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经委关于 进一步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经委关于
进一步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
(1991年3月11日吉政发〔1991〕14号)
省政府同意省计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
“七五”期间,我省企业技术改造工作取得很大成绩。引进了一批国外先进技术,改造了一批重点企业和传统产品,同时也锻炼了一支技术改造队伍,为进一步搞好企业技术改造提供了经验,打下了基础。但是,目前除少数大中型企业得到不同程度的改造外,多数企业的技术落后、设备陈旧、产品老化、竞争能力低的问题很突出,企业的技术改造任务仍然十分繁重。加之市场疲软、资金短缺、经济效益下降等问题,更增加了企业技术改造的难度。为了顺利实施“八五”计划,实现我省工业生产基本好转,在“八五”期间,我们必须坚持改革开放和依靠科技进步发展经济的方针,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节约能源、降低消耗、提高产品质量、增加品种、扩大出口和替代进口为重点,挖掘企业内部潜力,围绕结构调整,进一步搞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的技术改造,提高企业素质,充分发挥我省的资源优势、产业优势和技术优势,发展生产,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通知》(吉政发〔1990〕43号)精神,并结合实际,落实好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技术改造的行业管理,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从我省优势出发,制定行业技术改造规划,并指导重点企业,特别是大中型骨干企业编制总体改造规划和分步实施方案,帮助企业把好技术改造项目的产业政策关、合理布局关和经济规模关,提高改造项目的技术水平和投资效益。要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帮助骨干企业对市场发生变化的重点产品,进行咨询诊断,提出调整改组改造措施。
所有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技术引进和利用外资项目)都要纳入行业规划。行业规划内技术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按现行管理权限(吉政办发〔1989〕37号文规定),分别由省、市主管部门审批。
二、加强技术改造投资计划管理。凡是使用银行和其他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均由省计经委下达投资计划。各级计经委(经委、计委)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主动提出贷款项目和投资建议;银行、财政及其他金融组织都要在规划内选择项目,不得支持计划外项目。对限上项目、国家专项贷款项目和省的重点项目,可以组织银团贷款,共担风险,按比例还贷。
三、管好用好企业自有资金。企业必须按规定提足折旧基金,专户存储,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不得挪作它用,并要加强审计和监督。企业用自有资金安排的投资100万元以下单纯设备更新项目,可由企业自主立项,并按隶属关系,由地区或主管厅局下达投资计划,报省计经委备案。
四、适当增加银行贷款。各专业银行要根据企业技术改造的需要,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贷款,努力增加贷款余额指标。同时,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配合银行搞好贷款回收工作。继续实行回收再贷、多收多贷,对重点项目和具备投产条件的项目实行“先放后收、年终归位”的政策。
五、通过利用外资、横向集资多方筹集资金。各级主管部门、银行、财政要积极支持企业争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出口商业信贷,扶持现有企业以补偿贸易、合资、合作等方式直接吸收外商投资。
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横向联合方式筹集改造资金。在批准的额度内,允许企业向社会或在职工内部发放技术改造集资债券。
六、落实和用好国家推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政策。继续执行国家规定的新产品减免税政策。对于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企业完成调拨计划后的自销部分,所获利润免征调节税;技术改造项目进口的设备、仪表减免进口关税和产品税。
省重点改造的大中型骨干企业,偿还贷款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允许企业在缴纳所得税之前用新增效益归还技术改造贷款。
七、积极进行提高折旧的试点工作。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在国内外市场销路好、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任务重而又有承受能力的重点企业,在保证上交利税的前提下,经过批准,可以适当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有条件的企业,经过批准,可以进行固定资产重估试点,并按重置价格计提折旧。
八、建立技术改造基金,专项用于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项目和社会效益好、自身还贷能力差项目的贴息。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集中一定比例的折旧基金,建立技术改造互助金,由主管部门掌握,有偿使用。
九、必须把技术改造作为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承包合同中要有明确的技术改造考核指标。承包期内,所有企业的固定资产更新速度都必须高于折旧速度。对于实行“两包一挂”的企业,在确定承包基数和递增比例时,要充分考虑技术改造投入和偿还贷款本息。
十、完善技术改造项目奖罚责任制。技术改造项目开工前,由省直主管厅局或地区计经委(经委或计委)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与企业签订责任书,实行“四定”:即定改造内容和投资额、定施工工期和达产时间、定投资效益和还贷计划、定项目负责人和奖罚办法。项目建成达产后,按责任书进行考核,兑现奖罚,提前投产并实现达产目标的项目,超收利润金部留给企业,专项用于偿还技术改造贷款或再投入,免交一切税费,并可从超收利润和项目节约投资中提取5-10%作为奖金,一次性奖励有关人员,不计入工资总额,免交奖金税。没有达到考核指标的项目要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十一、要积极为项目投产达产创造条件。对已建成项目,特别是省重点项目,各有关部门要从生产原材料、电力供应和交通运输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促其尽快发挥投资效益。各有关部门要特别重视解决项目投产所需铺底流动资金问题。可以采取银行、财政、税务和企业几家抬的办法加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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