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好国有工业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好国有工业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通知
(冀政[1994]81号1994年9月18日)
为了进一步搞好国有工业企业扭亏增盈工作,根据近年来国家和省制定的工业企业扭亏增盈的政策措施,结合当前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国有工业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是我省公有制经济的基础,是经济建设的重要支柱和骨干力量,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国有工业企业亏损面大、亏损额多,是当前经济运行中的一个突出问题。这不仅影响我省财政收入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而且将会影响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企业的领导干部,都要充分认识扭亏增盈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把扭亏增盈工作作为当前工业战线的一项突出任务抓紧抓好,这是发展、改革、稳定的需要,是建设经济强省的需要。
二、深化改革。亏损企业扭亏的出路在于改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本行业骨干企业的优势,组织跨市地、跨县区的企业集团或经济联合,通过组建企业集团、“公司制”改造、国有民营、租赁兼并、拍卖出售、关停并转、依法破产等多种形式,搞好企业转机建制,增强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能力。银行要支持企业转制重组,按照有关规定在开户、结算、出纳、信贷等各个方面给予支持,促进产权合理流动。在企业内部,要着重抓好劳动、人事和分配三项制度的改革,加快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步伐,建立风险、激励和约束机制,调动企业内部各层次、各岗位干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创造性。对资不抵债、难以救活、扭亏无望的企业,要实行破产,实现生产要素优化组合,合理配置,逐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的优胜劣汰机制。
三、开发产品。各级各部门要围绕企业开发新产品,指导企业用足用好《 企业财务通则》、《 企业会计准则》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通知》(冀政[1994]62号)中的优惠和鼓励政策。要积极帮助企业落实项目和资金,对亏损企业开发出盈利产品,需要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能力的,主管部门要优先立项,金融部门要积极安排资金。要帮助企业解决在产品开发上“有动力时无实力、有实力时无动力”的问题,增强开发新产品意识,充分调动开发新产品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以加速扭亏增盈。
四、强化营销。产品销售不畅,必然影响经济效益,造成亏损。各级政府部门、各企业都要增强市场观念,强化营销工作。企业要按照市场需求制定营销战略,深入市场,了解市场,研究市场,开拓市场,占领市场,要建立健全销售网络,加强经销队伍建设,搞好售后服务,稳定产销关系;要继续推行“五定一包”等各种形式的销售责任制,用足用好各级政府制定的促销政策,同时完善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各市地和省直有关部门加强对市场运行的综合分析和监控工作,建立和完善《经济运行与市场动态》报告制度,加强市场信息传递和反馈,做好信息服务工作。要根据“增畅、限平、停滞”的原则,继续抓好限产压库促销工作,坚持扶优限劣政策,对市场畅销产品要保证电力、运输、资金等供应,开足马力生产,促其增产增效;对平销产品要限制供应电力、资金,实现以销定产,促其转产;对滞销产品要采取措施停止生产。要支持企业大力开拓国际市场和农村市场,加快发展连锁销售的步伐,鼓励企业多设窗口,广开渠道,多方接触,广泛宣传,提高产品知名度,扩大产品销售,提高产销率和市场占有率。
五、加强管理。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企业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企业眼睛向内,练好内功,加强内部管理,促进扭亏增盈。一要“从严治厂”,认真夯实企业基础管理工作,健全原始记录,严格物耗定额,完善计量检测手段,强化、细化财产和物资管理及清查盘点制度。二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反对铺张浪费。三要强化成本管理,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推行生产经营全过程的责任成本管理,明确挖潜目标,制定挖潜措施。四要抓好质量管理,增强质量意识,提高产品一次合格率,降低不良品损失率。五要优化现场管理,消除各种不安全隐患,改善生产秩序和作业环境,达到环境整洁,纪律严明,物流有序,设备完好。
六、选好厂长。各地要下大力抓好亏损企业的领导班子建设,对亏损企业中班子不团结、配备不够合理、经营管理能力弱的要及时调整、充实、加强。关键是选好厂长。要拓宽视野,不拘一格,敢于起用思想政治素质高、懂经营、会管理、善决策、敢负责、有领导能力的人任亏损企业的厂长,带领职工扭亏增盈。对完不成扭亏目标又连年增亏的企业领导班子,要果断进行调整,厂级主要领导就地免职,两年内不得调离。
