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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天津市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2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4-12-18
  • 【生效日期】1994-12-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天津市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天津市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4年12月18日津政发〔1994〕8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若干规定》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广开财源、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坚持国家财政对教育的拨款是教育经费的主渠道必须予以保证的精神,各级政府要合理调整投资结构,不断增加对教育的拨款,在安排财政预算时,要优先保证教育的需求,切实做到政府对教育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在校生人数的平均教育费用逐年增长,保证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
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要逐步增加,到本世纪末争取达到《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要求。我市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的比例,1995年要达到20%,2000年不低于22%。

二、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年均公用经费要占年教育经费(含各级财政拨款和多渠道收入)的25~30%(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学校由原拨款渠道参照此标准执行)。

三、1995年市财政继续拨款500万元,对普通高校的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予以支持。

四、切实加强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城乡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3%由税务部门征收。农村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乡镇企业和个体企业,按年销售收入的2~4‰缴纳教育费附加:农民按人均纯收入的1.5~2%缴纳教育费附加(包括在农民负担的5%之内),此两项收费实行乡征、县管、乡用。
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不能因增收教育费附加而抵顶或扣减国拨经费,更不能挪用甚至取消。各级审计部门要对教育费附加的征、管、用进行严格监督和检查。

五、为弥补教育经费的不足,决定征收下列几项教育事业发展费:
(一)开征广告业教育事业发展费,具体征收办法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对广告业征收教育事业发展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4〕56号)精神执行。
(二)开征使用汽车、摩托车(含机动三轮车)教育事业发展费。从1995年开始,交通部门在办理汽车、摩托车审验时,每辆汽车征收200元,摩托车征收100元教育附加费(党政机关、医护、警用、消防及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除外)。
(三)从1995年开始,各区、县建委在征收住宅建设配套费的同时,再按每平方米5元标准征收教育事业发展费。
(四)开征餐饮业教育事业发展费。从1995年开始,在全市餐饮业范围内按销售收入的1%征收,并在发票上另项开列。
(五)卡拉OK厅、歌舞厅等娱乐业从1995年开始按营业额的3%征收教育事业发展费。
以上新开征教育事业发展费的具体征收办法,由有关部门尽快制定。

六、支持学校发展校办产业。对包括各类职业学校在内的校办产业,按国家规定的范围继续实行减免税政策。
市、区(县)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校办企业的发展,重点扶持技术含量高、效益好、有市场、有发展前途的校办企业。

七、运用金融手段,融通教育资金,扩大教育投资来源。根据《国务院关于〈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发〔1994〕39号)精神,按中央的统一部署,筹建天津相应的金融机构。

八、继续鼓励社会各界及海内外人士捐资助学、集资办学,成立天津教育发展基金会并积极开展工作。对教育事业的捐资,依照有关规定,从应纳税的所得中予以扣除。

九、农村教育集资的审批权放在区、县人民政府,集资主要用于农村学校危房改造、修缮和新建校舍以及教学基本条件的改善。

十、逐步提高学杂费的收费标准。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随着人均收入水平和群众经济承受能力的增长而适当增加;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费,按学生培养成本和人均收入水平的一定比例收取。
各类学校的学生在学期间的收费标准及实施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商市物价部门研究后,由市物价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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