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粮食风险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粮食风险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赣府发[1994]55号1994年11月23日)
现将《江西省粮食风险基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粮食风险基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用经济手段稳定粮食市场,防止粮食价格大幅度波动,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增长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 粮食风险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31号)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江西省粮食风险基金是省政府用于平抑粮食市场价格、补贴部分吃返销粮农民因粮食销价提高而增加的开支、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实施经济调控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粮食风险基金的筹集。从1994年起,我省应按国家核定的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的要求,建立足够的粮食风险基金。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由省财政厅负责筹集,其来源是:粮食购销同价后中央财政节余的粮食加价款和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新增的补助款按比例配备我省的资金,以及粮价放开后省财政收回的粮食企业亏损补贴。
地(市)、县原则上都要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和财力可能统筹考虑。
第四条 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以下4个方面:
(一)省级储备粮食合理的利息、费用支出。
(二)省政府为平抑粮食市场价格吞吐粮食代垫的利息费用和低于成本价抛售粮食的价差支出。国有粮食企业必须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收购价格积极收购农民的粮食,促进粮食销售,维护正常经营。在此前提下,当粮食市场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时,省政府委托国有粮食企业按照国家确定的收购价格和数量收购农民交售的粮食,企业要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进行经营。经营这部分粮食所需利息、费用,由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代垫,粮食销售后,粮食企业必须如数归还代垫的资金。当粮食销售价格过高时,省政府委托国有粮食企业按规定的价格和数量抛售省级储备粮食,使过高的销售价格回落到合理的水平。一旦抛售价格低于成本价格,价差部分由省级粮食风险基金支付。抛售国家专项储备粮食,由中央粮食风险基金支付。
(三)对贫困地区吃返销粮的农民由于粮价提高而增加开支的补助。
补助对象:按省政府核定的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中真正从事种粮而又是吃返销粮的贫困户农民。对种植价高利大经济作物或从事其他行业的农民,不给补助。
补助标准:反销粮新销价与原销价的差价部分。
补助办法:每年按照省下达给各地的种粮农民的返销粮计划和省确定的差价,将给农民的补助款从风险基金中拨付到应补贴县,钱给县里,责任也给县里。各县市具体的补助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克扣补助款。各级政府一定要精心组织,把补贴款真正落实到应补农民手中。
(四)省级储备食油合理的利息、费用补贴支出和低于成本价抛售储备食油的价差补贴支出;甲字粮油的费用补贴支出。
第五条 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粮食风险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粮食等有关部门设专户管理,粮食风险基金的调度使用权属同级人民政府。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以省财政厅为主,会同省粮食局、省物价局、省农业厅负责管理。省级储备粮油费用补贴根据“钱随粮走”的原则,由省粮食局提供库存数量,省财政厅核定后,由省财政厅、省粮食局联合下文,按季预拨给地市财政局、粮食局,进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地市财政、粮食两家要及时逐级下拨直至粮食企业。年终省财政根据实际库存数与地市据实结算。
第六条 粮食风险基金必须先筹集后使用,防止出现收支缺口。省级粮食风险基金列入省级财政预算,在编制预算时,应将当年安排的粮食风险基金纳入预算;在预算执行时,粮食风险基金的拨付应摆在优先的位置。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结转到下年滚动使用,结余资金应保值增值。具体财务处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商定。
第七条 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要同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有机地结合起来。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方向是政企分离,企业正常的经营性职能与政策性职能分开。粮食风险基金不得用于粮食企业正常的经营性活动。
第八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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