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 定期向社会公布物价指数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102
  • 【发布文号】浙政办发[1994]188号
  • 【发布日期】1994-10-05
  • 【生效日期】1994-10-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 定期向社会公布物价指数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
定期向社会公布物价指数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1994〕18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统计局《关于定期向社会公布物价指数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十月五日

关于定期向社会公布物价指数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近期开始定期向社会公布物价指数的决定,现就向社会公布全省及11个市、地物价指数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布的范围:
11个市、地即杭州、宁波、温州、台州、绍兴、嘉兴、湖州、金华、衢州、舟山市和丽水地区。由于统计网点上的原因,年内对台州市和丽水地区暂公布临海市和丽水市的农村物价指数,对其他市公布城市物价指数。从明年1月起,对台州市改为公布台州市的城市物价指数,丽水地区改为公布丽水市的城市物价指数,对其他市的公布范围不变。对全省物价指数公布全省平均及城市和农村三个指数。

二、公布的内容、时间和形式:
这次公布的物价指数内容有两项:即商品零售价格总指数和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
从今年第四季度起,每月二十日左右由省统计局公布上一个月的物价指数,并同时在浙江日报和省电视台刊播。

三、工作分工:
物价指数的编制和公布工作由省统计局统一领导,有关新闻单位和有关地方的统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配合工作。为保证物价指数的科学性和可比性,省统计局负责制定有关物价指数的统计制度和计算方法,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对公布各县(市)物价指数的工作,由省统计局提出意见,经省政府同意后另行部署。
定期向社会公布物价指数,是实行各级政府控制物价总水平目标责任制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支持统计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并切实帮助统计部门改善必要的工作条件。各级统计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实事求是的精神,严格执行《 统计法》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按照省统计局的统一部署,扎扎实实地做好工作。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遵照执行。

浙江省统计局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