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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暂停 上市公司在宽限期内持续信息披露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903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1-04-24
  • 【生效日期】2001-04-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暂停 上市公司在宽限期内持续信息披露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暂停
上市公司在宽限期内持续信息披露的通知

(2001年4月24日)

各暂停上市公司:
为加强对暂停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监管,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包括知情权在内的合法权利,本所特就暂停上市公司在宽限期内持续信息披露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停上市公司应继续严格遵守本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其相关规定。公司及其董、监事会应当继续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和本所规则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继续切实履行有关法定义务。

二、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个月度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交公司重组进度报告并公告,明确说明公司是否按重组计划的进度执行、有关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其效果等。

三、自2001年第三季度起,暂停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以及本所的有关要求编报并披露季度报告。

四、预计中期将出现亏损的,暂停上市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及时发布预亏公告并充分揭示存在的风险,且公司在中报披露前应至少发布三次预亏及风险提示公告。

五、预计年度将出现亏损的,暂停上市公司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及时发布预亏公告并充分揭示存在的风险,且公司在年报披露前应至少发布三次预亏及风险提示公告。

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另有要求的,公司还应当按照要求披露相关内容。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00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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