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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证券管理领导小组 关于加强我省期货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402
  • 【发布文号】赣府厅发[1994]52号
  • 【发布日期】1994-12-01
  • 【生效日期】1994-12-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证券管理领导小组 关于加强我省期货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证券管理领导小组
关于加强我省期货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1994]52号1994年12月1日)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证券管理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我省期货市场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关于加强我省期货市场管理的意见

省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4]6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关于暂停粳米、菜籽油期货交易和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管理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4]92号)和中国证监会《 关于批准试点期货交易所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50号)的精神,我们对我省期货市场进行了调查了解。我省期货市场建设于1993年初起步,目前,全省有一家专业期货经营机构,在全国主要的期货交易所取得近10个会员席位,有上百家生产流通企业参与期货交易,目前运作较规范,发展较健康。当前,主要是通过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完善。为此,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期货监管机构。 省政府确定省证券管理领导小组为期货市场监管机构,具体工作由省证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体改委,以下简称省证管办)负责。工商行政管理、外汇管理等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协助期货监管机构开展工作。

二、严格规范期货交易行为。 期货经纪公司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会员单位必须将受托业务与自营业务分开;不得制造和提供虚假信息,强制或诱导客户做某一方向的交易;不得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联手买卖,操纵价格;不得在市场内进行自我配对交易;不得为客户透支进行期货交易。

三、从严控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 因业务需要参与期货交易的要以套期保值为主,只能从事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有关的期货品种(国家暂停的期货品种除外),并须持有其主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的批准文件。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要限期补办手续或退出期货交易,违者由期货监管机构会同其主管部门从严查处。

四、严禁用银行贷款或拆借资金参与期货交易。 各级金融机构要加强监管,防止信贷资金流向期货市场。任何金融机构不得出具期货交易保函证明。

五、建立正常的信息交换制度。 期货经纪公司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会员单位必须定期(一个季度)向省证管办报送有关财务资料、客户数量及名册、席位名称、主要交易品种等情况。每年末要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及管理人员名单、简历,由省证管办备案。

六、建立期货经营机构的日常监审制度。 凡在本省新设期货经营机构(包括分公司、经营部或代办点),必须先经省证管办审核同意后,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本省期货经营机构在外省设立经营部或分公司,必须报省证管办备案。任何部门或单位都不得越权审批设立期货经营机构。

七、建立期货从业人员的培训制度。 期货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机构的专业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和证监会授权统一颁发的资格证书。省内期货经营机构的从业人员的培训由省证管办统一组织、实施,核发结业证书。原已取得交易所培训结业证书者,必须参加省组织的结业考试,不合格者必须重新参加培训。

八、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4]150号文件已批准11家交易所为我国试点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要切实做好本身在非试点期货交易所的席位撤席及客户交易的善后工作。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江西省证券管理领导小组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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