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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转发《辽宁省电影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602
  • 【发布文号】辽政办发[1995]2号
  • 【发布日期】1995-01-16
  • 【生效日期】1995-01-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转发《辽宁省电影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转发《辽宁省电影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政办发〔1995〕2号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六日)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省文化厅《辽宁省电影市场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电影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影市场管理,培育、发展我省电影市场,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影市场是指:电影制片、发行、放映、销售及其他电影经营活动。凡在我省境内从事电影经营活动的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电影经营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在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的前提下,更好地获得经济效益。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电影市场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全省城乡的电影市场管理工作。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加强电影市场的管理。

第五条 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制片、发行、放映3种许可证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电影制片、发行许可证,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放;城市35毫米电影和农村16毫米电影放映许可证(含非经营性)分别由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放。

第六条 电影版权受法律保护,未经电影版权人许可,不得对影片进行复制、播放和经营。

第七条 允许有发行许可证的经营者购买具有国家影片上映许可证的影片,在版权限定范围内发行。

第八条 部队、武警系统发行的影片,不准对外公开售票放映或出租。
电视台(包括有线电视台)播放电影节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电影生产单位不得在省内重复出售影片版权,更不得向无发行许可证的单位出售影片发行权。

第十条 影片在发行期限内,严格禁止非法销售、出租或营业性放映该片录像带、激光视盘。

第十一条 电影生产单位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向省内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出售播映权。

第十二条 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的影片,必须是由国家电影局审查通过并颁发影片上映许可证的影片。
电影观众厅不准放映录像带、激光视盘。

第十三条 因学术研究和文化艺术交流的需要,观摩未取得国家影片上映许可证的内部资料片,必须经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在指定的范围、时间、场所内放映。市以下不设立观摩场所。

第十四条 16毫米电影应面向农村,为农民服务,不得在县政府所在地放映。

第十五条 禁止在城市露天进行经营性放映活动。

第十六条 对执行本办法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七条 对未取得制片、发行、放映许可证从事电影经营活动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 对放映未取得影片上映许可证影片的,除没收电影拷贝及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非法收入1至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未经电影版权人许可,对影片进行复制、播放、经营的,没收电影拷贝和复制影片的全部设备及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至10万元罚款。

第二十条 对未经批准放映内部资料片的,没收电影拷贝及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额1至3倍罚款。无非法收入的处以8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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