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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81108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6-05-23
  • 【生效日期】1996-06-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宁波港 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若干优惠政策措施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宁波港
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若干优惠政策措施的通知

(甬政〔1996〕9号1996年5月23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李鹏总理批示和上海会议精神,积极参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加快发展宁波港国际集装箱运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发展宁波港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若干优惠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从1996年6月1日起执行。请各级政府、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快发展宁波港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若干优惠政策措施

为发挥宁波北仓深水港的优势,积极参加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吸收省内外集装箱货源从宁波港出口和转运。按照降低费用,改善服务,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要求,提出如下优惠政策措施:

一、降低收费标准,取消一切不合理收费
(一)港务费用
1.各船公司调进超过核定基数的空箱,免收卸船费,免收堆存费一个月。
2.鼓励船公司开辟宁波-温州-椒江-舟山-宁波内支线,中转集装箱其装卸包干费按部颁标准优惠50%,免收货物港务费,港口建设费,集装箱堆存费。
3.对中远及有关的国内船舶采取如下优惠:
(1)装卸包干费按部颁标准优惠20%;
(2)船舶使费按部颁标准优惠10%;
(3)节假日、夜班附加费(船舶使费)由规定的平均加收47%降为加收20%。
4.进口集装箱进口堆存费免收4天,从第5天调整为3元/标箱天。
5.拆装箱包干费,一般货物由12.40/MW降至10元/MW,冷藏货物由13.50元/MW降至10.90/MW,危险货物由18.60元/NW降到15.00元/MW。
(二)公路、隧道通行费
1.宁波境内国际集装箱车辆通行费分别降低如下:
(1)甬余夫线马渚、三七、江北收费站:20吨由35元降至25元,30吨由55元降至35元;
(2)329国道慈溪收费站:20吨由70元降至50元,30吨由110元降至70元;
(3)34省道鄞县,奉化收费站:20吨由35元降至25元,30吨由55元降至35元;
(4)镇海甬江水底隧道收费站:20吨由70元降至25元,30吨由110元降至35元。
2.对宁波本市集装箱车辆停收统缴20吨400元/月、30吨500元/月的市城区通行费。
(三)集装箱出口货代包干费
1.港区装箱方式,20英尺箱由900元降至800元,40英尺箱由1300元降至1200元。
2.门到门方式,20英尺箱由500元降至450元,40英尺箱由750元降至650元。
(四)口岸及“一关三检”查验费
1.对宁波口岸进出口的集装箱,停止收取5元/20英尺箱、10元/40英尺箱的口岸管理费。
2.预录入公司集装箱报关预录入费由每票40元,降至每票25元。

