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东省革委会关于切实保护通信线路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503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77-03-24
  • 【生效日期】1977-03-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东省革委会关于切实保护通信线路的通知

山东省革委会关于切实保护通信线路的通知

(1977年3月24日)

省印发国务院〔1975〕166号文件批转邮电部《关于保护通信线路问题的报告》以来,多数地、市、县对保护通信线路,做了大量工作,通信安全情况有很大好转。但是,还有一些地方和部门对保护通信线路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措施不落实,在施工建设中撞断电杆、挂断电线、挖断地下电缆等事故不断发生。据不完全统计,去年全省发生这类事故达二百零六起,阻断通信三百七十一个小时。尤其应该看到,犯罪分子破坏通信线路的情况,严重存在。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市、县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保护通信线路的工作。邮电通信线路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通信的重要工具。保护通信线路安全,确保通信畅通,是关系到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加强战备,发展国民经济的重要问题。各地要继续认真贯彻国务院〔1975〕166号文件,加强宣传教育,并将国务院文件印发到公社,传达到群众,经常利用会议、广播、幻灯片、宣传画等形式,广泛宣传保护通信线路的重要意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自觉维护线路安全。要提高警惕,对破坏通信线路,盗窃通信器材的犯罪分子,要依法惩处。

二、加强对保护通信线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市、县要成立由人武部和公安、邮电、广播、电力、基建、水利等部门参加的保护通信线路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保护通信线路的安全措施,及时解决护线中出现的问题。电信线路经过的公社、生产大队都要建立民兵护线联防小组,划分联防地段,落实护线任务。

三、加强工程建设部门与邮电部门的协作配合。各工程建设和农田建设单位,在施工前,要同邮电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把施工范围内地上或地下的通信线路搞清楚,研究好保护措施,严防损坏线路。因施工需要移动或迁建的通信线路,要征求邮电部门同意并由邮电部门派专人到场指导,方可动工。迁建线路的材料、资金,原则上由工程建设单位负担。为了保护通信线路,距离通信线路二百公尺内,不许射击打靶和放炮炸石。在此范围内,因射击、放炮而损坏通信线路,要追究责任,赔偿损失,严肃处理。

四、邮电部门派驻各通信线路的线务员,负责管理和维护线路。他们远距机关,分散在沿线社队,护线任务重,生活比较艰苦。各社队对他们要加强领导,支持他们的工作,帮助解决生活等实际困难,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做好通信线路维护和管理。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