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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国发[1994]41号文件 严禁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5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4-09-05
  • 【生效日期】1994-09-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国发[1994]41号文件 严禁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国发[1994]41号文件
严禁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

(1994年9月5日)

最近,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主义安定,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障公路畅通所采取的重要措施,必须坚持贯彻执行。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发[1994]41号文件的规定,除公安、交通、林业部门以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稽查站,也不得在公路上拦截车辆进行检查、罚款、收费。

二、公安部门设置检查站,交通部门设置收费站、交通稽查站,林业部门设置木材检查站,分别由省公安厅、交通厅、林业厅提出设站方案和申请,本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由省经委组织有关部门严格审核,报省政府审批,并对外公布。其他各级人民政府(行署)都无权批准设置检查站、收费站、稽查站。
其他部门如确有专项检查任务,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属打击犯罪和交通安全方面的,委托公安部门代查;属经济方面的,委托交通部门代查。

三、公安部门履行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职能,不再设置固定的道路检查站。公安交通警察在公路上依法进行巡逻执勤、疏导交通、纠正违章,保证交通安全畅通,除发现有违章行为外,不得随意拦截车辆。
公安部门为围堵犯罪分子、追捕逃犯可以设置临时检查站卡,仅对来往的可疑车辆和人员进行检查。临时检查站卡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不能收费、罚款,任务完成后立即撤销。

四、交通部门设置的车辆通行收费站,必须严格执行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由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交通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财政、物价部门另行制定。
凡利用贷款(包括需归还的集资)新建、改建(不包括局部改造)的高等级公路、桥梁、大型隧道,经省政府批准后,可以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但是贷款(集资)还清后要立即停止收费。凡由国家投资、养路费投资、民工建勤、民办公助、以工代赈办法及个人和社会捐资修建的公路、桥梁、隧道,一律不得收取通行费。严禁在公路、桥梁、隧道正式竣工通行前,先收取通行费。

五、交通部门设置的交通稽查站,负责检查车辆购置附加费、养路费、运管费等交通规费的缴纳情况和运输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及公路的维护和管理。除统一设置的交通稽查站以外,交通部门内部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上路拦截车辆检查、收费、罚款。

六、林业部门可以在靠近用材林林区的主要公路上与交通部门合并设置木材检查站,只检查就近林区运出采伐木材的准运证件。木材检查站与交通稽查站同点设置,分别执行检查任务。

七、检查站、收费站、稽查站,应公布设站的批准证件、站点名称、工作范围,收费站还应公布收费标准及期限,以及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不得在职责、任务范围以外,从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活动。交通稽查站和木材检查站对已经检查过的车辆,应发给查讫标志,不得重复检查和处罚。
公安交警和检查站、收费站、稽查站工作人员执行任务时,应分别按国务院规定着装,持有省公安厅、交通厅、林业厅核发的检查证件或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证件。证件上应有持证人姓名、照片、工作单位、证件号码、工作区域。一人一证,不得转让,工作时必须佩带出示。持证人员只限于在本站区内工作,不得超越工作区域拦车检查、罚款、收费。无证人员不得执行检查、罚款、收费任务。
主管部门要对在公路上执行检查、收费、稽查任务的工作人员严格审查,进行政治和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再上岗。不准雇用合同工、临时工。

八、严禁各级、各有关部门下达车辆通行费、纠正违章罚款指标或搞罚款提成。收取车辆通行费、征收交通规费和实施罚款处罚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要贯彻“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确需罚款的,一定要适度。收费和罚款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票据。罚款收入一律上交财政(补交的交通规费除外),不得截留、提取或挪用。各级审计、财政、物价、监察部门要对公安交警和检查站、收费站、稽查站使用的票据和收费罚款情况定期检查、审计,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要严肃查处。

九、禁止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在公路上随意拦截车辆,巧立名目进行强买强卖、敲诈勒索及其他妨碍道路交通的行为。任何部门不得利用职权向过往车辆及驾驶人员强制推销各种车辆设备、配件和宣传品等,不得在公路或者城市出入口设置强制性车辆冲洗站,拦截过往车辆强制冲洗。如有违反者,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严肃处理。

十、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进行检查、罚款、收费的,车辆驾驶员和其他人员有权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对违反规定的罚款和收费,应予以退还;无法退还的,一律上缴国库。对侵犯驾驶员人身权利和危害公私财物安全,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设站和从事检查工作的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应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十一、 本通知由各市人民政府、行署组织实施,省经委、公安厅、交通厅、林业厅会同省监察厅、财政厅、物价局监督执行。各级人民政府、行署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94]41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执行,严肃查处本地区、本部门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行为。对非法设置的检查站、收费站、稽查站立即取缔。

十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依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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