二、完善整体功能,便利进出,搞好优质服务
(一)港务
1.坚持做好24小时进提箱服务,集装箱卡车随到随进随装卸,进提箱时间控制在1小时之内。
2.对中远美东线船舶,保证随到随靠,靠离泊12小时内完成装卸船作业。
3.实行24小时靠离泊,拖轮、引航及时服务,力保航班准班运营。
4.对出口集装箱延长集港时间,由开船前3天延长至5天。
5.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港区危险品集装箱堆场。
(二)揽货
1.加快揽货网点建设,扩大揽货范围,实施上门服务、一票委托、全程到底。在省内有关地市直接签发提单,方便客户及时结汇。同时,及时传送各种单据,包括提单、退税单、外汇核销单据等。
2.发展揽货主体,鼓励省内外货代企业到我市开设揽货点,并由市有关部门负责,统一协调有关具体事宜。
(三)口岸
1.宁波口岸查验单位在北仓港区实行365天工作,24小时值班,以1小时通关为目标,实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2.实行口岸查验单位和服务单位联合进驻北仓港区,实施联合办公,为货主提供报送、报验、船代、货代、理货、银行、保险等综合服务。
3.除海关关税外,对商检、卫检、动植物检实行“各家计费、统一收费”的办法,简化收费环节和手续。
(四)海关
1.对大宗散货采取预确报办法。报关人凭商业单据或运输单据的传真件即可向海关预申报,海关实行船边“直提”、“直放”式监管。
2.调整转关监管办法,加快港口货物分流速度。对省内出口转关货物,启运地海关办完手续后,只要封志完好,原则上不予查验,径予放行;对省内进出口转关货物,只要符合转关监督条件,经指运地海关同意,均可办理有关转关手续。
3.加大担保放行力度。对承运人、港务局或政府指定的并经海关认可的部分和单位出面担保的进出口货物,单证手续暂时不齐全的,海关先予通行,后在担保期内补办手续。
4。建立特快窗口。对农用、救灾、捐赠、军事、国计民生5大物资,按“立等可取”原则办理海关放行手续。尝试监管流程改革,实行红、绿两条通道分流进口应税、负税(无税)货物,加大通关能力。
5.对海关信誉良好企业实行集中报关措施,简化其对进出口货物验放手续,推行自查、自验、海关重点查验相结合的验放制度。
6.根据业务需要,经报关人提前申请,海关给予24小时通关服务,保证集装箱业务随到随办理。
7.改善监管方式,方便拼箱业务,对采取CY拼箱货的货主可凭外代或其他认可的代理部门签发的分交货记录直接向海关办理报送验放手续。
8.会同口岸管理部门在北仓港区辟建集装箱拆装点,并培训集装箱义务监管员,推广“海关主管、企业自管、社会共管”制度。
9.努力实现与港务局北仓集装箱公司,预录入单位及主要货代单位计算机联网,减少海关单证审核环节,为报关人提供最大方便。
10.通过风险分析,积极试行对企业的分类管理,切实将集装箱的实际开箱率从10%降到5%以下。
11.创建海关文明窗口,改进服务态度,增加各个业务环节的时效观念,提高贸易效率,降低贸易成本,加快海关船管、货管一体化进程,努力形成大通关格局。
(五)商检
1.开展电话报验,传真报验,现场检验及现场放行等业务。
2.除对涉及安全卫生的商品和危险品包装外,对其它商品采取灵活做法。
3.根据企业的出口量、出口商品商检合格率及自身的质量保障体系的健全情况,对出口商品检验实施分等管理,对一、二等企业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4.委托认可检验员协助拆箱鉴定、封识鉴定,加快验放、方便货主。
5.缩短检验流程,国家规定10天,宁波缩短至3-5天。
(六)卫检
1.入境箱经卫检检疫处理,无特殊情况可不开箱检查。
2.进口国不要求卫生处理的,或经查验确认没有传播传染病可能的出口箱,申报检疫后不实施卫生处理,可放行。
3.严格执行不查验,不处理,不收费。
4.进口空箱仍以空箱出口,经申报检疫后可采取灵活做法,提供方便。
(七)动植检
1.符合动植物检检疫要求的集装箱船,在办理进口手续的同时可以办理出口手续。
2.装载非动植物产品的集装箱,进口国无检疫要求的,在确保无危害性病虫害传出的情况下,出境不检疫。
3.进境箱因货主要求,需调离检疫的,可从实际出发就近检疫。
4.严格执行不检疫,不处理,不收费。
(八)边检。
1.对入港的国际航行船舶,抵港后即上下人员,装卸货物。
2.入出境的中外籍船舶,因船方、船代申请,为方便生产,可实行登轮办理入出境手续。
3.对出港的国际航行船舶,离港前4小时可办理出港手续,办理手续期间和以后,可上下人员,装卸货物。
4.定期集装箱班轮经边检考核,评上边防保工作一、二级的,在办理船舶入出境边检手续或办证上给予优惠政策和方便。
5.为方便外地来甬的有关业务人员申办登轮证件、船员换班手续等,开展正常上班时间以外的“电话预约”服务业务。
(九)港监
1.为完善和确保安全,制订船位报告,大型船舶申报、特种船舶护航的措施和制度。
2.完善虾峙门航道的航标和灯塔,逐步进行VTS系统的改造。
3.对装载危险品集装箱,尽量少检查,一般与口岸查验部门联合进行检查。

三、建立集装箱卡车“绿色快速通道”
(一)对宁波市区集装箱卡车运输单位发放集装箱卡车单双号通行证;
(二)外地来甬集装箱卡车,从329国道或甬余夫线进来可走环城北线、宁镇公路、甬江隧道或走外环线、大庆南路、过甬江大桥、江南公路至北仓港;
(三)免予集装箱卡车交通检查;
(四)集装箱卡车应遵守交通规则,对集装箱卡车一般违章,采取不扣证、不扣车、不罚款,纠正违章,并警告、教育后放行。

四、建立监督机制和举报电话
(一)实行办事制度、检查查验制度和收费制度“三公开”,接受舆论和社会监督。
(二)各有关部门确定专人负责集装箱收费管理和服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政府有关规定。
(三)市政府建立收费监督电话(市港口办7274856宁波港务局7695739市口岸办7338133-329),接受投诉,对违纪收费,按行政性收费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附表:1.宁波港国际集装箱装卸、堆存等费收标准(略)
2.宁波市公路、隧道国际集装箱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略)
3.宁波市集装箱口岸收费和货代包干费标准(略)
4.宁波口岸查验单位收取集装箱费用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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