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乡建委《关于加强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加强 施工队伍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乡建委《关于加强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加强
施工队伍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5年9月20日吉市政发〔1985〕2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国、省、市营企事业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城乡建委制定的《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加强施工企业管理的暂行规定》,现予批转,望遵按照执行。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凡市以下从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经市城乡建委审查后报省建设厅批准,领取设计资格证书,并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方可承担设计任务。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批准的设计等级和设计范围承担设计任务。超越范围的设计,必须报请市城乡建委审核批准后方可设计,设计后必须经市城乡建委审核批准,方可出图。
二、勘察设计单位接受设计任务后,必须同建设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要进行审核登记。按初步设计的审批权限,属省直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和省属的其他项目的勘察设计合同,由省建设厅负责审核登记;属市审批的项目和市属的其他项目的勘察设计合同,由市城乡建委负责审核登记。
三、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时,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必须执行国家的有关建筑法规和建筑标准、技术规范,不得搞超计划、超投资、超规模和改变使用用途的设计。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设计单位联合承担任务时,应有一个主体设计单位,承担的设计任务,应符合主体设计单位的设计等级和设计范围。联合的设计单位,要签订联合设计合同,明确各自的责、权、利,并报市城乡建委备案。
五、拥有设计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不准为没有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代签设计合同,不准为没有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的设计代用印章,也不准从外单位私自拉人搞设计。违者,除由市城乡建委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外,并视其情节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或暂停半年到一年的设计资格,直至吊销设计资格证书。
六、在市区内的主要街路(北京路、松江路、重庆街、桃源路、哈达湾路、中兴街、吉林大街、遵义路、湘江街、长春路、顺城街、江南大街)两侧新建公用建筑和单位面积超过五千平方米的其他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委托设计时,必须到市城乡建委登记,由市城乡建委负责通过招标的办法选择最佳设计方案,确定设计单位。
七、设计单位在设计工业建筑项目、单位面积超过五千平方米的公用建筑项目和建筑高度在二十七米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时,必须先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作出扩初设计,经市城乡建委批准后,再作施工图设计。
八、有一定勘察设计能力的企事业单位,经市城乡建委批准,发给工程建设自行设计通知书,可以承担本单位较简单的单体工程的一次性设计任务,其设计文件、图纸,须经市城乡建委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九、建设单位把设计任务(不包括主要街路两侧建筑的设计)委托给外地区的设计单位时,必须报市城乡建委审核,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正式委托设计手续。
十、设计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取费,不准随意提高取费标准,不准巧立名目乱收费,不准以“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设计任务。
十一、无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承担设计任务,也不准借“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名义变相承揽设计任务。无证单位和个人非法设计的图纸一律无效,并追究其责任。使用这种设计,银行不予拨款,工程管理部门不予发开工证,规划管理部门不予放线,施工单位不准施工。
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加强施工企业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全市的施工企业(包括国、省营的施工企业),在业务上统由市城乡建委实行行业归口管理。
二、从事建筑安装生产经营活动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独立组织生产和进行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
2、有与承担施工任务相适应的技术、管理人员和生产技术工人;
3、有与承担施工任务相适应的生产机具和流动资金;
4、有健全的财会制度和经济核算办法,能独立进行经济核算;
5、有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工期的手段和设施。
三、申请开办施工的企业,须按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审查签章,报建筑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一、二级施工企业,经市城乡建委审核后报省城乡建设厅批准;三、四级施工企业,由市城乡建委审批;其他的建筑队、修缮队、油漆粉刷队和水电安装队等,市内的由市城乡建委审批,各县和郊区的由各县、郊区城建局审批,报市城乡建委备案。
四、施工企业的扩大、分建、合并、转产、迁移、关闭、改变隶属关系,必须由企业的主管部门向市城乡建委或所在县(郊区)城建局提出申请报告,办理批准手续,方可变动。
五、各级施工企业。必须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按市城乡建委或县(郊区)城建局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施工活动,不准超过批准的经营范围和企业等级承揽施工任务。一、二、三级施工企业,可以向发包单位实行工程总承包,总承包工程的主体部分,必须自行完成,不得转包。四级或四级以下的施工企业,只能承包规定经营范围内的工程,不能总包,更不能向外分包。
六、农村和外省、市的施工企业进入我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必须持营业执照(或付本)和技术资质资料、企业等级证明、开户银行注册登记资金证明书,到市城乡建委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经审核批准后,发给本地施工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方可在我市承包工程。
七、施工企业承包工程,必须与发包单位签订经济合同。经济合同在到有关部门进行鉴证或公证前,必须经市城乡建委审核。
八、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自觉地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监督,确保工程质量。不得使用无设计资格单位设计的图纸,不得使用无出厂说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原材料、设备和构配件,不得为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进行施工建筑。已经交付使用的工程,要负责包修一年。
九、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按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三至五配备专职安全人员,并要有一名领导负责安全工作。同时,还要相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十、施工企业都要推行经济责任制。公用工程和工业项目,要实行建筑项目投资包干或者建筑项目投资预算加系数包干;住宅建筑一律实行平方米造价包干或小区综合造价包干。
十一、施工企业必须遵守财经纪律,正确计算工程造价,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按期缴纳税金、利润和其他有关费用。
十二、工程竣工时,施工企业要按国家、省和市的有关技术档案管理的规定,向接收单位提供各种检验记录、试验报告、竣工图以及有关的技术资料。
十三、坚决取缔无证施工和出卖公章活动,违者,由市城乡建委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并追究主要人员的经济、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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