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1〕40号2001年4月12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对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及省政府安全工作会议精神,依法统一组织和管理全省的防雷减灾工作,减少雷电灾害损失,确保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防雷减灾安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我省是雷电灾害较为频繁的省份之一。随着全省经济的快速发展,高层建筑、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存储场所及计算机、通信等设备大量增加,雷电灾害逐年增加,严重威胁着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据统计,2000年全省发生重大雷电灾害20多起,造成6人死亡,20多人重伤,损坏各类电子设备1500余台,引发火灾3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多万元。面对日益严峻的防雷减灾形势,各级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防雷减灾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防雷减灾意识,克服侥幸心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按照防雷减灾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真正把防雷减灾工作作为保障经济发展和人民生产财产安全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完善措施,强化管理
一要加强雷电灾害的监测与预警。各地要积极组建雷电监测网,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加快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搞好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等基础工作。
二要强化防雷电设施建设。凡高层建筑、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存储场所、物资仓储、通信和广播电视设施、电力设施、电子设备、计算机信息系统(场地)、国家级和省级重点文物保护设施以及其他需要防御雷电灾害的建(构)筑物和设施,必需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国务院气象主管部门规定的使用要求,安装防雷电装置。
三要严格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防雷工程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设计方案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要坚持定期安全检测。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防雷电装置必须每年检测一次,易燃易爆等危险环境的防雷电装置必须每半年检测一次。对检测合格的,颁发《陕西省防雷电装置检测合格证》;对检测不合格的,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五要实行防雷电装置检测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格)管理制度。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电装置检测、防雷电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资质、资格的评审认证工作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质量有关部门共同组织进行。取得防雷电装置检测资质的机构,必须在核定的检测项目和检测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机构,必须按照相应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不得超出资质等级承接有关设计和施工。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
六要加强防雷电产品的监督检查。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和销售防雷电产品,必须到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接受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七要建立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制度。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协助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与鉴定工作。
三、明确职责,密切协作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减灾的组织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当地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拟定当地防雷减灾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防雷减灾工作规章制度,组织防雷减灾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工作,组织调查和鉴定雷电灾害,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雷电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以及生产和销售防雷电产品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加强对防雷电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场地)和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存储场所的监督检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搞好新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防雷电装置设计审核。
各级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协作,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共同作好防雷减灾工作,促进防雷减灾事业的健康发展。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