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社会 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社会
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浙政〔1994〕1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建立和完善以社会保险为重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成为我们面临的一项重大改革任务。按照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模式和基本框架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我省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步伐,现对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改革的目标和重点
社会保险是国家按照法律规定,对劳动者因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而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及一时不能就业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保险制度的地位和作用非常重要,它是国家管理社会、调控经济必不可少的条件。建立健全一套有合理体制和灵活机制的社会保险制度,对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企业和事业单位改革,顺利渡过人口老龄化退休高峰期,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省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是从1984年起逐步进行的,十年来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框架和网络已初步形成,失业保险的范围在逐步扩大,工伤、医疗、生育保险等处于试验探索阶段;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正在逐步推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刚刚起步;商业性保险等方面也有一定的工作基础。但是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管理体制不顺,覆盖面不广,机制不灵活,法制不健全。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滞后制约了其他方面的改革。为此,要加大改革力度,加快改革步伐,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适应我省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立足于我省社会保险的现实水平和工作基础,加强领导,统一规划,积极稳妥地分步实施。
我省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 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为指导,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从浙江的实际出发,逐步建立起覆盖城乡所有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管理法制化、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近期我省社会保险工作的重点是:改革完善城镇从业人员养老、失业、工伤保险,逐步理顺社会保险的管理体制,完善政策措施,加强法制建设。同时,积极推进劳保、公费医疗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大病医疗保险或全员医疗保险,恢复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乡镇企业职工和其他居民的养老保险。
二、逐步理顺社会保险的管理体制
按照统一机构,统一政策,政事分开的原则,在充分调动地方和有关部门工作积极性的基础上,逐步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同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专门经营机构和监督组织,形成行政管理与基金营运和监督三者职能分开、相互协调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目前全省社会保险管理总体上分工仍维持现行体制不变,即由劳动部门负责城镇企业,人事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民政部门负责农村社会保险事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由卫生、劳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为有利于推进改革,各地可从实际出发,建立统一管理全社会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也可以先建立统一管理城镇或统一管理企业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险基金经营机构和监督组织,省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
为加强对全省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建立省社会保险委员会和省社会保险局。省社会保险委员会为省政府的协调议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审议社会保险规划、规章和法规草案;研究协调社会保险的重大政策措施;审定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办法。省社会保险局为省社会保险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行政上由省劳动厅领导管理。其主要职能是:综合管理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工作;组织起草有关社会保险规划、法规、规章和政策;协调、指导、监督有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贯彻执行;领导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省社会保险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三、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努力实现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按照规范管理、强化监督、提高效益的原则,建立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省社会保险基金监事会。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行政上由省社会保险局领导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经办由省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的收付和个人帐户的管理;负责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计划及具体运筹(包括省级各部门集中管理运筹的社会保险基金);指导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事会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专门监督机构,由省计经委、财政厅、审计局、人民银行、监察厅等部门和省总工会及社会公众的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审查社会保险基金的预决算,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这个组织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省财政厅。
社会保险基金具有数额巨大、来源稳定等特点,其积累可以成为国家建设长期资金的一个重要来源。要适当集中一部分社会保险基金,通过规范化管理和使用,实现保值增值,发挥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强化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社会保险基金正常支付和安全的前提下,可依法把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按有关规定通过社会中介机构,用于风险小、增值高的投资,所得收益免征税费;要调动社会保险机构优化运作基金的积极性,以逐步降低管理费提取比例,最大限度地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会计、财务制度以及保值增值办法。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办法由省社会保险委员会审定,对基金投资的范围、投资程序、担保办法、利益分配、审批权限、监督措施等作出具体规定。
四、改革完善城镇从业人员养老、失业、工伤保险
要进一步扩大城镇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按照各类保险的特点逐步扩大范围,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三资”企业等各类企业的从业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从业人员;部队所属企事业单位中的无军籍的从业人员;上述单位中离退休人员;个体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
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办法。按照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由单位缴纳。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其类型确定资金来源: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在税前列支;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全额预算单位由财政列支,差额预算单位按差额比例分别由财政和单位列支。要稳定提高社会保险基金收缴率,并逐步扩大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破产、撤销时,要妥善落实职工社会保险问题,优先安排社会保险基金。
为渡过未来退休高峰期的需要,养老保险应逐步建立部分预筹积累机制,适当提高积累率。考虑到目前企业的实际困难,单位缴费比例一般可大体维持现有水平,个人缴费比例可随着职工工资的增加而适当提高,有条件的地方可同时相应降低单位缴费的比例。养老金计发办法要增强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和透明度,以利于扩大覆盖面和人员的合理流动。要继续贯彻省政府《关于印发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试行意见的通知》(浙政发〔1993〕227号)。宁波市等地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可继续进行,有条件的市、县也可以进行试点。在国家新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出台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失业保险要与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和生产自救等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失业人员再就业。
企业工伤保险要在认真总结省内部分市、县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吸取省外好的做法,普遍加以推广。女职工生育保险也要完善办法,扩大试点范围。
社会保险机构要进一步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各类保险金的支付要逐步转由社会保险机构直接承办。
五、积极稳妥地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医疗保险,鼓励发展补充保险和商业性保险
贯彻城乡有别的原则,在广大农村,主要是提倡家庭保障为主,与社区扶持相结合,同时适应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集体经济和农民的承受能力,逐步建立个人储蓄积累式的养老保险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要采取区别对待、先易后难的办法,先在乡镇企业(包括私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三资”企业)职工和其他有工资性收入人员中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个人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在规定的范围内予以免税;在经济比较富裕、集体经济条件比较好、农民个人有承受能力的地方,也要积极开展其他农村劳动力的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情况比较复杂,难度也较大,目前尚不具备在全省实行统一的医疗保险办法的条件,应分类研究,允许多种模式的试点。城镇劳保、公费医疗制度改革应根据保证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强化约束机制、减少医疗资源浪费的原则,从试行大病统筹的医疗保险办法起步,适当提高医疗费用个人自负的比重,同时采取加强药政和医疗单位管理的有效措施,逐步向全员医疗费用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办法过渡。要积极恢复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行大病统筹的办法。
除法定的基本保险外,在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鼓励开展单位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积累保险,补充保险费在规定的额度内,可在税前列支。要逐步发展商业性保险业,更好地发挥其对社会保险的补充作用。
六、加快社会保险立法步伐,加强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
加快社会保险立法步伐,重点是城镇从业人员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四个方面的法规、规章。省有关部门要从我省社会保险的实际状况出发,认真总结经验,吸取省外好的做法,抓紧研究起草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法规和规章,及其有关的实施细则。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改革的政策,也要在试点的基础上加以完善,成熟一个,推出一个。
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是近几年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和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各地要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制订规划和实施方案,特别是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先走一步,进行试点,取得经验,把我省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工作迅速推向前进。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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