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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决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81]143号
  • 【发布日期】1981-09-04
  • 【生效日期】1981-09-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决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决定的通知

(桂政发〔1981〕143号1981年9月4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决定,已翻印发给各地。现结合我区情况通知如下:

一、当前,要加强药厂的整顿,抓紧整顿药厂验收工作。所有药厂必须符合《药政管理条例》和有关整顿药厂规定的条件,经自治区卫生、医药、工商局共同审查批准,发给营业执照,方可生产。对不合条件的药厂,经整顿仍收效不大的,要关、停、并、转。

二、各药厂要建立健全质量检查制度,严格把好质量关。要坚持质量第一,文明生产,所有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典和各种法定标准。要建立全面质量管理小组,加强全面质量管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为人民提供更多高效、安全、经济的优质医药产品。药品包装必须注明生产单位、注册商标、批准机关和文号、主要成份、药效、生产批号、有效期限等质量考查内容。

三、严格药政管理和医药市场管理,凡未经批准的药厂和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一律不准收购、销售、使用和广告中药材由区医药局统一管理、统一计划、统一经营,除受委托的供销社可以代购外,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插手,基层供销社应该按照与县医药公司签订的委托代购合同品种数量进行收购,按合同品种数量调交医药公司,超合同百分之十五以内由县医药公司负责收购,超过这个幅度的,如果医药公司不收购,允许基层供销社自行处理。外贸主管的二类商品(灵香草、罗汉果、桂类)仍按原有分工归口经营,由外贸直接收购或委托基层供销社收购;其它品种按照上级下达的出口计划,由区外贸局与区医药局平衡下达各地,按收购比例调拨。

四、各级医疗单位,不准开办药厂。医院制剂室必须要有药剂师或五年工龄以上药剂士负责技术指导,要具备必要的房屋设备条件,要有质检室。只限配制本单位临床和科研需要而市场无供应的药物制剂。制剂要经检验合格后才能用于临床,不得进入市场。不符合条件的不准配制制剂。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院制剂室的整顿和管理。

五、各地要加强医药事业的领导。根据我区情况,目前医药企业维持现在的管理体制不变。各地区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医药事业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切实贯彻执行国务院的《决定》。当前医药事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概括起来,就是乱。各地贯彻执行国务院的《决定》,首先要认真解决这个问题,从治乱入手,采取措施,坚决制止乱办药厂、滥制药品、多头经营、抢购倒卖紧缺贵重药材以及游医药贩制售假药的情况,认真抓好整顿工作,把医药事业推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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