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放活科技机构和科研人员的若干政策规定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放活科技机构和科研人员的若干政策规定
(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最近颁发了进一步促进“双放”的二十七条政策规定,主要内容有:
研究所实行所长责任制、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所长人选试行公开招聘或在社会上公开招标,择优选聘承包经营者。研究所内全面实行聘任,对未被任人员的待遇可由研究所自行决定;对拒聘和不服从调配的,超过一定期限,可减发工资,直至停发工资;研究所在自行解决经费的前提下,可要求调入技术人员,并有权向社会招聘科技人员和确定其待遇。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独立研究所可实行股份制经营。原有资产折价入股,并鼓励单位内部职工工资以及吸收社会资金入股。所长由董事会聘任,并对董事会负责。效益很差不能实现经济自主的技术开发性研究所,可以转向、兼并或撤销。
对事业费全部自给或部分自给,并且取得显著成效的研究所,给所长及副所长增发的奖金应予以兑现。增发额由主管部门会同市科委核定,暂由削减事业费中列支(行业所也可由发展基金中列支)。给所长增发的奖金,均不计入本单位奖金总额。上级主管部门可给工作成绩突出的所级领导,在任期届满时晋升一级工资;对完不成任期目标的所领导,要酌情扣发奖金或工资,直至免职。
科技部门和研究所已建立和新建的实验工厂和生产企业,免征所得税。所免税款,50%上缴主管部门或研究所纳入科技发展基金,50%作为厂发展基金。
鼓励研究所以不同形式进入经济、长入经济,可以和企业互相承包、租赁、参股、兼并,实行联合经营;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发展成为科研型企业。对由各级科委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核准的科研生产联合体(报批条件、手续另订),新增盈利一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所免税款作为联合体的科技开发基金。研究所到“老少边穷”地区投资联办或独资兴办的开发型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免交所得税五年。所免税款应以50%用于发展生产,50%可用作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
对于接受研究所技术成果转让产品或者帮助开发专业对口产品,并愿意接受研究所技术监督和监造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工业户,允许挂靠在研究所挂户经营,但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登记,并领取《挂户经营许可证》。
调离到农村和乡镇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其原有身份不变,户粮关系可以不迁,工龄连续计算,原单位住房允许继续使用。
辞去公职去农村和乡镇企业的科技人员,户粮关系可以不迁,工龄可累计计算,原单位住房允许继续使用。原单位发给一次性退职金,在计算退职金时,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作十年计算,不满二十年的作二十年计算,依此类推,每年发给一个月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补贴)。
停薪留职的科技人员应向原单位交纳留职金,第一年交纳原基本工资的20%,第二年起交纳原基本工资的50%。停薪留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停薪留职期间,如遇国家统一调资时,符合规定条件的同样升级,记入档案,回原单位工作后执行农业科技人员停薪留职去搞开发性农业的,其停薪留职期限和交纳留职金的比例可适当放宽,有的还可实行带薪留职。停薪留职保留原单位编制,期满后回原单位安排工作,其技术职务予以保留。
研究所在完成上级计划科研项目和横向委托项目以及本单位技术经济指标的前提下,应有计划地积极组织科技人员从事业余兼职或第二职业活动,纯收入分配可根据具体情况,40-60%归科技人员。
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的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从事各种业余兼职活动,收入归个人,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干预留难,但所在单位事先已明确因工作关系等原因暂不允许某些科技人员从事兼职活动的除外。
科技人员在技术工作中取得的个人合法收入,以年度计算,经月平均后,其个人收入达到规定纳税标准的,依法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从事科技工作满三十年的科技人员,可根据本人专长、从事专业、健康状况与在本单位发挥的作用情况,允许提前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后应聘所得报酬,全部归己。
市、县(市、区)必须重视对科技的投入,为科技事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并要切实做到以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速度逐年增加科技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市属研究所进行科研基建和购置大型仪器设备所需的经费,按计划程序,每年由市计经委、科委、工委列入年度技术改造、基建计划,给予统一安排。研究所和企业所需科研、技术开发用进口仪器设备以及样品资料(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的需外汇,经市科委签署意见后,有关部门要给予照顾安排。研究所办实验工厂、研究所同企业办科研生产联合体需要的能源、土地以及配套设施,各有关部门应给予优先安排。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要优先向研究所、科研生产联合体以及经营生产高技术、新技术产品的企业和科技发展机构发放科技开发贷款,确定年度科技开发项目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市或县(市、区)应从具体科技和经济实力单位中选派优秀科技人员到一些贫困区、乡担任科技副区长、科技副乡(镇)长,任期二年,期满仍回原单位工作。也可采取兼职方式、选拔优秀科技人员兼任科技副区长、副乡(镇)长。任职科技人员的工资和劳保医疗由选派单位负责(已削减事业费的市属所,可从削减的事业费中按削减比例返回部分工资,已全部削减事业费的市属所,返回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津贴由任职单位发放。兼职科技人员,除应享受本单位在职职工同等待遇外,兼职单位可按月发给兼职津贴费。对做出显著成绩的任职、兼职科技人员,可晋升一级工资,今后调资时不予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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