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换发《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证》 和《成品油零售经营合格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换发《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证》
和《成品油零售经营合格证》的通知
(1996年1月23日陕政办发〔1996〕14号)
我省实行《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合格证》制度后,成品油经营企业管理大为改善,市场油品流通秩序基本好转,总的情况是好的。但是,由于有些地方的发证工作不够规范,给成品油市场整顿带来一定困难。为进一步搞好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管理,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决定对《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证》和《成品油零售经营合格证》的执行情况进行清理和换发新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营成品油的企业都要持原《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证》或《成品油零售经营合格证》到指定单位换发新证。原经验收合格的企业,但至今未办《批发经营许可证》或《零售经营合格证》的,发证机关在换发新证时对其酌情予以处罚,罚没款上缴同级财政。
二、成品油批发经营单位,要持原证到地方成品油整顿办公室进行审验,再由地市整顿办公室集中后统一到省整顿办公室办理新证。整顿结束后,成品油批发经营年审、核发许可证工作由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成品油零售经营单位,要持原证按隶属关系到同级成品油整顿办公室审核换发新证,并逐级上报省成品油市场整顿办公室备案。整顿结束后,成品油零售经营年审、核发合格证工作由同级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三、在成品油市场整顿期间,暂停办理成品油经营业务的资格审批和注册登记手续。整顿结束后,新办成品油批发企业由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新办成品油零售企业由地市经贸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批。
四、凡没有省成品油整顿办公室统一印制和各级整顿办公室核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证》和《成品油零售经营合格证》的,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已办了营业执照的要限期收回。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发证。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经营。
五、新换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合格证》统一由省原油成品油市场整顿办公室印制。“两证”换发工作自1996年1月开始至4月底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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