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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大连市使用国有土地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 【发布单位】80608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4-12-15
  • 【生效日期】1994-12-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大连市使用国有土地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大连市使用国有土地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1994年12月15日大政发〔1994〕118号)

为科学规划和节省城市用地,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建设档次,不断改善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增加绿地面积,市政府决定在市区内要控制多层住宅。为此,在《大连市使用国有土地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基础上,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执行范围: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二、凡住宅项目(包括别墅、公寓)建筑层数低于8层(含8层)以下和在城市建成区、开发小区内零星插建住宅项目(不含公开招标及拍卖项目),其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标准分别上调为:
(一)一级地上调300%;
(二)二级地上调200%;
(三)三、四级地上调150%;
(四)五级地以下上调100%。

三、凡与部队及军事院校原划拨土地实行联建商品房项目,按应交地价的75%收取。

四、凡未办理《中标通知书》的有关项目均按本规定发布时限执行。

五、本规定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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