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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检查 贯彻《信访条例》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情况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905
  • 【发布文号】穗府办[1998]34号
  • 【发布日期】1998-07-23
  • 【生效日期】1998-07-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检查 贯彻《信访条例》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情况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检查
贯彻《信访条例》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情况的通知

(1998年7月23日穗府办〔1998〕34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当前,我市信访形势严峻,特别是群众集体上访的势头上升较快。今年1至6月,全市区、县级市以上党政机关信访部门共受理群众集体上访422批,8385人次,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33%和11%。为转变这种局势,维护我市社会稳定,进一步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定于近期在全市范围内对信访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同时对如何完善制度进行调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安排。
检查时间为1998年8月至10月。先由各单位自查,然后市检查组到各有关机关、单位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二、检查内容。
(一)各机关、单位及其负责人贯彻《 信访条例》和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情况。
(二)信访机构、信访部门及其专兼职工作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制情况。
(三)各单位在实际工作中碰到的难点问题和建议。

三、请各单位接通知后,认真组织自查,并于8月20日前将自查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办公厅信访处(联系电话:83123131;联系人:覃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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