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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征收副食品风险和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502
  • 【发布文号】陕政发[2001]18号
  • 【发布日期】2001-04-24
  • 【生效日期】2001-04-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征收副食品风险和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征收副食品风险和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陕政发〔2001〕18号2001年4月24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2000年12月18日第15次省长会议决定停止征收主要副食品风险和价格调节基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1月1日起,副食品风险和价格基金立即停止征收,有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对于2001年1月1日后征收的主要副食品风险和价格基金,能够退还缴款单位和个人的,要予以退还;无法退还的,一律冻结,上缴同级财政国库。

二、各地市和省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坚决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对已停止征收的副食品风险和价格调节基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缴。

三、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厅、物价局要组织力量,对停止征收该基金项目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将其非法所得一律没收上缴省级财政,同时要追究有关地市、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对于各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设立的副食品风险和价格调节基金继续执行,其使用和管理仍按照原有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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