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管理体制调整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管理体制调整方案》的通知
(穗府(1997)13号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调整方案
1991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我市建立了广州天河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几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市的高新技术产业有了较大发展。去年,高新区内技工贸总收入已达38亿元。高新区“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对于发挥市、区两个积极性,办好高新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应该看到,目前,全国其他高新区发展更快,我市高新区在国家科委对全国52个国家级高新区主要经济指标统计中的排位在逐年下降,形势逼人。此外,我市高新区的地域范围已发生重大变化,高新区原集中用地猎德村地域因建设珠江新城而调减6.6km。1994年,市政府以穗府函〔1994〕236号文件致函国家科委要求调整我市高新区区域范围和面积。1995年1月,经国家科委以国科发火字〔1995〕032号文件答复同意,我市高新区的区域范围和面积作了调整,决定建立广州科学城(起步区为4KM2,其范围为:姬堂--歧山--大淋岗--物资仓--马坑园--玉树--罗岗--罗岗公路--界河--火村公路--火村--旧围--姬堂)和民营科技园(位于白云区太和镇大沥村太和庄东侧,一环路以北地段,占地面积0.7KM2)。因此,我市高新区实际上已由天河科技园(工业园一期、二期和广州国际科贸中心)、黄花岗科技园、民营科技园和广州科学城组成,地域上涉及天河、东山、白云和黄埔4个行政区,致使目前的管理体制难以实施对高新区的统一管理,不利于我市高新技术产业进一步的发展。
1996年2月14日召开的市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了高新区管理体制问题。会议决定在高新区实行“一区多园”的管理体制,将“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改名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成立市级高新区管委会,现有的园区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根据1996年2月14日市长办公会议、6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9月11日市委常委会议和10月9日市长办公会议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已实行“一区多园”管理体制的其他省市的国家级高新区的成功经验,特制订广州高新区管理体制调整方案。本方案的主要内容有:管理体制调整的原则、高新区与园区及园区所在行政区的关系、各层次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高新区管理机构的设置、高新区管委会与园区管理机构的收益安排。
一、管理体制调整的原则
(一)高新区管理体制调整应从本市的实际出发,本着“尊重历史,着眼发展”的原则,实施“一区多园”的管理体制。高新区由广州科学城、天河科技园、黄花岗科技园和民营科技园等组成。构成“一区多园”的格局,既要有利于高新区的统一管理、协调发展,又要有利于充分调动各园区及所在行政区的积极性,使各层次管理机构的责、权、利相统一。为把我市高新区建设成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基地、向传统产业扩散高新技术的幅射源、对外开放的“窗口”、深化改革的试验区而奠定基础。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高新技术商品的产业化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国际化。
(二)建立市级高新区管理机构。高新区管委会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参照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管理权限,由市政府赋予高新区管委会市级的规划、土地开发、财政、税务、劳动人事、工商、公安、项目审批、外经外贸、审批多经济和行政管理权限,使高新区管委会成为一个有权威的管理机构。
(三)本着精简、高效、集成、服务的原则设置高新区和园区的管理机构。目的是为高新区内的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让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今后凡到高新区开办的新企业,按《 公司法》组建成规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也可组建成股份合作制企业,便于按现代企业制度进行管理。
(四)高新区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坚持留有余地,分步到位,逐步完善的原则。初期,管理部门不宜多设。今后,随着广州科学城开发、建设工作的全面展开,再依据市政府赋予高新区管委会的权限而逐步增设必要的管理部门。
二、高新区与园区及园区所在行政区的关系
高新区的管理机构分为两个层次:高新区的日常管理机构(高新区管委会)--区的日常管理机构(园区管委会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机构)。高新区与园区及园区所在行政区的关系明确如下:
(一)各园区的名称前面统一冠上“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名称。各园区享有高新区同样的优惠政策。各园区技工贸总收入、工业产值、利税等各项统计指标计入园区所在行政区,广州科学城统计指标单列。上报国家科委的高新区经济指标则为广州科学城及各园区经济指标之和。
(二)广州科学城(总面积约19KM2,起步区为4KM2)将是我市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要基地和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体的新型城区,要参照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做法,将其从有关行政区划出,成为独立的区域,由高新区管委会进行统一规划、开发、建设和管理。
(三)对天河科技园、黄花岗科技园和民营科技园,实行高新区管委会与所在行政区双重领导,以所有行政区政府管理为主的体制。园区所在行政区对园区的领导主要是确定园区管理机构的形式并负责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园区的财政、税收管理,园区的配套服务等。园区所在行政区应保证园区的相对独立运作。高新区管委会对园区的管理主要从政策法规、业务指导、监督协调、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等方面实施宏观管理,并负责对上报国家科委的各项指标的统计。
