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1998年继续实行 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1998年继续实行
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云政发〔1998〕24号1998年2月20日)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及省委六届六次全会精神,切实做到稳中求进,巩固抑制通货膨胀成果,确保社会稳定,为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推进两个根本性转变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1998年继续实行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现将责任制的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调控目标
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1998年云南省商品零售价格总水平上涨幅度的调控目标在4%以内,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涨幅度的调控目标在6%以内。调控工作的重点是人民生活必需品和服务项目价格,以及农业生产资料等重要商品价格。其中,食品类价格涨幅调控在4%以内,服务项目价格涨幅调控在15%左右,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涨幅调控在3%左右。
二、责任分工和考核要求
(一)各地、州、市按照上述调控目标,继续实行专员、州长、市长负责制,并做好以下工作:
1.积极贯彻落实价格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价格方针和调控措施,认真执行价格政策,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认真主动做好物价工作,加强物价调控和监管,切实落实“米袋子”、“菜篮子”州长、专员、市长负责制,搞好重要商品的生产、收购、供应和储备,努力完成各项价格调控任务。
2.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价格调控措施,将责任分解落实,确保价格调控目标的实现。
3.坚持和完善市场价格动态监测分析制度,建立价格调控的督促检查制度,7月中旬和年末分别将上半年和全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府报告,同时抄报省物价局。强化对新涨价因素的监控,价格涨幅或月环比价格指数处于全省较高水平的地方,必须及时分析原因和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并在报告中加以说明。
(二)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价格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价格方针和调控措施,认真执行有关价格政策。
1.省计委负责做好全省经济总量的平衡工作。2.省粮食局负责做好全省粮食的收购、调运和储备工作,充分发挥保障市场供应、调控市场粮食价格的主渠道作用;认真落实粮食价格政策,继续执行好粮食定购价,按保护价敞开收购议购粮,不“打白条”,以及不得降价亏本销售等。3.省财政厅负责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制度,适时使用资金,充分发挥粮食风险资金调控粮食价格的作用。4.省人行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政策,负责监测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消费基金增长和货币投放情况。5.省贸易厅负责落实和检查“菜篮子”工程的实施,做好肉、蛋等重要商品的储备、供应以及蔬菜的组织调运和销售工作,充分发挥保障供给、平抑市场价格的主渠道作用,全年肉禽蛋价格涨幅调控在3%左右,鲜菜价格涨幅调控在15%左右。6.省工商局负责市场流通秩序的规范和整顿,加强集贸市场管理,稳定菜价,全年鲜菜价格涨幅调控在15%左右。7.省供销社负责做好农业生产资料收购和供应工作,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化肥全年平均价格涨幅调控在3%左右。8.省统计局负责对物价指数进行认真、及时、准确地调查、汇总、分析,逐月按时在《云南日报》上公布全省和各地、州、市物价指数调查点的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时向各地、州、市政府内部通报商品零售价格、居民消费价格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与上月比的价格涨幅。9.省物价局对全省价格调控工作进行监督、协调、检查和指导。
三、奖惩办法
根据价格涨幅调控目标是否完成,并结合全年物价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一)对各地、州、市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价格涨幅调控目标的考核指标,以省统计局公布的价格指数为准。省统计局没有安排价格指数调查点的地、州,按当地统计部门的价格调查统计指数进行考核。
(二)对按上述要求,认真执行价格政策,积极主动做好物价工作,在价格调控工作方面作出突出成绩,全年商品零售价格总水平涨幅调控在4%以内,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调控在6%以内,并且两项指标都低于全省平均涨幅的地、州、市,各奖励5万元。
(三)对按上述要求,认真执行价格政策,积极主动做好物价工作,在价格调控工作方面作出成绩,全年商品零售价格总水平涨幅调控在4%以内,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调控在6%以内,但高于全省平均涨幅的地、州、市,根据情况各奖励1-3万元。
(四)对按上述要求,认真执行价格政策,积极主动做好物价工作,在价格调控工作方面作出成绩,并且相关商品价格涨幅调控在规定目标范围之内的省直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各奖励1-3万元。
(五)对于工作被动,调控措施不力,目标责任完成不好,商品零售价格涨幅和居民消费价格涨幅及相关商品价格涨幅超出调控指标范围,或不执行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越权定价、定费等的地、州、市和省直有关部门,省政府将通报批评或处罚主要责任人一个月基本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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