七、明确责任。全省上下要继续深入开展“抓、帮、扭”活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转变职能,加强对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领导,帮助企业落实扭亏增盈措施。全省扭亏增工作由省经贸委、财政厅抓总,按企业隶属关系,分级分口负责。对亏损大户要明确主要领导经常联系。省属企业由省主管部门负责,企业所在地政府配合;市地属企业由该地政府负责,省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各级领导同志要亲自带队,有关部门参加,深入企业调查,帮助企业分析亏损原因,研究扭亏规划,制定扭亏措施,落实扭亏责任,把扭亏责任落实到市地、部门与企业、车间、班组和个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新发生亏损、增亏、减亏、扭亏的企业区别进行重奖重罚。
各市地、省直有关部门要按月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汇报本地、本部门扭亏增盈工作情况。
八、落实资金。对产品有销路、有效益、货款可以收回来的企业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银行要积极给予支持,银行对企业实行盘活存量与贷款规模挂钩。企业因搞活资金、处理积压、滞销物资和产品而形成的损失,银行不加罚利息,还可用贷款补足。企业因清欠而新增规模,一般情况下留给企业周转使用,银行不作调整,支持企业生产。对扭亏有望,产品市场前景好的亏扣损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项目,银行在贷款上要予以大力支持。另外,省掌握的企业技术进步资金,在安排上也要给予照顾,促其扭亏为盈。
九、政策扶持。(一)新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指所得税)前利润等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等弥补。(二)经省经贸委、财政厅核准的亏损大户企业,凡在1997年底前实现了扭亏为盈并补足以前亏损后所上交的所得税款,由财政部门全部返还给企业,用于补充企业生产经营资金。
十、建立扭亏专项基金。从今年起,省财政要积极筹措资金,建立省级扭亏专项基金,重点用于扭亏有望的大中型企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各市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尽早建立扭亏专项基金,帮助企业扭亏。
十一、帮助企业卸掉包袱,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一)对清理出来的1991年以前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如自然灾害、政策调整等)造成的企业贷款损失,企业确实难以归还,已实际成为呆帐的,经批准作为银行的呆帐损失,冲减银行的呆帐准备金。(二)对清理出来的1991年度以前发生的企业潜亏转为明亏的,其占用的银行贷款,不按挤占挪用加收利息。(三)对清理出来的企业亏损挂帐,属于财政应补未补的,由财政部门按规定逐年补足;属于超计划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的,按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由企业自行补亏。(四)对清理出来的预算内国有工业生产企业1991年以前发生的产成品资金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原国务院经贸办《关于预算内工业企业库存产成品挂帐停息处理办法的通知》(银传[1992]26号)文件的规定处理。(五)对部分由于基建还贷任务重,又需要重点支持发展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近期内解决亏损挂帐和资金损失确有困难,经省清产核资办公室、省计委审核、报国家计委、财政部专项审核批准,凡是由国家拨改贷投资和基本建设基金贷款安排的,可将这部分贷款余额挂帐停息。(六)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逐步解决国有企业离退休职工和富余人员比例过大,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七)采取改革措施,给予政策扶持,使企业办社会实体逐步剥离,以减轻企业负担。
十二、补充生产经营资金,提高企业运营能力。国有工业企业生产经营资金过低,是当前企业运营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也是造成企业成本上升、亏损增加的一个重要原因。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单独依靠国家拨款和银行贷款维持企业生产和发展已不现实。一方面,目前银行仍是供应企业生产与发展资金的主渠道,要想方设法为企业供应资金。另一方面,企业必须建立生产经营资金补充制度。解决这个问题,主要靠企业自身努力,提高效益,增加积累,主动补增生产经营资金。企业每年补充生产经营资金应不低于留利的25%。各地、各部门特别是财政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好《 企业财务通则》、《 企业会计准则》的各项规定,该提的提足,该补的补够,增强企业生产经营运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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