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
- 【发布文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 【发布日期】2004-05-31
- 【生效日期】2004-07-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贵阳市办理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审批程序暂行规定
贵阳市办理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审批程序暂行规定
(2004年5月3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5月3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便于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来贵阳投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结合贵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以下简称投资者)均可同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贵阳方)洽谈,兴办合资、合作企业,也可兴办独资企业。
第三条 本市有关外商投资的事宜,由贵阳市对外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经委)归口管理。
第四条 投资者和贵阳方均可委托贵阳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代办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的起草,组织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论证,代办有关报批手续。
第五条 投资者与贵阳方经过洽谈,签订合资、合作经营意向书(或协议)后,由贵阳方编制项目建议书。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立项后,合资、合作双方应进行以可行性研究为中心的各项工作,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在100万美元以下的小型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进行)。对市环境保护部门确认污染较大的项目,还应同时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第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批准后,合资、合作双方可正式商签协议、合同、章程。
第八条 申请兴办外资企业,投资者或其代理人应向市外经委提出申请报告,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兴办外资企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外资企业章程;
(四)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人选)名单;
(五)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件;
(六)其它需报送的文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者申请兴办同一个外资企业,投资者之间应先签订协议或合同,然后报送市外经委。
第九条 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项目审批手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重大项目的申请,由市人民政府召集有关部门联合审议,一次完成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批准后,投资者应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然后向市税务局、贵阳海关、省外管局、省商检局办理有关手续。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外资企业依法成立之时。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贵阳市对外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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