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税收返还改为与 本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挂钩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税收返还改为与
本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挂钩的通知
(吉政发[1994]3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 关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税收返还改为与本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挂钩的通知》(国发[1994]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吉政发[1994]5号)规定“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中央的税收返还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平均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上述两税平均每增长1%,中央税收返还增长0.3%;省的税收返还递增率按全省六项共享税平均增长率1∶0.3系数确定,即上述六项共享税平均每增长1%,省的税收返还增长0.3%”。为调动地方增加财政收入的税极性,促进中央、省和市(州)、县(市)收入的合理增长,按国务院通知要求,省政府决定,将中央和省对市(州)、县(市)税收返还额的递增率改为按本市(州)、县(市)增值税、消费税和省与市(州)、县(市)共享税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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