进出口业务的,需经自治区经贸委审批。
3、没有分公司机构,只有经销门市部或其他分支机构的,不得设立总公司。
4、企业、经济组织以及各部门之间开设的联营、合营公司,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能承担经济责任的经济实体,符合公司条件并报有依法联营的协议书(合同),方予登记,否则不予登记。
5、个体经营者,合作经营组织,不得单独开办公司,公司不得由个人进行承包。
6、公司章程是公司履行法人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必须按规定的内容制订。公司申请登记时,必须报送公司章程。其章程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登记机关才予受理。对于不符合国家法律法令和有关政策的条款,登记机关有权令其改正,公司经核准登记后修改章程,必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7、公司(含各类企业)申请登记时,注册资金必须按规定如实填报,并提交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没有资信证明的,一律不予登记,国营公司的自有流动资金,可以包括地方财政拨款、银行的定额贷款和企业的积累资金。
二、清理整顿公司的重点和政策
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全民、集体、个体(含合作经营组织)所有制性质的公司,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一次清理和整顿,要重新填写申请登记表,经审查合格者,给予换发新的营业执照。清理整顿的重点应抓住“四无公司”(即皮包公司),纯商业性贸易公司和打着科技、咨询服务公司的招牌从事经商或有违法活动的公司,以及给个人承包经营的公司。
在清理整顿公司工作中,要认真执行政策,严格按照国务院《通知》和《 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执行。要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该保留的保留,该处罚的处罚,该吊销执照的吊销执照。对那些生产型公司,以农工为主兼营商业的农工商联合公司,以工为主兼营贸易的工贸公司,以咨询服务为主的经济、技术服务公司等,在坚持开办条件的基础上,只要没有违法活动的,就要保护,保证其健康发展,有违法行为的要按有关政策处理。
在清理整顿公司中,对下列各行业公司的登记意见是:
1、国营食品、水产、蔬菜等公司在国家对农副产品取消统派任务后,仍应积极参与市场调节,平抑物价,不能随意改行。在坚持原主营的基础上,如经营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兼营其他行业的商品。
2、乡镇企业供销公司系乡镇企业的生产主管部门,负有为所属企业组织原材料供应,推销产品等任务。县以上乡镇企业供销公司,成为经济实体,符合公司条件的给予登记,乡以下的乡镇企业,不具备公司条件的,可办供销经理部。
3、对于以买卖土地为主的房屋开发公司一律取缔,不予登记,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插手经营。城镇建设所需用地,必须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3〕91号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试行办法》执行。①对于以“房屋开发公司”为名,不从事商品房经营,实际转手买卖土地,从中牟利的,应认真进行清理整顿,纠正后方予登记。对于经各级政府批准,经营商品房的开发公司,符合公司条件的给予登记。(注:①1988年1月8日自治区人大党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本自治区过去颁布的有关土地管理规定,凡与国家《 土地管理法》和本实施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国家《 土地管理法》和本实施办法执行。”)
4、国营工业、商业企业为安排待业青年开办的集体商业企业,其资金、人员要与国营分清,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国营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国家的资金、场地、设备、人员等开办集体性质企业或把计划内的商品转为议价销售,国营工厂为销售完成国家计划后产品或国家不收购的产品,可以开办“三销”(自销、展销、试销)门市部但不得开办集体性质的商业公司。
三、公司开办的条件我局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的《关于清理、整顿“公司”、“中心”企业,加强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的意见》中,对各类公司自有流动资金的数额,有的低于《 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最低限额,应按《 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即生产性公司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十万元;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二十万元;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十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五万元。
以“商场”、“商行”命名的企业,以及从事经营性业务的各类“中心”。自有流动资金的最低限额,比照公司的规定执行。
从事商业经营的公司、中心、商场、商行和咨询、服务性公司的经营场地和固定的从业人员,按桂工商企字〔1985〕231号文规定办理。
四、监督管理的措施
1、实行公告制度。对公司开业、歇业以及变更登记事项等,由登记机关利用报刊向社会进行公告。一九八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前经核准登记的公司,将由国家工商局统一进行公告。
2、建立年检注册制度。公司经核准登记后,应于每年二月底前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年检注册手续,提交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填报年检注册书。经登记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年检注册证,准予继续经营。
3、按注册资金的比例收取开办登记费,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以后新开办的公司,以及一九八二年六月三十日以前登记已满五年需要重新登记的公司,按注册资金总额的千分之一交纳开办登记费,注册资金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五交纳,超过一亿元部分不再交纳开办登记费。公司经核准后申请追加注册资金,追加部分按千分之一交费。
4、对违反《 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和《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加强清理整顿公司的领导
清理整顿公司的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建议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从各有关部门抽调人员,成立领导小组,深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地进行清理和整顿。企业的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税务部门等,都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搞好清理整顿公司工作。各级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要认真贯彻执行区工商局、人民银行区分行联合下发的桂工商企字〔85〕225、261号文件,做好出具资信证明和对企业的注册资金进行审核的工作,共同完成清理和整顿公司的任务。
工商行政管理权应相对集中。基层工商所系市、县工商局的派出机构,人、财、物等应统一由市、县工商局领导和管理,不能下放到区、乡、镇。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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