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 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
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3〕7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理顺管理体制,规范管理,保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幼儿教育纳入本地教育事业整体发展规划,研究制订相应政策和措施,积极发展农村尤其是“老少山边穷”地区的幼儿教育事业。要进一步理顺幼儿教育的管理体制,落实幼儿教育的管理职责,明确教育部门是幼儿教育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参与管理;要建立和完善幼儿教育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对幼儿园的审批、审验和收费管理工作,建立幼儿教育督导评估办法,把幼儿教育纳入对各级政府的教育督导内容,保证幼儿教育健康发展。
二、大力发展农村幼儿教育。县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发展农村幼儿教育事业。乡(镇)人民政府要承担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责任,负责举办乡(镇)中心幼儿园。要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发展幼儿教育中的作用。
三、继续办好公办幼儿园和试点幼儿园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优化资源配置,保证经费投入,建立科学的管理与激励机制,确保幼儿教育工作的良性发展。没有公办幼儿园的县(市、区)要举办公办幼儿园,已将公办幼儿园转制、出售的县(市、区),要将已转制的有示范作用的幼儿园,重新收回做公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的转制须经省教育厅审核批准。教育部门要重点抓好试点幼儿园的工作,发挥好其示范带头作用,带动各级各类幼儿园共同发展提高。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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