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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劳动局 《关于安置城镇待业社残人员就业,扶持 保护区街福利生产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202
  • 【发布文号】津政发[1984]59号
  • 【发布日期】1984-04-20
  • 【生效日期】1984-04-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劳动局 《关于安置城镇待业社残人员就业,扶持 保护区街福利生产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劳动局
《关于安置城镇待业社残人员就业,扶持
保护区街福利生产的意见》的通知

(1984年4月20日津政发〔1984〕5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劳动局《关于安置城镇待业社残人员就业,扶持保护区街福利生产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目前,我市城镇中仍有一部分有一定劳动能力的盲、聋、哑、残青年尚未得到安置。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对福利生产加以扶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使这部分社残人员得到妥善安置。

关于安置城镇待业社残人员就业,
扶持保护区街福利生产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据调查,我市城镇人口中,盲、聋、哑、残人员约有一万四千九百余人,其中年龄在四十岁以下,有一定劳动能力的约有八千二百余人。近年来,各区街和各级民政、劳动部门安置以及个体开业等多种渠道,相继安置就业五千四百余人,目前尚有两千八百余人待业。为了尽快安置城镇社残人员就业,切实扶持保护区、街福利生产,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90号《批转民政部〈关于保护和扶持社会福利生产的请示报告〉的通知》和民政部、劳动人事部民〔83〕城12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待业的盲、聋、哑、残青年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根据“三结合”的劳动就业方针,对城镇中社残人员的就业问题,继续采取多种渠道,积极加以解决。
1.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要采取措施,挖掘潜力,力争多安排一部分城镇中有一定劳动能力的盲、聋、哑人。同时,还要尽可能地举办盲、聋、哑人的职业训练班,为他们创造就业条件。
2.各区、街要发动、依靠社会力量,举办各种类型的福利生产、生活服务单位。同时,还要发动街道集体生产单位、商业网点,因人制宜,就地就近安置社残人员。这是今后安置社残人员的主要渠道。对有条件从事个体经营的社残人员,要给予鼓励和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扶持。
3.各级劳动、民政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积极做好这项工作。在招工中,对具有专业技能、工种对口、残情较轻的待业青年,在经德智体考核合格后,用人单位应予以照顾录用。各企、事业单位,在组织本系统职工家属和待业青年参加集体生产劳动时,对待业的伤残子女应当统筹考虑,积极吸收。也可以同区、街联合举办集体福利厂、店,予以安置。
安置社残人员所需劳动指标,属于全民所有制的,在国家下达的计划内解决。属于集体所有制的,由市劳动局统一解决。社会福利工厂职工的调动使用,应和其他工业部门的职工一样对待;其劳动保险福利,应根据生产发展的水平,参照当地同所有制、同行业、同工种企业职工的标准执行。

二、遵照社会问题社会解决的原则,各有关单位对区、街福利生产和生活服务事业,要积极扶持,大力保护,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1.经委、计委、建委、市场委、城市集体经济办公室和有关工业部门,对区街福利生产,在活(货)源安排、产品调整、计划归口、物资供应等方面,都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给予扶持、保护。各厂的生产原料、基建指标、维修物料计划,由民政部门汇总上报,由有关部门列入计划,切实予以解决。各厂需要的大工业的边角余料,可由福利厂与国营企业自行挂钩,直接供应。
2.福利生产、生活服务单位所需的场地和房屋,各区人民政府应统筹考虑,适当安排。一时难以安排的,也应在规划集体网点,或新建、改建住宅区时,做出相应的安排。
3.对区街福利生产单位安置的待业社残青年,由劳动局从城镇青年就业补助费中,按每人二百五十元标准,一次性拨给民政局,作为待业社残安置补助经费,对分散安置社残青年、区街福利生产单位安置的非社残待业青年所需的经费,按市财政局、劳动局津劳服字〔1983〕370号文件规定办理。
4.税务部门要从减免税方面鼓励区、街生产厂、店安置社残人员。对集体社会福利生产单位,社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免交所得税;社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但未达35%的,减半交纳所得税;社残人员在生产人员总数中占不到10%的,照章纳税。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市、区主管部门审查,税务部门核准,给予适当减免照顾。
5.人民银行对区、街福利生产、生活服务单位的兴办和发展应积极扶持,发放低息贷款。即在两年内优惠40%,按月利率三厘六计算;两年后优惠20%,按月利率四厘八计算。

三、市、区民政部门除从历年救济事业费的结余中,酌拨一部分专款作为周转资金,用以扶持区、街福利生产外,还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企业编),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使我市的社会福利生产得到不断地巩固和发展。
以上如无不当,请批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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