(四)由高新区管委会会同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落实市政府赋予高新区的各种管理责任和权限,高新区管委会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将管理权下放给各园区管理机构(详见园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对授予园区管理机构的权限,高新区管委会有权监督。新的高新区管委会成立后,将由高新区管委会制订有关权限下放的具体实施细则。
三、各层次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高新区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1、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落实市委、市政府决议及交办的事宜,坚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正确方向,负责高新区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2、在国家产业政策和市整体规划指导下,制订高新区建设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各园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3、负责与国家科委、省、市有关职能部门工作衔接和对口联系,沟通与其他省市的国家级高新区的联系。
4、制订、实施广州科学城的发展规划,负责广州科学城的统一规划、开发、建设和管理。
5、在高新区建立一级财政。
6、负责向各园区分配市计划部门切块下达给高新区用于接收外地生源大中专毕业生、异地招工和调入外地人员的人口机械增长户口指标和审核上报有关材料。
7、负责高新区红线范围内的红线分割、土地开发、批零、转让等工作。
8、审批和管理高新区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9、负责高新区内3000万美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审批和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的颁发。
10、审查进入高新区的新办企业资格。
11、负责组建、管理高新区建设总公司、实业发展总公司等经济实体。
12、协助进入高新区内的企业进行工商注册登记。
13、在高新区内建立人才交流、培训、信息、保险、法律、公证、资产评估、金融、会计等服务机构,为国内外投资者提供服务。
14、按照职称评审的规定,办理高新区内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私营企业和无主管部门的集体企业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15、负责高新区内的统计工作。
16、行使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园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坚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正确方向,落实高新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在本园区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2、制订、实施本园区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建设发展计划,并纳入高新区整体发展规划。负责本园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
3、负责使用高新区管委会分配给本园区的人口机械增长户口指标。
4、由高新区管委会授权,在本园区范围内履行高新区省委会主要职责中的7-15条。
5、落实高新区管委会交办的事宜。
四、高新区管理机构的设置
(一)高新区管委会。
1、高新区管委会作为市政府派出机构,是高新区的日常管理机构,同时成立中共广州高新区工作委员会。
2、高新区管委会由1名主任、3至5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组成,由1名副市长或市委常委专职管理高新区工作,任高新区工委书记和高新区管委会主任。根据国家科委对高新区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高新区的业务指导,由市科委1名领导兼任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高新区下属各园区主要领导任高新区管委会委员。
3、按精简、统一、效能、服务的原则,高新区管委会的机构编制设置,参照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广州保税区的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筹备办根据高新区管理的特点及高新区管委会的主要职责,就高新区管委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制订具体方案报批。
4、高新区管委会各管理部门的干部,一部分由市政府有关委办、有关行政区和现有园区抽调干部组成,一部分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按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
5、随着高新区的发展,高新区管委会将根据需要增设若干管理部门。必要时,参照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做法,由市国土、规划、公安等部门在高新区内设立分支机构,这些机构接受其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新区管委会的双重领导。
(二)园区管理机构。
1、分别由天河区、东山区和白云区政府拟定广州高新区天河科技园、广州高新区黄花岗科技园和广州高新区民营科技园管理机构的形式并负责组建,作为以上3个园区日常管理机构。
2、各园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由1名所在行政区领导担任,区科委1名领导进入园区管理机构领导班子。园区管理机构领导班子的配备应征求高新区管委会的意见。
3、由高新区管委会和天河科技园管理机构共同负责广州国际科贸园的开发、建设和管理。
五、高新区管委会与园区管理机构的收益安排
(一)高新区与各园区的财税和土地开发收入,按国家有关政策,分别作为高新区管委会和园区所在行政区的投入,主要用于高新区和各园区的建设和发展。
(二)高新区内各园区每年收取的税收应部分上交给市财政,由市财政专项拨给高新区管委会,作为高新区发展的再投入。上交原则是:各园区从1995年度税收总额中,除去按政策上交中央、省的部分后,以余留部分的25%为基数,再增加10%作为1996年的上交额度。今后每年按10%递增上交。具体上交办法由市财税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和各园区所在行政区共同拟定实施。
(三)高新区管委会与天河科技园管理机构对广州国际科贸园的利益分配,仍按天河区政府和市科委1995年11月18日联合上报市政府的《关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施“一区多园”管理模式的请示》(1995穗科字58号)中所定比例划分。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