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的决定
(晋政发〔1995〕6号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八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水利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产业。兴修水利是治国安邦、兴晋富民的百年大计。为切实加强水利建设,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水利在山西经济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和作用,增强振兴水利基础产业的时代紧迫感和历史责任感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全省人民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治山治水,除害兴利,水利建设有了长足发展。但面临的问题也十分突出。一是水资源紧缺的危机不断加剧。河川径流减少,地下水位大幅度下降,采煤排水漏水的问题严重。二是现有水利工程老化失修,效益衰减的局面还没有根本扭转。三是水利发展滞后。一批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的重点水利工程不能开工建设。这些现实警示我省水利基础产业十分薄弱,实施开源节流和保水固土,是我省水利建设的长期战略任务。要坚持大中小并举,治水与改土并行,引水与节水并重的方针,集中力量抓好万家寨引黄、汾河二库、沁河灌区等三大水源工程建设。积极做好滹沱河南庄调水、吴家庄、张峰、坪上、柏叶口等大中型水源工程的前期工作。全方位实施以管灌、喷灌、滴灌、渗灌和渠道防渗节水措施,力争到本世纪末建成高等级节水面积1000万亩。抓紧现有水利工程的配套和更新改造,加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动员社会各方,坚持不懈地大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经过二至三年的努力,实现农民人均7分水浇地,到本世纪末,力争实现平川区农民人均2亩水浇地、山西农民人均2亩基本农田。
二、增加水利投入,动员全社会力量大办水利
加大水利建设投资力度,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关键是增加投入。实行国家、地方、集体、个人多渠道筹集资金,形成“水利为社会、社会办水利”的机制。
(一)各级政府在制订经济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时,要优先考虑水利产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切实把水利放到同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同等重要的位置,在投资和政策上予以支持。各级政府对水利建设的投入要逐年有所增加。
(二)根据《农业法》规定,尽快建立县以上水利发展基金制度。
(三)完善水利劳动积累工制度。确保用足用好每个农村劳力每年规定投入的10--20个水利劳动积累工。本着自愿原则,允许投工者“以资代劳”、“以工换工”。在一些水利水保建设任务大的地方,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水利劳动积累工的数量。
(四)各级金融组织要根据国家信贷政策,积极支持水利建设,努力争取国家专项优惠贷款。允许从农田水利补助费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贷款贴息,扩大水利投资。效益好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发行债券。
(五)积极引进外资。继续扩大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政府贷款及国际无偿援助。采取合资经营方式,吸引外商、华侨投资兴建供水、水电和水利综合经营项目。
(六)省电力发展基金要照顾到中小水电开发建设。
(七)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和农业发展资金,要严格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八)对于防洪、除涝等社会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以国家投资为主,动员受益区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农村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合力兴办。
三、完善 水利产业政策,建立富有生机和活力的运行机制
(一)水利工程供水水价从一九九五年起按水利工程固定资产重置价核算供水成本,调整工程水价。农业水价按供水成本核订,部分经济作物可高于成本。调整工程水价。农业水价按供水成本核订,部分经济作物可高于成本。工业供水按供水成本加一定盈余核订。城镇生活用水可略低于工业水价。新建水利工程原则上实行新水新价,超计划用水实行加价办法收费。由省物价局协商有关部门制定。
(二)农村小水电上网电价本着保本微利原则,由物价局制定。
(三)已经开征的水资源费、河道采砂费、水土流失治理费和补偿费等,要完善征收管理办法,保证足额征收,不得随意减免,按照有关规定留成和上交。
(四)依法征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作为河道堤防维护管理、更新改造的主要经费来源。
(五)河道范围内水利部门投资治理河道后,新增滩地、护堤地、水库、渠道等水工程所占土地,应按原权属确定,不得随意改变权属。因水利部门投资,由旱地变成水地的,允许有偿使用。确需用作非农业建设的,应按用地审批权限报批。
(六)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产权代表,要分级管好国有水利固定资产。要在清产核资、界定产权的基础上明确职责,落实制度,严格考核。逐步形成以产权管理为核心的水利固定资产管理体系。要建立水利固定资产消长与效益的统计和考核制度,以及对新增水利固定资产项目的经济评价和财务分析制度。
(七)水利工程设施是国家每年投入积累的巨大物质财富,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侵占、平调。农村小水电站及自有电网、水产渔塘、水利综合经营项目、水管企业等工程设施和单位的产权关系、运行体制以及经济利益格局,不得擅自变动,资产不允许无偿转让。
(八)对无力修复的废旧老化工程和集体自筹建设的小型水利工程,以及荒山、荒坡、荒沟、荒滩允许在资产评估、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推行拍卖、转让、租赁、股份制等经营形式。
(九)鼓励水利行业积极发展城镇供水、水电和综合经营。新上水利建设项目,要把工程管理和综合经营配套设施纳入建设内容,为工程自我维持自我发展创造良性循环的条件。
(十)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各界和集体、个人按照流域规划要求,独资、合资、合作兴办水利水电工程。
(十一)建立农业节水奖励基金,实行先干后补,以奖代补办法,推动以节水为中心的灌区更新改造维修配套的快速发展。
(十二)加强水利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各级政府要根据“综合平衡、统筹安排、保证重点、讲究效益”的原则,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多渠道筹集水利建设资金。用于水利的投资,由省水利厅统一安排计划,并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金融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充分发挥投资的整体效益。各有关部门都要支持水利投资体制的改革,对水利产业予以重点扶持。
四、从严执法,加强水行政管理和水政建设
(一)全面贯彻《 水法》、《 水土保持法》、《 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治水、管水、用水。各级水利部门要依法落实取水许可证、征收水资源费等制度,加强水资源的统一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真正做到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统一征收水资源费、统一管理水量和水质。
(二)各地要建立健全水利执法机构,组建精干的水利执法队伍,依法开展水利执法和监督工作,保证水事活动的正常进行。
(三)加强对水利工程设施的保护。认真查处破坏水利工程和设施的刑事犯罪案件,严厉打击犯罪分子。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理顺水利公安队伍体制。具体办法由省水利厅和公安厅制定。
(四)落实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措施,在水土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生产和建设单位都必须按照水利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防治方案进行施工,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投资治理,所需经费列入生产和建设投资。
(五)加强河道管理,严禁河道设障和侵占河道。修建跨河、穿河、沿河建筑物,必须按规定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河道主管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六)要重视和防治水资源污染。坚决执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原有污染水资源的项目,各级政府要责成排污单位限期治理。新上建设项目必须同步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以防止水污染的扩大和加剧。
五、加强领导,努力开拓水利建设新局面
(一)切实加强对水利工作的领导。水利建设在山西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各级政府要把水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把巩固和发展水利基础设施列入政府的任期目标责任。在制定国民经济计划时,要充分考虑水利发展问题,并在计划安排和资金投入上实施重点倾斜。各级地方行政首长要抓水利,关心水利工作。防汛抗旱、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等事关全局的工作要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
(二)建立和完善水利建设激励机制。继续开展“禹王杯”先进县竞赛活动,实行以奖代助,先干后补办法,调动地方自筹、群众投入、社会办水的积极性。对在水利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领导干部以省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
(三)发扬顾全大局、团结治水精神,加快水利事业发展。水利建设任务繁重,涉及全社会方方面面。上、下游之间、地区之间都要从大局出发,组织动员广大群众参加。政府各部门要互相配合、积极支持水利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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