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几个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几个问题的通知
(冀政〔1994〕97号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中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1994年11月16日)
一、关于中央上划消费税、增值税增长返还与本地区实际增长率挂钩问题。《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冀政〔1994〕1号)规定:“1994年以后,在中央对我省增加税收返还的同时,省对市地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增加,递增率按中央对我省的返还增长比例确定,即全国消费税、增值税平均每增长1%,省财政对市地的税收返还增长0.3%”。为充分调动各地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 关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税收返还改为与本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挂钩的通知》(国发〔1994〕47号)精神,省政府决定,从今年起,省财政对各地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返还额的递增率改为按本地区实际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
二、关于下划资源税收入问题。为进一步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照顾经济欠发达地区解决公教人员工资问题,省政府决定,将冀政〔1994〕1号文件规定的省财政集中的资源税收人50%部分,从今年1月1日起,除唐山市外全部下放到有关市地管理。
三、关于几项收入列为省级税收返还基数问题。原省辖市市本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上划省收入部分,以及农林特产税、印花税省级分成收入部分,调整列为省级财政税收返还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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